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厂址选择和总图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设项目中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时,应布置在对生活居住区污染系数最小方位或下风侧;
2 建设项目中有有毒有害废水排放时,应布置在当地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下游;
3 产生高噪声的建设项目宜布置在要求安静区域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 发动机试验台、冲压车间、锻压车间、压缩空气站等高噪声建筑物的总图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2.0.2 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及先进的工艺设备,不应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0.3 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其处理装置宜采用在线检测和自动控制系统。
2.0.4 铸造、锻造、热处理、表面处理等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业化协作;工业废渣、废液和污泥等应进行分类处理,并应利用厂际、地区设施统一综合治理或综合利用。
2.0.5 产生废气和粉尘污染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或负压操作措施,进行有组织排气,并应根据废气和粉尘的特性选择合理的净化工艺和处理装置。对露天的煤场、灰渣等应采用防风、喷淋、苫盖等措施进行堆放或设置封闭料库(仓)进行贮存。
2.0.6 对粉尘状物料、有害物料、固体废物、废液等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时,应采取防流失、防雨淋、防渗漏、防腐蚀、防扬尘等防止污染环境的净化工艺和处理装置。
2.0.7 有毒、有害、腐蚀物质的贮(储)存、输送、生产和使用场所,应设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并配置相应的应急物资。
2.0.8 在工业废水的输送和处理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挥发性或易燃、易爆等气体时,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2.0.9 固体废物、工业废液、废渣、污泥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质应回收或综合利用。暂不利用或不能利用时,应按相关规定贮存或处置。
2.0.10 兵器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中的厂区排水系统应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分流原则设计,并应根据工业废水的水质、水量和水温等因素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后,合理确定工业废水处理工艺及处置方法。
2.0.11 兵器工业环境监测机构的规模、定员、监测任务、监测范围、监测网点、监测项目以及仪器设施、设备水平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并结合建设地区的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设计。设立环境监测站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站设计规定》HG/T 20501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