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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火炸药类生产废水处理
4.4.1 火炸药废水处理宜采用物化处理和生物处理相结合的综合处理工艺路线。
4.4.2 硝化棉蒸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碱液应单独分流,且碱液应回用;漂洗含碱废水宜采用加酸调整pH值中和后,再同其他生产废水混合进行综合处理。
4.4.3 硝化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应采用真空浓缩技术进行处理并回收使用。
4.4.4 硝化甘油生产装置、生产线、工房冲洗排放的废水,在工房排放口应采取有效方法安全处理,消除其爆炸危险性后再排入管网,至废水处理站进行后续处理。安全处理应符和现行国家标准《硝化甘油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 51146的有关规定。
4.4.5 黑索今、奥克托今等硝铵类生产废水治理应符和现行国家标准《硝胺类废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GB/T 51147的有关规定。
4.4.6 火炸药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生产废水应经处理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