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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柱网与设备布置
5.3.1 常用生产厂房的柱网尺寸,可按表5.3.1的规定选用。
表5.3.1 常用生产厂房柱网尺寸
注:多层厂房采用预应力结构时,B方向柱距可选用18.0m、20.0m。
5.3.2 厂房柱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柱网应根据采用的工艺设备和厂房的结构型式确定,并应满足工艺设备布置、挡车操作、设备维修、车间运输、半成品储存和节约厂房面积的要求;
2 厂房柱网规格宜采用符合建筑构件模数的柱网尺寸;
3 柱网规格应有利于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4 柱网规格应有利于空调送(回)风道、滤尘管道及其他管线的布置。
5.3.3 厂房高度应根据工艺设备、输棉管道、车间通风和采光等要求确定。单层锯齿厂房的梁底高度可为3.8m~4.2m,清棉、浆纱车间的梁底高度可为5.0m。单层无窗和多层厂房高度可为4.0m~4.5m。单层无窗和多层厂房的清棉、浆纱车间的高度可为4.5m~5.5m。
5.3.4 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生产过程衔接应紧凑顺畅;
2 设备排列间距应满足挡车、维修及车间运输要求,并应留有存放半制品或成品的临时堆放空间;
3 采用多层厂房时,织布机宜布置在底层,细纱、络并捻、整经等设备,可布置在楼上。
5.3.5 设备排列间距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确定,也可根据采用的设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