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杂志》对清末民初开设国会的探讨(1904~1911)
凡樊[1]
提要 《东方杂志》创刊以来,以推动立宪为职志,并结合中国国情对开设国会展开讨论与思考。杂志通过讨论开设国会的必要性及其路径,试图构建立宪派的话语表达平台,达成对政府约束与监督的目的,进而推动政治改革发展。在实现媒介对权力的影响与制约的同时,形成报刊社会和政治政权的有效互动。
关键词 《东方杂志》 开设国会 预备立宪
《东方杂志》被称为近代杂志中“时期最长久而最努力者”,[2]于1904年3月创刊于上海,直至1948年12月休刊止历时45年,共出版44卷。由于存续时段长、内容丰富、篇幅厚实,该刊深具思想资料库的功能,是近现代中国许多重大社会政治话题的重要文献记录者,也是20世纪前半叶社会影响力最大的综合型刊物之一。同时,《东方杂志》的编辑与作者群体,虽然政见取向不同,但作为重大社会政治活动的亲身参与者,他们借助该刊表达了不同群体的政治立场与思想言论。早期《东方杂志》的决策群与主笔群主要有夏瑞芳、张元济、孟森、高凤谦、陶葆霖等人。[3]他们大多出生于19世纪六七十年代,多曾在幼年时期受中国传统封建教育,成年后接触西学,赞成维新,成为新型知识分子。在报刊运作上,这类群体倾向经营民办报刊,商人属性明显,因此也是资产阶级的典型代表。在晚清救亡图存的浪潮中,他们逐渐发现封建社会的种种弊端,积极拥护宪政。因此,推动君主立宪成为早期《东方杂志》类刊物的重要诉求。《东方杂志》镜像中的清末立宪是清末民初社会转型背景下报刊与政治的互动,其背后涉及地域环境、媒介报人、公共领域等多种内外因素。
清末立宪是晚清政府的一场自救改革。1901年,清廷实行“新政”以图自救。立宪派认为救亡图存的根本在于政治改革,“欲救其弊,固非改定政体不可”,[4]改专制制度为君主立宪制成为立宪派呼吁的核心内容。君主立宪制度的三要素为宪法、国会、责任内阁,此三者中,国会又为立宪政体之基石,也为预备立宪之重点。1906年8月,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实行官制改革,为开设国会做准备。《东方杂志》大量刊文表示赞成,同时对为何推进立宪、如何推进立宪等问题刊文探讨。清政府以人民程度未及为由,拖延开设国会,并于1907年下谕设资政院以为过渡。《东方杂志》刊发评论文章《论开国会当先于地方自治》,认为资政院并不具备议会性质,其“贵族与士商杂居,行政与立法混成,绝非上议院应有之规制耶”,是一个“名义事实之两不相容”的机构。[5]1908年8月,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的期限为九年。《东方杂志》转而鼓吹速开国会,动用大量篇幅支持国会请愿运动。《东方杂志》关于开设国会的一系列探讨,经历了从赞成预备立宪到主张速开国会的态度转变,折射出社会转型时期媒介与政治互动的关系以及新式知识分子以文参政的历史轨迹,值得深入研究。
一 《东方杂志》对开设国会必要性的探讨
在立宪政体中,国会地位至关重要,其拥有参与制定宪法的权力,是立宪的核心。除拥有立法权以外,国会还具备对政府的监督权,可以通过财政、行政两方面对政府运作进行监督,拟通过监督国家预决算整顿财政,促进国家富强。
关于国会与立宪的讨论。宪政的实行,必先确立“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是确立宪政的标志,是立宪政体划分权力的理想解决途径。《东方杂志》发表文章赞同“三权分立”之说:“立法者不能定苛法以虐民,行政者不能任意行为以扰民,司法者不能以不法之处分施之于民,而国家于以治”。[6]而三权中,立法权为最重,故须先建立国会。
关于国会与宪法的讨论还有多处。《论中国立宪之要义》中明确指出“国会者,立法之机关也”,[7]强调只有国会拥有立法权,“庶政始有更张之本”,“政府乃有催促之机”。[8]所谓立法权,即是参与制定宪法的权力。“议院者,实立法之机关也,宪法之立以国民公认为准,故必有代表国民者会议决定之,乃可以颁行中国”。[9]评论性文章《国会预备议》指出,宪法是立宪政体的重中之重,“若夫国会,则上下两院皆属臣民之责任,上下院之根本即立,精神既合,则宪法之根本亦立,而宪法之精神亦出”。[10]在国会的职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施行立宪必有宪法,宪法必由国会所立。国会代表国民利益决议宪法条陈,出台的宪法兼顾国家与人民利益。国会乃“宪法之母”,应先设国会,继而制宪法,随后民刑各法方可推行。所以“国会者,为立宪国国体之总命脉,为第一级发生之原生物,为自专制政体进入于宪法政体之转捩机键”。[11]《国会预备议》一文认为,“立宪之要点,只在开国会一事,则预备立宪之要点,亦即在预备国会一事而已”,[12]开设国会是立宪之预备的主要事宜。
