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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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研究目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与明确中央和地方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责权。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要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与此同时,国家和各地已经颁布实施的“十三五”规划,也都把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安排。

如何落实党和国家出台的这些重要的政策措施,不仅促使更多的公共服务机构投入到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来,同时鼓励各级政府以及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进来,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改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扩大公共服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高等学校(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不同程度上使用了公共资金、公共资源以及公共权力,属非政府的公共组织,是具有非营利性特点的专门公共服务机构。如以上所述,高校拥有相对充足的人力、物力以及信息等体育公共资源,但是高校在资源利用上还存在一些不足,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服务机构,理应顺应社会的发展,打破传统的公共服务观念,更好地发挥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

本研究以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作为研究对象,以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治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切入口,结合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高校自身的特点,构建我国高校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以期为政府、高校、高校主管部门和体育相关部门进行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的参考,进而丰富我国体育公共服务的理论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体育公共服务是社会公共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逐步完善,“健康第一”“生命在于运动”等新思想、新观念深入人心,全民健身队伍逐渐壮大。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和体育公共服务理论为基础,充分研究高校领域所能提供的体育公共服务,对进一步完善体育公共服务理论体系,以及为体育公共服务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力图从高校本身的特点出发,研究体育公共服务的理念和模式,同时通过理论研究,厘清与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相关的概念,并对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给予界定。

第一,构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理论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随着人们对体育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同时呈现出多样化、个体化和差异化等特点,要求公共服务机构统筹考虑满足人们体育公共服务的需要和多样化的需求。高校作为公共服务机构,需要对现行体育公共服务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改革,这也是科学发展观在体育公共服务领域的具体体现。

第二,从新公共服务理论和群众体育发展的视角,阐释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广泛开展的意义不仅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提升群众体育的发展水平,还能逐步形成高校和社会良性的互动,真正有效地推动社会及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基于体育公共服务理论和民生角度,高校必须了解自身在提供体育公共产品和体育公共服务方面扮演何种角色,发挥何种作用,居于何种地位,获得何种评价等发展的实然和应然状态,进一步发挥高校服务于社会的职能,更好履行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职能。高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履行体育职责的能力,使能力与责任相符,把握关键领域和环节,解决公民的体育需求和体育场地设施缺乏的矛盾,使高校体育公共服务的管理更加仔细,人们的满意度更高。

(二)现实意义

1.加强高校体育公共服务能缓解当前体育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公共需求与有限的体育公共资源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丰富、便捷的体育公共服务已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也是各级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追求的主要目标之一。长期以来,体育行政部门一直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绝对主体,在人民群众体育公共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出现了体育公共资源不足、供给总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供给方式简单、供给制度缺位等问题,依靠体育行政部门单一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仅日益显得力不从心,而且逐渐凸显其范围狭窄、项目单调、时间有限等弊端,经济上也难以为继。单一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体育公共服务需求,高校体育公共服务则对解决供给不足的问题有一定帮助。

2.推动高校进一步认识为社会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应尽职责。

高等教育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这是世界高教理论界的共识,也是我国高教理论界统一认可的思想。《高等教育法》第31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第35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就高校而言,社会服务职能体现为间接社会服务和直接社会服务。高校间接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通过人才产品和科研成果为社会服务,高校直接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利用现有资源直接为当时、当地的社会需求服务。

近年来,我国国民体质的提升遭遇到了瓶颈,严重影响了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其中体育公共服务活动、项目包括设施的缺乏是制约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主要因素,而且这种状况目前仍未有根本改观。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多个文件,其中就包括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目的就是要提升国民体质。而体育公共服务是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构建的核心内容,是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在政府角度实施的具体体现,因而对于提升国民体质发挥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国家鼓励包括高校在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条件直接为当时、当地的社会需求服务,尤其是直接为当时、当地的体育公共需求服务。《体育法》第42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教育法》《体育法》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政策文件也对学校体育场地开放提出相应要求,要求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努力实现社会共享。许多地方政府也就学校体育场地对外开放进行了具体规定。为此,许多高校开始了体育场地设施等体育公共资源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