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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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澳门回归祖国至今已近20年,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澳门自回归以来在经济、社会及民生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及发展,由一个寂寂无闻的小城一跃成为人均GDP位列世界前茅、媲美赌城拉斯维加斯的国际知名城市,医疗、教育、公共房屋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也让澳门居民安居乐业、生活富足,并在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能享受悠闲生活。

然而,澳门在法律方面的变化及发展却远不及此,其原因并非政府及法律界无所作为。相反,澳门特区政府及法律界一直致力于法律本地化及法制建设工作,并且取得不同的成果,这是人所共知的。其中,早在澳门回归以前,中葡两国政府及澳门社会已经关注并进行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以便对澳门(当时的)现行法律进行清理、分类、修订、翻译(中译)和过户,[1]同时着手落实中文官语化及公务员本地化,让中国政府能实际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上述工作有赖中央人民政府及澳门社会各界的能者志士所付出的不懈努力而成功得到落实,最终确保澳门社会的平稳过渡及政权的顺利交接,并以此为基础取得今天的发展成就。

但笔者认为,即使在今天,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工作还没有真正完成,相反,其仍然处于起步甚至初始阶段,这是我们法律人所不能忽略的。事实上,法律的含义及精神不仅限于条文上若干简单的字句,它还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思想、价值、语言及文化底蕴,只有充分掌握这些“底蕴”,才能够正确制定法律及运用法律,以达至正当、合理及平衡地分配社会利益,而不至于曲解法律及制造“法律断层”,避免不正义、不合理以及不公平结果的出现,以确保澳门居民的幸福生活以及澳门社会的和谐及稳定发展。

回归近20年来,几乎全部的法律条文已经落实法律本地化,但至今仍未对上述“底蕴”本地化,造成今天在立法及法律适用上所出现的困境,这是笔者所担忧的,尤其是对于那些回归后新制定及生效的法律,只要稍加留意的话,便会发现部分法律条文的“底蕴”是空的,立法者所采用的新法律概念是没有得到“底蕴”填充的。虽然至今对上述新法律仍然未出现相关争讼,但是,一旦出现的话,可以预期,不论对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而言,都将造成解释法律及适用法律的困难,这是因为欠缺足够的材料对这些新法律进行解释及适用,从而可能使有关解释及适用结果失却合理性、确定性及稳定性。对于澳门法律今天所遇到的上述境况,我们可以将之形容为“得其形而失其神髓”。

笔者认为,这个“底蕴”的欠缺及“底蕴”本地化未落实的原因在于澳门未形成自己的法律学说体系,而法律学说体系才是“底蕴”的安身之所。澳门回归多年以来,虽然法律条文已本地化,但是在法律解释及适用上至今还沿用葡萄牙的法律学说体系。这一现象是有其合理原因的,而且与主权及政治完全无关。事实上,葡萄牙的法律传统上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一个分支,其继受了两千多年的古罗马法、希腊哲学、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教会法和经院哲学、自然法学和理性法学、历史法学和潘德克顿法学以及法国、德国及意大利的法典汇编主义等法律思想及法律传统,并承载了法治、人文、私有制、善意、平等等价值,这些价值一直支撑着澳门社会的和谐及稳定发展,因此其学说体系理所当然具有合理性。同时,澳门的法律体系也是继受葡萄牙法律的产物,前者与葡萄牙法律学说体系一脉相承,且具有延续性,因此其学说体系对澳门法律的解释及适用而言是值得借鉴的,相反,那些没有进入葡萄牙法律学说体系而形成的学说只会与澳门法律学说体系貌合神离,这就是澳门的法律实务工作至今仍离不开葡萄牙法律学说体系的根本原因。