国会的法理地位决定了其对于立宪意义重大。宪法的确立以国民公认为准,而“代表国民者,会议决定之”。《论中国立宪之要义》指出,“宪法议院二者不能相离”。[13]国会不仅参与制定宪法,也参与编订其他法律法规。孟森在《宪政篇》提出相同看法,认为中国“欲为法治之国,则非开设议会不为功”,“将来编定六法,惟于议会通过,则各直省自可一律推行”,[14]并列举日本宪法第三十七条,英国宪法第六十一条,德国宪法第五条相关内容,从法理权限、权力来源方面强调国会重要的法理地位,以及在立宪中的核心作用。
关于国会与政府的关系。立宪政体中,国会除拥有立法权之外,还应具备监督权。“议院者,所以监督政府而使政府负完全之责任者也。”[15]国会监督政府,同时政府向国会负责。国会的行政监督权,主要有质问权与弹劾权。“国会对政府的监督不是代表人民监督政府,而是国家之法律对政府的监督”,所以政府又称为“法律上之内阁”,[16]责任内阁应向国会负责。“有国会,则与之对待之责任内阁,始能成立。国会有议政之权,然后内阁得尽其职务,内阁负全国之责。”[17]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是内阁建立的前提。内阁建立以后,国会的行政监督权依然关系到政府的运行,“使政府开明也,固乐得议会之赞成,政府而未尽开明也,亦正赖议会之攻错,总之,议会者所以助政府之进行者也”。[18]
除行政监督权外,国会还掌握财政监督权。经济是国家发展的基础保证,财政管理对于一国经济发展影响重大。《论中国于实行立宪之前宜速行预算法》一文把国会的财政监督权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对于税收的批准权,即国家在征收租税时,“议会必先预计承诺政府收支之数”;[19]二是预决算的审批权,“国家银行与夫交通储蓄劝业银行之设,以集资本为第一义,必有议会而后银币钞票可以得国民之信用,如此则财用足而实业兴”,国家预决算及金融政策必须通过国会的监督。[20]
关于国会与国家富强的探讨。晚清以来,清政府的腐败导致中国积贫积弱。《东方杂志》本社撰发《宪政篇》指出,国会的召开有助于抵御外侮,实现国家富强,“速开国会而后,国权乃可扩张,内治乃可整理”,[21]认为开设国会是国家富强的重要途径。
《论立宪为万事根本》认为,开国会、立宪法是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途径,“为今之计,中国而欲自保其民,则不可以不宣言立宪”。[22]《宪政篇》指出,自甲午庚子之后,我国集天下之财以应赔款,国库空虚。新政实施以来,各地革新,筹备预备立宪各项事宜,财政入不敷出之局面亟待解决。解决财政问题主要依靠税收,税收出于人民。专制政体下,强征赋税,人民生活困苦且税收难征。开设国会,“预算决算之案每年提出于议会,则中饱之弊,无自而除”。[23]国会又使“人民得有公举代表之权,国家乃能加以增重负担以纾国难之责”,人民可参与国家事务行使权利,人民的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得以形成与发展,“人人以军国民之资格收军国民之实用”,使“人人知交纳租税以供国家多种支出费用”。[24]人民对国家尽应尽之义务,保障了一国的赋税和征兵,促进国家富强。此外,《宪政篇》认为,对于君主或者政府与别国缔结的任何条约,国会皆拥有否决权,“贸易及国民担负之条约,须得两院之同意,始有施行之效力”。[25]在列强倾轧,威胁国权之际,“有国会以辅助之”,[26]国会有议政之权。无国会之时,政府垄断大权,擅自与列强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政府受困于上,国民不满于下。每缔一约,事前则秘密万端,事后则亏损百出”。[27]而立宪国,国会可对政府外交事宜提出建议,因为“一二人可以劫持,而亿万人不可以劫持,一二人可以巧诱,而亿万人不可以巧诱”。所以,开设国会“以民气为外交后盾”,[28]有利于国家主权的捍卫。
