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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结构构件的基本规定
10.1 基 础
10.1.1 基础形式应结合工程地质、上部结构体系、承载力要求、施工条件及技术经济指标等因素确定,并同时满足基础承载力、控制沉降变形、经济合理、易于施工的基本要求。
10.1.2 用于基础结构的混凝土和钢筋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应满足本标准第3.4节、第4.1节的要求,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mm,如基础采用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时,可采用60d或90d龄期的强度指标作为混凝土设计强度;
2 地下室外墙、底板应采用防水混凝土,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选用,且不宜低于P8;
3 钢筋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4.2.2条的规定。
10.1.3 筏基底板宜采用双层双向配筋。基础底板受力钢筋最小直径不宜低于20mm,间距不宜大于300mm,也不宜小于150mm。
10.1.4 筏基底板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筏基底板宜进行裂缝宽度验算,对于正常运行工况下的裂缝宽度可按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执行;
2 筏基底板挑出长度不宜大于2m、1.5倍板厚以及上部结构端开间墙(柱)距的1/3中的较大值,转角处板两向挑出时宜削去板角;
3 筏基底板厚度大于2000mm时,宜在板厚中间部位设置直径不小于20mm的双向钢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