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照 明
8.4.1 工厂的照明宜采用一般照明,穿筘、织布、验布和修布等工序可采用混合照明。车间一般照明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也可采用LED光源或其他新型节能光源。混合照明可根据用途及工作环境采用适当的节能灯具。
8.4.2 照明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相四线制,负荷宜三相均衡配置。车间照明宜按工序、工段或操作工车位设照明配电箱,并宜在配电箱内设分区控制开关。车间附房照明电源也可从同一防火分区内就近的照明配电箱引来。
8.4.3 灯具布置应根据建筑结构、灯具型式和生产要求确定。
8.4.4 棉纺织工厂的照明供电参数可按表8.4.4确定。
表8.4.4 棉纺织工厂的照明供电参数表
8.4.5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值可按表8.4.5确定。
表8.4.5 生产车间及辅助部门的照度标准值
续表8.4.5
注: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0%。
8.4.6 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U0不应小于0.6。
8.4.7 棉纺织工厂宜采用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箱实现,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宜选用LED光源的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其自带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 厂房及仓库的楼梯间应设置疏散照明,疏散照明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2 安全出口灯光指示标志应设置于安全出口门和疏散门的正上方,灯具下边框距门框上沿0.15m~0.20m处。
3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宜沿厂房内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m以下墙面暗装或邻近疏散通道的建筑立柱、设备机头(尾)箱的不可开启门或不可移动的部位,面向疏散通道的侧面处,距地1.0m以下明装,两灯间距不应大于10.0m,在转角处间距不应大于1.0m;也可沿车间疏散通道地面暗装,灯具正面应与地面同一高度,两灯间距不应大于3.0m,在转角处间距不应大于1.0m;疏散通道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8.4.8 智能生产厂房宜采用集中控制型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消防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