二 《东方杂志》关于开设国会路径的思考
在探讨开设国会必要性的同时,《东方杂志》也刊文指出开设国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发展教育、开启民智和推行地方自治等是其重要基础。
发展教育,养成国民资格。《论立宪当有预备》一文认为,人民若要参政,“必不能不知政治为何事,不解人权为何物”。立宪之前,“必先养成多数完全无缺之立宪国民,使人民智识之程度相仿,自制之能力相仿”,[29]具备参政的能力。林觉民认为国民程度的提高,须大力发展教育,“教育既遍,国民胥智,政治上之知识皆磅礴于人人之脑中,而后自治之能力随在,可以发挥以之充议员之选。闻国家之事,其恢恢乎游刃有余矣”。[30]从这一时间段《东方杂志》发表的文章看,教育措施大致可归为三点:普及基础教育,加强法政教育,兼顾道德教育。其中相较于高等教育来说,对适龄学童实行强迫教育更为急迫。《普及教育议》指出,普及教育的根本在于“一每一州县至少立一速成蒙学师范学堂,以造就小学教习,为教育普及之根本”。[31]“普及小学堂以外,另设无数绝大补习学校,凡年长失学及农工商贾中之识字明理者皆入之授,以普通科学以养成其普通之知识。”[32]
实行立宪,须加强法政教育,培养法政人才。《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提及加强法政教育,“以启导其法律之思想”,俟其毕业以后“于立宪之事,固已粗知崖略”。[33]《国会预备议》进一步指出,议员的素质养成首要为有一定学识,世界大势、地方民俗商情均与政治息息相关,须学习“普通法理学、普通政治学、普通经济学、世界近世史、我国内政外交之大略及其源流沿革”,[34]还应了解选举法原理,议院法之原理,会议之章程规则。“宜多开研究调查会,广设法律学堂”,[35]以养成法政思想。《东方杂志》登载《修订法律大臣伍沈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认为:政府设立法律学堂、宪法研究会,普及法政知识。法律学堂开设的课程科目,“其主课为法律原理学、中国历代刑律、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东西各国法制比较、各国宪法各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各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各国商法交涉法、泰西各国法;辅助课为各国行政机关学、全国人民财用学、国家财政学”。[36]法政科与法政学堂的设立,普及法政知识,为国民参政奠定理论基础。
此外,《论中国当注意于精神教育》一文提出:“民智未开,民德未具,则无论国政之为新为旧,必随其政之所至,而成为各类弊端”。[37]加强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应兼顾道德教育。《论救中国必先培养国民之公德》指出:“比年以来,政府亦尝言维新、言立宪,乃徒有形式而无精神,终不能达改革之目的,收自强之效果。此何故哉?曰国民无公德故”,国民无公德,“则以知有一身而不知有同胞也;知为一身求幸福而不知为同胞求幸福也,自私自利,必至于败群”。[38]其认为,德义、公正是议员所需具备的必要素养。“宜提倡公益养成直言敢谏之风”,“宜养成其国家思想,勿拘牵于局部,勿驱逐于感情”。[39]《论救中国必先培养国民之公德》则主张,开设品行科、修身科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国民的国家集体意识。
推行地方自治,养国民参政意识,练国民参政能力。《东方杂志》刊载大量地方自治相关文章,其中《论地方自治宜先行之于都市》指出:“今之策中国者,莫不曰救亡,救亡莫亟于立宪,立宪莫先于地方自治。”[40]《论地方自治为预备立宪之根本》认为,预备立宪的途径之一——发展教育,与地方自治密切相关,“欲实行强迫教育之制,尤非从自治入手不能培其根而固其基”,[41]推行地方自治是发展教育的基础,也是开设国会的重要路径。
