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基本理论
人权概念在普遍化过程中的文化中和
常健 殷浩哲[1]
摘要:文化中和是概念通过普遍化和特殊化的循环互动达成“重叠共识”的过程,包含中化、分化、和化三个阶段。几百年来,人权概念通过在全球化交往中不断实现文化中和,逐渐被世界上拥有不同文化的各国所接受。人权概念在诞生之初就有其局限,经过缓慢的中化过程,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标志着其成为一个人们共同接受的母体概念。此后人权概念出现了大规模分化,与各地现实需求相结合,内容不断扩张,形成了许多新的人权主张。人权概念的和化主要体现为联合国制定的各项人权决议、宣言和公约对新人权主张的承认、澄清和规定,并对新旧人权主张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的解释。人权概念在中化、分化、和化三个阶段循环往复的文化中和过程中不断扩展,展现出勃勃生机。
关键词:人权;文化中和;《世界人权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贵和尚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特质。《礼记·中庸》指出:“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中和”既被视为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也被作为处理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我们可以用“中和”概念来解释人权概念普及过程。人权概念自近代从英、法、美等国家提出以来,逐渐被世界上具有不同文化的各个国家所接受。其得以普及的机制,并不在于推行单一文化霸权,而在于在全球化交往中不断实现“文化中和”。
所谓“文化中和”(cultural compromise and integration),是概念通过普遍化和特殊化的循环互动达成“重叠共识”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中化”(neutralization),即考虑不同文化间的差异,逐渐磨去与其他文化不相容的内容,使自身成为各个文化都可接受的一个“母体概念”。第二个阶段是“分化”(differentiation),即“母体概念”与各种不同文化的价值相结合,产生出许多新的“子概念”。这既是概念的分殊化过程,也是概念的扩张化过程,这种繁衍和生长过程体现了概念的生命力,同时也带来了人权概念的分歧和争论。第三个阶段是“和化”(harmonization),即通过对不同子概念之间关系的整合,抑制子概念的极化和子概念间的无序对抗,使各种子概念能够形成一个有机和协调的整体。这三个阶段相互交织,且循环往复,使概念不断生长。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人权概念正是在中化、分化、和化三个阶段循环往复的文化中和过程中不断扩展自己而展现出勃勃生机的。从这个视角来考察当代人权观念的分分合合,会扩展我们的视野,形成一些新的见解。
一 人权概念的历史局限与《世界人权宣言》对其的中化
人权概念是十七、十八世纪一些西方国家在若干宣言和法律文件中提出的,带有鲜明的西方文化色彩。1947~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是人权概念经历多元文化洗礼和中化的过程,为后来人权概念的广泛传播和不断扩展奠定了重要的共识基础。
(一)人权概念在欧美国家的诞生及其局限
人权概念是在近代欧洲自由主义关于“自然权利”学说的基础上产生的,反映在推翻封建统治的政治文件中。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在理性主义的自然法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自然权利学说,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来论证在“自然状态”下存在“自然权利”,从人的理性出发来论证社会契约的建立及其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和限制。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人的“自然本性”是自我保存、趋利避害和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本性生活,实现自己占有一切的“自然权利”,从而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出于对死亡的恐惧和对舒适生活的欲望,人们力图摆脱人人为仇敌的自然状态,理性告诉人们,必须遵守共同的生活规则,用自然法来约束自然权利,才能避免战争,达到保存自身的目的;人们通过相互契约,放弃企图占有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共同建立国家,而国家的职责就是保障和平与安全。与霍布斯不同,另一位英国哲学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并非放任状态,而是人人遵守自然法的理性状态,人人都享有保全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自然权利,也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缺乏明文规定的法律、执行法律的法官和保障正确判决付诸实施的权力,经常导致混乱、敌对和相互残杀的战争,为克服自然状态的这种缺陷,更好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然权利,社会成员通过社会契约自愿放弃了自然法的执行权,由一个公共的权力机关用明确的法律来公正地、同等地处理一切争端;在这种脱离自然状态的社会状态下,人们只是放弃了自然法的执行权,而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利。法国哲学家卢梭对“自然状态”持有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过着淳朴的生活,没有善恶观念,没有私有财产的观念,享有自由和平等这样的自然权利,只存在因年龄、体力的不同而产生的自然不平等,并不存在财产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人天生具有的“自我完善化的能力”带来了工具的创造和使用,使生产和生产技术不断发展,出现了分工和协作,导致了私有制和社会不平等,把人类从自然状态推入了社会状态,并先后经历了经济不平等、政治不平等和专制权力三个发展阶段;只有通过人民自由协议达成的社会契约,才能建立使人重新获得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人们必须把自己和自己的一切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通过由此建立的国家和法律来保障人们享有早已丧失的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这种自由和平等已不再是自然的自由和平等,而是社会的自由和平等,自由意味着“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平等则是“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