虽然如此,笔者认为不能因此而完全抱守葡萄牙的法律学说体系,而忽略澳门法律学说体系的建立。首先,这与中文的政治及法律地位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条规定,中文是主要的官方语言,在法律的适用上,中文必须受到尊重,以体现国家的主权。事实上,在引用葡萄牙法律学说的时候,不可避免地必须使用葡文,而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亦无暇将之全部转换或翻译为中文,这不仅导致很多法律文件须以葡文来书写,而且还让以中文为母语且人口超过90%的澳门居民不谙有关法律文件的内容,导致中文的法律地位及官方语言地位不能得到彰显。其次,澳门现时引用的葡萄牙法律学说体系部分已与葡萄牙法律脱节而且变得封闭落后。事实上,澳门对葡萄牙法律的继受至1999年回归之日即已结束,而自回归至今约20年的时间里,葡萄牙法律的面貌已经大为不同,自加入欧盟及欧元区起,葡萄牙法律(如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劳动法典、劳动诉讼法典等)作出了多次大幅度的修改,以配合和适应欧洲一体化、欧盟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的变迁,而原有的部分葡萄牙法律学说在当地已因不合时宜而被丢弃不用,但它们在澳门仍有适用的空间。这一现象所引致的不良后果不言自明,正如笔者的一些葡萄牙朋友说笑的时候也会提到,如果要学习葡萄牙的法制史,必须来澳门,因为澳门现时仍保留着葡萄牙已不适用的旧有法律制度。上述客观事实只说明两点,一是澳门法律已与世界严重脱节,自回归起落后20年的法律制度已不适应今天的世界;二是澳门法律已进入令人迷惘的封闭空间,因澳门欠缺自己的法律学说体系,其法制又与中国内地及香港不同,而且葡萄牙法律已由于主权以及社会与文化不同等原因不适合澳门,这使澳门立法者在制定新法律、修改及修订原有法律时感到迷惘及失去指引方向。这一客观困境只有透过大力建立澳门自身法律学说体系才能得以缓解。最后,笔者还认为,忽略澳门法律学说体系的建立将有损澳门本地法律人的培养,此点笔者以个人经历来说明。笔者自1999年起开始法律生涯,至今亦将近20年,并先后以法律学生、研究生、法律教员、司法官实习员及法官的角色见证了回归至今澳门法律人培养的境况:在刚修读法学学士课程的时候,由于先前的中小学课程并没有葡语学科,所以本人仅靠自学才掌握初阶的葡语能力,但当时仍难以阅读葡语法律著作。然而,当时法学学士课程的教材及参考书都是葡语作品,其中小部分虽有中文翻译本,但因中葡双语的语法及文化背景之间的巨大差异,笔者难以理解翻译本的内容。除此之外,当时澳门几乎没有本地的中文法律著作。因此,笔者的学习材料主要是经各位法学老师口述而制作的笔记,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唯有求教于他人,又或独自参透,而无法即时求助于其他参考书。为了克服上述困难,笔者唯有每天逐字逐句地查阅字典以学习阅读葡语法律书籍及判决,这一过程花费了笔者数年时间,此后才有能力流畅地阅读及翻译葡语法律书籍及判决,但这只是初步而已,为熟悉每个部门法各种的学说及司法见解,笔者也花了数年时间博览不同的葡语著作。换言之,在澳门,要培养一个能深入掌握中葡双语、澳门法律制度、澳门法律学说及司法见解的法律人,至少要十年时间。成为法律教员后,笔者看到自己的法律学生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幸运的是,他们较笔者学习的时候已有更多的葡语法律著作及司法见解的翻译本,但翻译本的数量较少,在葡萄牙法律学说体系中只有一少部分内容被翻译成中文,而且亦因中葡语言的差异,现有翻译本的文字存在难以理解其意的缺陷;同时,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在制定教学大纲、选定教科书及参考书的问题上,亦因缺乏澳门本地的中文法律书籍,而无可避免地采用葡语法律著作或翻译本,故笔者的法律学生也遇到与笔者一样的困难。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在部分法律学生的积极协助下,笔者尝试自主编写自己教学中使用的中文法律教材,利用自己在课堂的口述笔记,以及归纳的葡萄牙学说及司法见解的内容,再加上自己的研究成果及工作经验,撰写澳门本地的中文法律教材,让笔者的法律学生能更便利地学习自己所任教的学科。在多年的反馈中,笔者从法律学生中所得到的讯息是,笔者的中文法律教材对他们学习法律来说是有帮助及有成效的,这让笔者感到十分欣慰。而在司法官实习及投身法官工作后,笔者还发现两件事情。一是葡萄牙的司法官同事和由葡萄牙修读法律课程回澳的同事,他们的法律理论基础都十分扎实及丰富,笔者认为这与葡萄牙拥有完整的法律学说体系有关,而这是澳门本地法律人所无法比拟的。二是澳门的司法见解与现时自主的本地学说之间缺乏对话空间:法院的司法裁判鲜有援引澳门本地学说,而仅引用葡萄牙学说,这是无可厚非的,上文已解释了有关原因,现不再赘述;同时,澳门本地学说也缺乏长期的、稳定的及有组织的司法见解评论,这当然也导致在本地法律人的培养上欠缺有关系统的司法见解评论的著作及资料,使所学的理论有可能与实践脱节;简而言之,现时澳门的法律学说与司法见解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可以形容为“各说各话”。上述的境况均不利及有害于澳门本地法律人的培养。