国会是“人民舆闻政治之所”,[42]人民参政议政的能力直接影响国家大政方针。推行地方自治可以培养国民的参政意识,锻炼国民的参政能力,为开设国会创造条件。中国封建专制数千年,人民长期蜷伏于高压政治下,更注重自身利益的保护,“只知有个人不知有国家”。《地方自治政论》指出,若欲使国强,“必非藉少数豪杰英武强毅之威力,而必恃有多数团体整齐严肃之精神”。治理国家并非依靠少数精英豪杰,需要人民参与、共同努力,使人民知晓国家“非君主一家之私物,而凡具个人之资格者,皆含有国家之一分子者也”,[43]培养人民的参政爱国意识。《解释地方自治之意义及其分类》认为,地方自治将人民的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落于实处,地方人民成为地方管理机构的一员,拥有在本地区的办事之权,“得使人民练习政治,举各地之政务,任其自治,使人民与政务亲接,可使知政治为何物,以增长人民之权利心”。地方事务直接关系到地方百姓的生存发展,因而要激发其参与政治事务的积极性,“养成人民之公共心,人民惟知个人利益而无公共心,则各欲自保其利益,必置公共之政务于不问,故先使从事地方公共政务,使知公共之利益保全而后各个人之利益可以保全,进而参与国政,亦不至视国家之利益与人民之利益为二物,此地方自治所以大有益国家也”。[44]在此过程中,政府“既不抑勒而行干涉之方于社会利益之冲突,又不纵恣而踏放任之弊”,[45]对于人民对立宪知识的认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的提高、参政能力的培养有重要作用,从而促进人民程度的提高,为开设国会奠定政治基础。
三 《东方杂志》对预备立宪态度的演变
对预备立宪的态度,从《东方杂志》刊登的关于国会的文章看,经历了由期望、赞成到反对的转变。一开始,《东方杂志》刊文认为,预备立宪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中以日本立宪改革为例说明,“宜仿日本成法,先颁布于国中,以六年为期,实行立宪,庶全国人民皆得预备,而不致于手足无措”,其认为预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年,因为六年时间足以使“今日小学之学生悉行成材”,此后便可举行宪政。[46]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东方杂志》中赞成立宪需预备,与此同时,对如何预备提出自己的看法。薶照[47]在评论性文章《立宪私议》中指出:“英国宪政,出于相因而化,成于相习,故宪典无成章。德国以联邦相合,国体自别。法经屡革之后,制度最有秩序,惟政体为共和。美之政体如法,而分省如国,各省立法自治,有欠统一。欧美各国之情势,不同如是矣。日本采欧美之善,就本国之宜,灿然成一国典章,于日本固称完善,而情势又不同中国。”[48]加之我国人民因为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的高压之下,“泯泯昏昏,蠢如鹿豕,知书识字者千不得一,明理达时者万不得一。家庭之中无礼教,乡里之中无团体,郡县之间,视同秦越,省界一分,尔诈我虞”。所以,如果不改变人民现状,即使“颁布宪法,与民更始,其如民智之幼稚,民力之绵薄何,吾恐宪政既立而国民茫然无措”。[49]亟待施行的是先通过加强教育与推行地方自治,使国民具备法政知识和参政能力,而后再开国会、立宪法。
在赞成预备立宪的同时,《东方杂志》刊载大量文章明确预备事项并切实推进。1906年,《东方杂志》出临时增刊,名为《宪政初纲》。针对清廷预备立宪政策,明确提出四点纲要:“一曰司法行政分权、二曰地方自治、三曰国民教育、四曰征兵令”。并指出:“以上四端,举其纲要而已。其他若立豫算,编统计,定税则,颁新律,皆宪法施行前所当有之事也。”[50]《东方杂志》不仅对立宪的主要筹备事宜进行规划,对具体预备事项也进行了罗列,“按年胪列钦定筹备事宜为纲,而按月汇其成绩”。[51]每年的筹办事项也在其《宪政篇》中刊登罗列,供人民参考,以督促政府。不仅如此,宣樊[52]在《筹备宪政问题》一文中详细列举了中央和地方分别须筹备的事项,认为在中央须“立宪法,编议院法及选举法,变通旗制章程,调查人口总数,复查全国岁出入确数”等,地方“续办厅州县地方自治及城镇乡地方自治,创办乡镇简易识字学塾及推广,筹办乡镇巡警”等,且预备立宪应重视“筹备之次序,筹备之缓急”,按照清单逐年推进。[53]
