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和马克思眼中的东印度公司
政治上,东印度公司是殖民扩张管理机构;经济上,它具有典型的股份制公司的属性。同时代的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论述公司最初发展的时候,在著作《国富论》中写道:“旧的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600年根据女王伊丽莎白的特许状设立。在它最初12次的印度航行中,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个人的,仿佛是以一种合组公司的形式在进行贸易。”
东印度公司最初成立的时候,投资者为每一次航海筹集资本,公司每航行一次,就募集一次资本,每次航行结束后,资本退还给投资者,获得的利润则按资本额在入股者之间进行分配。
对于类似东印度公司等早期股份公司的特征,亚当·斯密认为最重要的是两点:首先,股份可以股票的形式自由转让,并随市场价格波动;其次,股东就其股份范围对公司负责。通过股份制公司平台,英王和议会得以借民间财富实现远洋冒险的雄心,这实在是一项共赢之举:让公司具有迫使东方民族就范的雄厚财力,有利于击败国际竞争者;又可以让公司出面扩张,政府居幕后收渔人之利,无须承担费用和风险。
卡尔·马克思在《东印度公司,它的历史与结果》一文中指出,东印度公司是君主立宪制度与享有垄断权的金融巨头联盟的产物,与之相应地,各地自由派资本与自由派王朝也在结成一体。在他看来,东印度公司生存的力量就是贿赂的力量,“它只有向政府贡献新的贷款,奉送新的礼物,才能更换特许状”。因此,无论是东印度公司还是英格兰银行,都在向政府行贿而争取更诱人的垄断权。
马克思写就此文的1853年,距离战火弥漫欧陆全境乃至海外领地的“七年战争”不过百年。当时,英国是最大赢家,由此成为海外殖民地霸主。
没有“七年战争”,就没有东印度公司作为军事强权和领土强权的新身份,并奠定“东方不列颠帝国”的基础。在马克思看来,公司的领土是在不列颠海军和陆军的协助下占领的,无论哪一个不列颠臣民都不能离开王室而拥有对某些领土的最高权力。不过,马克思或许没有顾及“七年战争”10年后的另一事件——正是巨额军费转嫁于北美殖民地,才点燃了波士顿居民倾倒茶叶的导火索,和随后一发不可收拾的美国独立战争,让英国痛失这一流淌着黄金与蜜糖的新大陆。
亚当·斯密关注的是东印度公司在经济制度上的风险控制和利益激励的创新,这也是构成亚当·斯密分工与贸易理论体系的重要思想资源。马克思则关注政府推动下的利益垄断导致的不公平商业贸易条件,也形成他剩余价值学说的思想资源。东印度公司同时成为两个人类重要思想家的观察样本,也是很有意义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