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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总平面布置
3.4.1 处理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3.4.2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根据工程规模、处理工艺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安全卫生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项设施布置应紧凑合理、节约用地;
2 建(构)筑物外形宜规整;
3 功能分区应设有原料贮存区、处理区、处理产物贮存区、不可利用废物贮存区、危险废物贮存区和动力设施区;
4 道路宽度应满足消防、运输、安全间距等要求;
5 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两个;
6 应满足货物运输车辆的装卸要求;
7 动力设施应集中布置并靠近处理工程的负荷中心。
3.4.3 每万吨处理规模,生产加工区面积不应低于3000m2;使用铜米机等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加工区面积每万吨不应小于2400m2。
3.4.4 处理工程应设置不少于一台30t以上的电子汽车衡。电子汽车衡与地磅房的布置应临近物流的出入口,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3.4.5 场地竖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防洪排涝要求,应与场外道路、排水系统及地形标高相协调,厂区道路标高应高于周边道路。
3.4.6 绿化设计应充分利用建(构)筑物的周围、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和边角地等空地。
3.4.7 处理工程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3.4.8 处理工程的容积率不应低于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