1908年8月,清廷宣布以九年为预备期限,《东方杂志》并不赞成。心史[54]在《宪政篇》指出,“其前日所订筹备清单,必纡回至九年之久者,既为吾全国之民所不能忍”,并表示“急望缩短期限以国会为根本之计”。[55]同时《东方杂志》积极支持与配合国会请愿运动。关于国会请愿运动的刊文自1908年始,1910年为最甚。孟森认为自1906年《仿行立宪上谕》到1908年,两年间在立宪准备方面效果并不显著,究其原因,与清廷立宪的态度不无关系,清廷“故为迟且难之说,甚或悍然立于反对之地”。[56]1910年,《东方杂志》第7卷第2期载《记国会请愿代表进行之状况》,第7卷第3期载《再记国会请愿代表进行之状况》,第7卷第7期载《国会请愿之近状》,第7卷第8期载《国会请愿之近状》,跟踪持续报道请愿进程及出台的各种决议,鼓吹请愿运动,支持速开国会。《论开国会当先于地方自治》明确表示,“不先有国会,则资政院仍为专制政体之政务局,都察院与立宪绝不相符,即地方自治之美名,亦永远立于预备之地位而无见于实施之时日”,[57]认为应先开国会,地方自治方得以更好地推行。对于加强教育与立宪的先后,《东方杂志》有过反复,但官制改革以后,其明确提出“律法明而明智大开也”。[58]
清廷宣布于宣统五年开设议院,较之前期限缩短三年。《中国大事记》中提及此事时表示请愿者“心长力短,言之痛心”,并对开设国会之事表现出深深的忧虑,“不审此三年中,列强环视,外交上有无变更与否,财政竭蹶,内部分事有无嚣暴与否,公廷揽权,私室幸进,中央政府有无内讧与否,国会未开而先设内阁,监督无人,有无滥用权力与否,新旧过渡,必防官邪,政治改革,宽以岁月,大臣把持,肆其奸谋与否,国本未定,而人心皇皇,我谋不用,有无灰绝与否,中央集权而无人民为之赞助,治不统一,各省督抚有无不能行政与否,宪法先颁而不经国会通过,有无权限失当与否”。[59]《东方杂志》对请愿结果不满,刊文表示朝廷的昏庸不是少数人奔走呼吁就能改变的,政府的进步是“为国民督促之力,及外患所逼成也”。[60]当时,国民督促政府之力尚弱,因国民程度提高非一朝一夕之事,有识之士尚为少数。所以,对于清廷惧怕分权而迟迟未立国会之行为,目前无力扭转,此中透露出《东方杂志》对立宪无望的无奈。
1911年,“皇族内阁”出台。《东方杂志》对于预备立宪的态度由此发生根本改变,其意识到清廷大势已去,立宪无望,认为“亲贵执政为我国责任内阁制之特别关系”,点明皇族担任内阁总理及阁臣的现象在其他立宪制国家均未出现,斥责清廷“慎勿以过渡之制为藉口,而哓哓争辩,置责任精神于不问也”。[61]辛亥革命爆发以后,《东方杂志》给予革命事件相对正面的评价,伧父[62]指出:“此次我国革命军之起,其宣示于我国民者,一为政治革命非种族革命,是无人种战争之意味;一为主张人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是无劫夺捕虏之行为;一为主张建设民国、创立共和政体,是为无争夺统治权之性质。故此次战争,纯乎为转移统治权之政治战争,一改历代革命战争之面目,实为我革命民族中一种之异彩”。[63]他认为,“晚清政府已患重大之疾病,渐成慢性之痼疾,终非姑息之疗治所得愈,则不得不行根本上之大手术”,[64]认识到温和立宪已无力挽救晚清危亡局面,革命的爆发具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国会作为清末立宪改革的重要内容,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东方杂志》对于开设国会问题的探讨,比较全面地反映了清末立宪改革风潮,同时折射出当时普遍的社会状况。《东方杂志》作为当时的新媒体,通过讨论开设国会的必要性及其路径,试图构建立宪派的话语表达平台,达成对政府约束与监督的目的,进而推动政治改革发展。在实现媒介对权力的影响与制约的同时,形成报刊社会和政治政权的有效互动。从诉求和功能上,与作为政府喉舌的官媒形成鲜明对比。然而,“新闻媒介和政治环境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65]随着清廷皇族内阁的出台及辛亥革命的爆发,中国立宪之路几乎断绝,《东方杂志》的政治态度也由赞成预备立宪转向革命,但其开设国会的政治主张仍未改变,影响着民国初期国会改革的走向。