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民间借贷产生原因及其影响
一 产生原因
(一)历史和现实的必然性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民间借贷自古以来便长期而合理地存在。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长期以来,深远地、潜在地影响着中国人民的行为。中国人的经济和社会行为,无一例外地受到传统文化道德的指导和约束。因此,每一个理性的行为人,都会依据自己的目标来进行行为选择,选择有用而合理的方案进行生产和生活。民间借贷正是在此文化基因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亲缘和地缘是中国历史长期以来形成的社会网络体系,是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本位,也是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核心和基础条件。民间借贷行为运行的基本保障就是中国人重视血缘关系和地缘感情的文化基因特点。中国人在特定区域和范围内,形成了以亲缘和地缘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网络,这样的社会关系网最大的特点是诚信,而诚信无疑是人们进行民间借贷活动的最根本和最稳固的信用基础。从历史角度来看,在民间借贷行为过程中,借贷双方在没有特别的契约约束之下,形成了以传统文化为核心的约定俗成的诚信惯例,这就是传统民间借贷行为,其行为发生的对象多为亲朋好友,信用链条短并且稳定,借贷对象的数量以及借贷金额相对较小。建立在亲缘和地缘上的民间借贷组织,对借贷双方的信息也了解得比较充分,因此,在发放贷款时程序简便、方式灵活。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中国人长期以来形成了强烈的储蓄意识,这导致民间存在大量的闲散资本。而追逐利润是民间借贷活动产生和发展的根本。为了追逐利润,大量闲置资金像鲜血一样流向市场上缺血的地带,以期获得更高的回报。同时,民间借贷活动产生的另外一个重要条件,便是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借贷个人或者组织不断扩大对资金的需求,供给和需求构成了民间借贷的要件,加之其灵活简便的优点,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显然具有现实必然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化步伐不断加快,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民间借贷的供需双方极大地膨胀,民间社会积聚了大量的资金,市场上更多的民营中小微企业为了追求发展和壮大,对资金的需求也更加强烈,这构成了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时,相比正规金融机构,得益于民间借贷获取的方便性,民营中小微企业能够以更快的时间、更低的成本获取资金,这无疑为民营经济提供了更好的融资手段和渠道。从事实来看,民间借贷的交易,通常是依靠熟人等具有良好信用的担保人作为中间人达成的,大面积的违约事件也是鲜有发生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借贷的风险。
(二)政策导向的必然性
从当前我国二元金融结构来看,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行的是国营计划经济,金融体系是国家建立的以国有金融为核心的国家金融体系,金融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民间借贷被限制,没有合法的生存空间。随后的改革开放政策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允许民营经济发展和壮大。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成长,民间对资本的需求开始出现爆发式的增长,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开始活跃起来。国家为了维护金融体系,防止高利贷行为的发生,仍然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和打击。然而,因民间继续膨胀的资金需求以及民间借贷自身强大的竞争优势,国家政策的限制作用有限,民间借贷资金的规模仍旧在持续增长。21世纪以来,虽然我国金融体制仍然以国有金融为主体,主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融资活动。但同时,我们看到,国家对民间借贷的认识更加科学和理性了,并出台了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促进民间借贷行为向着合法化、规范化、透明化的道路发展。民间借贷成为广大的中小微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虽然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价值不断增加,成为国民经济中极其重要的部分,但中小企业融资难仍然长期存在。国家出于防范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的考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家、地方政府大项目,对中小微企业资金的支持力度相对比较微弱。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很难得到正规金融机构支持的情况下,只能转而求助于审批简便、手续灵活的民间借贷。
从现行立法状况来看,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相对匮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法律法规,主要对民间借贷中涉及的案件纠纷以及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界定和规定,属于事后控制事态的被动法律文件。另外,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原则上对我国民间借贷给予了肯定和认可,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引导措施和意见,但从实践效果和具体执行落实情况来看,政策效果很不理想。由于我国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仍然处于悬而未决的阶段,法制建设的步伐相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远远落后。这也间接地导致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错综复杂、乱象丛生,发展的前景不容乐观。
从企业成长周期来看,民营企业创立初期,资金是最大的障碍。银行由于没有办法通过其经营业绩和财务报表来判断其信用状况,也无法预知其发展潜力和前景,出于对贷款风险的考量,一般不会贷款给初创民营企业。也正是基于此,创业者只能将视线放在更加大众化的民间借贷行为方式上。等创业企业顺利度过了创业期,进入稳步发展、扩大规模的发展阶段时,其经营业绩和财务报表会更加靓丽,当稳定发展的民营企业进行资金周转或者扩大经营规模的时候,企业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就相对容易一些了,某些发展较好的民营企业也可以顺利地申请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了。甚至随着民营企业发展的日益完善,具有较大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可以完成上市,进行直接融资。可见,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最初以民间借贷为唯一融资渠道的融资方式会随着企业的良性发展而不断扩展,这必然会对民间借贷融资方式的依赖度有所降低。民间借贷存在的前提是,中小微企业自身发展力弱,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其支持作用有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确实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 积极影响
