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充分体现节能降耗、节水减排的原则,并应在满足生产用水水质的前提下,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中水回用等措施。
4.1.2 各生产企业的污废水的种类应包括生活污水、生产废水、清洁废水、事故废水、初期雨水等。
4.1.3 废水治理工程应根据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来源、种类、排放浓度、排放规律、排放量、排放标准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可行的处理方式和处理工艺流程。
4.1.4 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宜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对高浓度废水应单独(预)处理;对清洁废水应重复使用或处理后回用,回用水水质应满足工艺用水水质要求,或达到其他回用用途的相关水质要求。
4.1.5 废水处理工艺应根据原材料、产品种类、水质特点、受纳水体的环境条件、当地的排放要求和废水回收利用的可能情况等,经过技术经济比选后,选择和采用适宜的废水处理工艺。
4.1.6 废水的处理或综合利用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4.1.7 对含有爆炸危险性的火炸药类、火工药剂类等废水,应进行销爆处理后方可排入厂区废水收集管网或废水处理设施。
4.1.8 各生产线、生产装置应注明废水排放口位置、排放水质、排水量及排放去向。
4.1.9 废水治理工程在建设和运行中,应采取消防、防噪、抗震等措施。处理设施、构(建)筑物等应根据其接触介质的性质,采取防腐、防漏、防渗和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4.1.10 贮罐区贮存和生产区使用含有重金属离子的液体或液氯、液氨、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的设置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83和《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814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 废水处理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用成熟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当废水处理工艺无成熟经验时,应通过小试或中试确定处理工艺及参数。
4.1.12 对含有火工品药剂、药粉的废水沉淀池和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药、吸附截留废弃物、固体沉渣和污泥等不得露天堆放,应由生产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由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4.1.13 各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规范设置总排放口,并应在总排放口处安装相应的监测设施,排放口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入城镇污水管网并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废水,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三级标准或当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纳管网的废水水质控制指标的要求;
2 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管网的废水应达到国家和地方现行排放标准要求;
3 废水直接外排地区,其排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排放标准要求,或满足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水水质的相关要求。
4.1.1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液态废物的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