“临时政府尚未组织完全,各种事项,须待议会解决者甚多”,其中包括“制定宪法选举法”以及决策“国体采联邦制或统一制”。[66]总体而言,《东方杂志》对于国会问题的讨论,是清末民初报刊系统一次大规模的关于国会问题的讨论,议题深入,论证有力,丰富了当时各个阶层关于政体的想象。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东方杂志》此类媒介的造势和鼓动,为民国成立之后的政体结构和政治形态奠定了舆论和思想基础。
[1]凡樊,安徽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2]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2011。
[3]夏瑞芳(1871~1914),商务印书馆经理,曾就读于基督教教会学校,后为预备立宪公会董事。张元济(1867~1959),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所长,曾中进士,参加过维新变法运动,提倡西学,后为预备立宪公会董事。孟森(1866~1938),《东方杂志》主编,曾为廪生,有留日经历,后为预备立宪公会董事。高凤谦(1870~1936),商务印书馆国文部主任,曾中秀才,赞成康梁维新,有旅日经历,后为预备立宪公会董事。陶葆霖(1870~1920),《东方杂志》主编,曾留学日本法政大学,后为资政院议员。
[4]《论立宪为万事根本》,《东方杂志》第2卷第10期,1905年。
[5]《论开国会当先于地方自治》,《东方杂志》第4卷第12期,1907年。
[6]《述君权第五》,《东方杂志》第3卷临时增刊,1906年。
[7]《论中国立宪之要义》,《东方杂志》第1卷第5期,1904年。
[8]《都察院代递孙洪伊等吁恳速开国会》,《东方杂志》第7卷第1期,1910年。
[9]《论中国立宪之要义》,《东方杂志》第1卷第5期,1904年。
[10]《国会预备议》,《东方杂志》第5卷第2期,1908年。
[11]《论开国会当先于地方自治》,《东方杂志》第4卷第12期,1907年。
[12]《国会预备议》,《东方杂志》第5卷第2期,1908年。
[13]《论中国立宪之要义》,《东方杂志》第1卷第5期,1904年。
[14]《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7期,1908年。
[15]《署两广总督袁树勋奏中央集权宜先有责任政府及监察机关折》,《东方杂志》第7卷第7期,1910年。
[16]《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7期,1908年。
[17]《都察院代递孙洪伊等吁恳速开国会》,《东方杂志》第7卷第1期,1910年。
[18]《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7期,1908年。
[19]《论中国于实行立宪之前宜速行预算法》,《东方杂志》第3卷第13期,1906年。
[20]《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7期,1908年。
[21]《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7期,1908年。
[22]《论立宪为万事根本》,《东方杂志》第2卷第10期,1905年。
[23]《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7期,1908年。
[24]《都察院代递孙洪伊等吁恳速开国会》,《东方杂志》第7卷第1期,1910年。
[25]《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7期,1908年。
[26]《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7期,1908年。
[27]《都察院代递孙洪伊等吁恳速开国会》,《东方杂志》第7卷第1期,1910年。