(一)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国家金融体系背景下,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无疑更准确地对接了民间资金供求市场,发挥了其重要的市场配置作用,弥补了国家金融体系的缺陷,加快了资金运营的效率。长期以来,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线,支持了国有企业和国家项目的发展。但中小微民营企业要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难度相对较大。受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较高、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烦琐等因素制约,一些发展不完善的民营企业无法提供充足的担保,不具备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资格。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设置的诸多不合理贷款条件,众多的中小微民营企业都无法满足。而民间借贷有着灵活的担保制度、简便的审批手续,其获取资金快捷的优点受到更多的民营企业青睐和追捧。从长远来看,中小微企业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借贷满足了它们短期的、暂时性的资金需求,这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意义重大,这也对它们发展壮大、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同时,民间借贷组织对借款人条件要求宽松,有的还是建立在很好的社会信用基础上的,并且民营企业的及时偿还行为也为自己在民间借贷机构累积了更好的商业信用,也因此获得了更多的贷款和更长的还款期。民间借贷组织也在长期的发展中获得了更多的利润,积累了更多的资金,从而为民营经济提供更多的借贷服务。大部分民营企业的贷款违约率其实还是比较低的,这对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来说也是不小的利润损失。民间借贷无疑与银行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在新的发展时期,民间借贷的发展无疑与正规金融机构形成了竞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使其改革和创新的步伐加快。这种良性的竞争也会进一步加速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在新的竞争中,正规金融机构需要加快改革创新,扩大市场,提高其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促使我国二元金融体制的转变,加快形成与民间借贷相得益彰,更好为经济实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服务的良好局面,从而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的根本要求。
(二)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非常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对广大农村地区的资金支持仍然显得非常不足。农村地区的借贷有其特殊性。其典型特点在于贷款金额较小、贷款次数较多、风险较大以及担保缺乏,这造成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无法给予充分的贷款支持,这时,民间借贷因其灵活性和简便性的特点,必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是在民间资本较为充足的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对“三农”的发展,以及农村地区的中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雪中送炭的积极影响和作用。例如,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在经济低迷的背景下,我国江浙和广东等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面临着严重的出口萎缩、经营困难的艰难处境,资金链条非常脆弱,正是民间借贷帮助部分濒临破产的企业渡过了难关。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非正规金融机构,其能否合法生存直接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如果其长期得不到认可,将不利于“三农”的长远发展。因此,正确认识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更好地为农村地区服务,将不仅利于农民增收、农户投资和农业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民间借贷对农村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满足,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工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倒逼金融体制改革
融资难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国家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关注,出台了很多支持措施,地方政府为了扶持民营经济,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也给予了一些财政资金的鼓励和支持,然而,政府的支持仅作为引导,作用仍然有限,相对于民营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而言,这显然是九牛一毛。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市场仍是以国有金融为核心的垄断市场,正规金融主体仍然是国有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地方政府主导的中小型银行,这些银行的服务经营管理规范、资金充足,服务主体主要是国有经济单位,自由竞争的融资环境远远没有形成。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正规机构,在融资业务方面,自然具备民间借贷不可比拟的优势和力量,理应为我国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服务。然而,银行出于利润和成本的考虑,更愿意贷款给具备良好资信条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因为,相对于中小微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在资金供给成本上,交易成本显然更低一些,利润和收益更高一些,而民营中小企业借贷金额小、得到的利润微薄。银行对大中型国企的资金服务也形成了路径依赖,好像银行天生就是为国有企业服务的,民营企业长期以来处于劣势的地位。为了弥补资金缺口,民营企业不得已向民间借贷靠拢。也正是基于此,民间借贷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打开了较小规模的借贷市场,并且呈现了迅猛的发展势头。民间借贷的发展壮大源于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它激活了我国沉睡已久的民间资本市场,民间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满足,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被进一步提高和放大,这也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并对我国整体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处于行业垄断地位,而民间借贷的发展壮大对于其垄断地位无疑形成了一定的压力和挑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快了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步伐。民间借贷作为合法的借贷双方的约定行为,其核心优势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能够更加便捷地流向市场资金需求者,满足借款人的暂时性、临时性需求。如果把民间借贷合法化作为突破我国垄断的金融体系的突破口,将会逐渐破除目前二元的金融体制,倒逼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创新。