笔者以为,上述困境的解决方法是我们这些澳门法律人着手多撰写一些属于澳门本地原创但又能与葡萄牙法律学说体系相衔接的法律著作,集众人之力努力建立澳门本地的法律学说体系,其成果既惠及澳门现时的法律人,也将惠及今后的法律学生(也就是未来的法律人),长远来说,必然惠及澳门的法制建设、提高澳门立法及司法裁判的质量与效率以及中文在澳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实际地位。

幸然,澳门从来不乏有心人及有志之士。其中,澳门基金会及吴志良博士一直大力鼓励及支持澳门本地法律著作的撰写及出版,笔者在此衷心感谢澳门基金会及吴志良博士提供一个良好平台让我们这些法律人有机会施展抱负。同时,笔者亦衷心感谢曾经是笔者的学生而后来又先后成为笔者的法学教员同事及司法官同事的钟小瑜检察官,钟小瑜检察官拥有深厚的法律素养,同时对民事诉讼法(尤其是执行之诉)研究也富有热忱。笔者在钟小瑜检察官的协助下最终以共著的方式完成本书,这是笔者感到最为欣喜之事,希望日后也能有更多机会与钟小瑜检察官合作撰写其他法律著作。

展望将来,在国家“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的大政策下,澳门人是时候思考如何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充分发挥作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及中国与葡语国家商贸合作服务平台的作用,弘扬爱国爱澳精神,利用“一国两制”及以中华文化为主的多元文化的优势,积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在法制建设及法学教育上,我们同样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在建立澳门自身法律学说体系的同时,进一步促进及推广三地互联互补的法律研究,互相借鉴、互相参考,推动达成更多、更细致、更具体的区域法律协议及司法互助协定,引领创新思维。这一切都是我们法律人的共同愿望。

笔者也希望能参与其中,为国家及澳门的发展付出自己微薄的绵力。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笔者认为,写好本书就是做好了自己的本分。

本书名为《澳门民事执行诉讼制度》,是笔者与钟小瑜检察官共同撰写的,主要是探讨澳门民事执行之诉的法律制度。全书共有十五章,其中由笔者撰写第一章执行之诉的基本问题、第二章执行之诉的诉讼前提、第三章执行之诉的形式前提——执行名义、第四章执行之诉的实质前提、第五章法院的管辖权、第六章当事人的正当性及第七章执行之诉的诉讼形式,并且由钟小瑜检察官撰写第八章执行之诉的初步阶段、第九章查封、第十章传召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其他债权人、第十一章支付阶段、第十二章执行之诉的终止、第十三章简易执行程序、第十四章交付一定物之执行以及第十五章作出事实之执行之诉,有关内容主要涉及澳门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则、其在澳门的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葡萄牙的相关学说及司法见解以及笔者和钟小瑜检察官所主张的学术见解等。这些都是笔者以及钟检察官多年来的教学总结以及法律工作经验与成果的累积,本书可用作澳门法律的教科书、认识澳门法律的入门书籍以及作为初阶及中阶的法律研究著作。

然而,由于笔者的能力及知识有限,本书中难免存在粗疏及错漏之处。希望各位读者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能不吝赐教,但凡遇到任何不正确及错误之处,敬希作出指正,让笔者能进一步提升本书的质量。

陈淦添

2019年2月于澳门


[1] 黄汉强、吴志良主编《澳门总览》,澳门基金会,1996,第5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