[28]《论立宪为万事根本》,《东方杂志》第2卷第10期,1905年。
[29]舜修:《论立宪当有预备》,《东方杂志》第3卷第3期,1906年。
[30]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1905年。
[31]《普及教育议》,《东方杂志》第3卷第3期,1906年。
[32]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1905年。
[33]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1905年。
[34]《国会预备议》,《东方杂志》第5卷第2期,1908年。
[35]《述养成议员资格第九》,《东方杂志》第3卷临时增刊,1906年。
[36]《修订法律大臣伍沈会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东方杂志》第2卷第8期,1905年。
[37]《论中国当注意于精神教育》,《东方杂志》第1卷第4期,1904年。
[38]《论救中国必先培养国民之公德》,《东方杂志》第3卷第7期,1906年。
[39]《述养成议员资格第九》,《东方杂志》第3卷临时增刊,1906年。
[40]《论地方自治宜先行之于都市》,《东方杂志》第3卷第9期,1906年。
[41]《论地方自治为预备立宪之根本》,《东方杂志》第4卷第1期,1907年。
[42]《都察院代递孙洪伊等吁恳速开国会》,《东方杂志》第7卷第1期,1910年。
[43]《地方自治政论》,《东方杂志》第1卷第9期,1904年。
[44]《解释地方自治之意义及其分类》,《东方杂志》第4卷第12期,1907年。
[45]《论地方自治为预备立宪之根本》,《东方杂志》第4卷第1期,1907年。
[46]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1905年。
[47]薶照:本名汪允宗(1872~1918),同盟会会员,曾留学日本,发起成立中国教育会的成员之一。
[48]薶照:《立宪私议》,《东方杂志》第2卷第10期,1905年。
[49]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东方杂志》第2卷第12期,1905年。
[50]《述预备立宪第八》,《东方杂志》第3卷临时增刊,1906年。
[51]孟森:《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9期,1908年。
[52]宣樊:本名林獬(1874~1926),别名林白水,著名报人、新闻工作者,曾任《警钟日报》主编。
[53]宣樊:《筹备宪政问题》,《东方杂志》第7卷第11期,1910年。
[54]心史,即孟森。
[55]心史:《宪政篇》,《东方杂志》第7卷第1期,1910年。
[56]孟森:《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7期,1908年。
[57]《论开国会当先于地方自治》,《东方杂志》第4卷第12期,1907年。
[58]孟森:《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卷第9期,1908年。
[59]问天:《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7卷第11期,1910年。
[60]《国民程度问题》,《东方杂志》第8卷第7期,1911年。
[61]盈之:《论对于责任内阁制人民与政府两方面之误解》,《东方杂志》第8卷第5期,1911年。
[62]伧父:本名杜亚泉(1873~1933),《东方杂志》主编,提倡西学。
[63]伧父:《革命战争》,《东方杂志》第8卷第9期,1911年。
[64]伧父:《中华民国之前途》,《东方杂志》第8卷第10期,1911年。
[65]〔美〕杰里尔· A.罗赛蒂:《美国对外政策的政治学》,周启朋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
[66]《再论国体与政体之别》,《东方杂志》第8卷第11期,19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