三 消极影响
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社会关系网络基础之上的,这为其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奠定了极其重要的信用保障基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演进,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不断扩大,主体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不复存在,传统的、小范围内的民间借贷行为赖以生存的道德基础、信任关系和良好声誉等条件开始淡化和消失。市场经济主导下的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来看,相比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组织运营不规范,组织制度不完善,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同时,民间借贷的隐蔽性、缺乏政府监管,导致非法金融问题时有发生,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贷款人或者民间借贷组织出于非法获取暴利的目的,冒着犯罪的危险,非法吸收存款,或者非法放高利贷,时常出现非法集资、相关人员跑路的现象,严重冲击我国稳定的金融体系,影响社会稳定。
(一)影响国家金融安全
民间借贷活动具有较强的自发性,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为核心和指导,必然会造成民间借贷活动的盲目性。我国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内,支持国家确定的产业发展项目,以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实现为指导,考虑的不仅仅是市场需求和利益最大化。而民间借贷活动由于其隐蔽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无法对其发挥指导作用,如果民间借贷支持了利润较大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必然会造成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干扰,不利于国家整体经济战略和产业结构的良性发展,对我国金融安全也造成不利的影响。一是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资本具有追逐更高利益的特性,而民间借贷的利率远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为了追求更高的回报,民间闲散资金便会将自有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甚至有部分投资人会将银行存款抽离,投入民间借贷市场,这一方面对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方面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另一方面,如果资金发生大规模抽离,会对银行信贷产生强烈的冲击,并进一步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妨碍国家对整个社会资金总量的监测和管理。二是民间借贷行为中可能潜伏投机者。受利益的驱使,某些投资分子会不顾及法律的惩戒,铤而走险,走上非法集资的犯罪道路。甚至会有一些投机者利用各种关系和资源,不惜冒犯法律,从银行获取成本较低的贷款,转而再以高利息的形式放贷给借款人,导致银行资本也变相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并向银行传递。这对我国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造成了不良影响。三是妨碍了我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顺利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和实施对我国体制内的金融机构有良好的预期效果。然而,民间借贷活动长期流离于体制之外,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监管,如果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出现问题,必将影响和减弱国家经济调控的效果和预期目标。从货币政策来看,国家通常情况下,主要通过调节利率和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两种方式来实施货币政策,然而,对于民间借贷行为,货币政策没有办法进行引导和限制,这必然影响其实施的效果。从财政政策来看,基于国家战略的考虑,国家会重视科技等创新产业的发展,鼓励体制内金融机构和财政资金支持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但是,民间借贷由于其资本的逐利性和短视性,不会站在国家战略的层面考虑问题,很可能造成大量民间资金投入国家限制和禁止的投资领域,影响国家的战略投资布局,进而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影响社会稳定
民间借贷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然而,由于民间借贷行为自身的短视性和风险性,其对社会稳定造成的消极影响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在市场经济的催化下,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非常活跃,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特别是缺乏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日常监测,相关法律法规仅限于对民间借贷危害造成以后的被动打击。这一方面对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另一方面对社会稳定发展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马克思对资本的逐利性进行了形象而又深刻的描述。马克思曾说:“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可见,逐利行为是资本唯一不变的追求,对于缺乏投资渠道的民间闲散资金而言,高额回报是难以抗拒的诱惑。投资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润,盲目借贷的行为很容易发生。然而一旦出现大面积违约行为,就会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进而对社会稳定造成伤害。从我国民间借贷行为所发生的现实案例来看,不管是温州老板的跑路,还是鄂尔多斯和神木发生的资金链断裂事件,它们都是对资本的贪婪造成的恶果。
从民间借贷的政府监管现状来看,法律法规缺失、监管主体长期缺位的现状极易导致投机者非法集资、洗钱和暴力催款等行为发生。有少数放贷者钻法律和监管的空子,将来历不明的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市场,导致民间借贷市场间接成为贪腐、洗钱的平台和载体。另外,民间借贷的高利贷行为由于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当借款者发生违约行为时,追债公司便应运而生,而这种追债公司大部分具有黑社会的特征,其追债的手段多为暴恐行为,这必然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扰乱和危害,甚至发生伤害借款人生命的犯罪事件,影响极其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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