自然权利学说直接影响了近代反抗封建统治过程中有关人权的各种政治文件。1689年,作为“光荣革命”的产物,英国通过了《权利法案》,其目的是“为确保英国人民传统之权利与自由”[2]。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议会于6月12日通过乔治·梅逊拟写并提交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宣布“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他们进入社会的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褫夺或剥夺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3]。同年7月4日,美国第二次大陆会议在费城批准《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4]。1789年,美国通过的联邦宪法十条修正案被称为《人权法案》,包括了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1789年8月,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的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5]。
然而,西方近代人权理论和政治文件中的人权概念仅体现了西方文化的视野,具有文化的和历史的局限性。这些文件中所说的“人”,并不包括妇女、交不起税的贫困人口、少数族裔和殖民地人民,权利的内容也只是包括了一些基本的公民自由权。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主要包括限制国王的权力和保证议会的权力(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军权等)这两方面内容,法案中的英国“人民”专指城乡有产阶级,并不包括农民和下层工商业者等普通群众。
美国《独立宣言》中的“人人生而平等”,指的是有地位的男性白人之间的平等。美国1787年《宪法》明文规定了保留种族歧视的条款,不承认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具有和白人男子相等的权利,允许奴隶制度的存在,选举受到肤色、种族、税收等因素的限制,在分配众议院各州代表名额时,黑人人口按3/5的人口折算,等等。美国《人权法案》中的“自由”包括了贩卖奴隶的自由。
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的“人”和“公民”在法文中指的是“男人”和“男公民”,不包括妇女、有色人种、穷人。在法国大革命中,绝大部分议员认为,妇女是天生的弱者,她们缺乏主见、感情用事、性情多变,是“一种交换的对象,她本身就是一种财产”;妇女缺乏独立的身份和人格,只是“公民的老婆或一个国家的女居民”[6],是社会和男性的保护对象;她们只能享有自然权利,而无能力参与公共政治事务。因此,议会明确地否认了妇女的选举权,甚至连“妇女没有理性的天赋,只有少数杰出的妇女能享有权利”[7]的妥协性提案也遭到了否决。制宪议会还根据西埃耶斯的理论于1789年12月22日通过了关于选举权的法律,将全体法国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8]1791年发表《妇女和女公民权利宣言》并宣称“妇女生而自由,在权利上与男子是平等的”的奥琳帕·德·古日(Olympe de Gouges),在1793年10月底被国民议会击败后送上断头台。
(二)《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概念的中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本部分下称《宣言》)的过程,使人权概念经历了重要的文化中和,人权被进一步普遍化,首次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而不再仅是某个国家基本法的要求。《宣言》成为第一个在国际领域系统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9]《宣言》起草委员会副主席、中国代表张彭春在起草工作一开始就提出,“人权宣言必须涵盖西方以外的观点”,《宣言》中应该更多地体现“全球共识”的人权理念,而非西方中心主义的人权观。
194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了给《宣言》起草提供建议,致函各国专家学者调查人权观念。在回函中,许多国家的专家学者对本国文明中的人权观念作了详细阐述,其中包括来自中国、印度和伊斯兰世界的学者。
在《宣言》的制定过程中,许多国家发表了主张和建议,其中既有加拿大、荷兰、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典、新西兰等西方国家,也有苏联这样的东方社会主义国家,还有中国、印度、巴拿马、黎巴嫩、埃及、墨西哥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正如新西兰政府在对宣言草案的回应中所指出的,“所牵涉的国家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经济和社会结构并非符合同一模式,其哲学理念所来自的历史条件并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多么渴望尽早达成人权上的一致,都必须给予充分的时间使各个政府能够考虑其他政府的观点和评论,使不同的观点得以调和,以便达成最大可能的一致”[10]。
在多元文化相互碰撞的背景下,《宣言》的起草过程成为人权概念的中化过程,这种中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从上帝赋予的权利到与生俱来的权利
在《宣言》起草初期,黎巴嫩代表查尔斯·马立克(Charles H.Malik)提议在第16条“保护家庭”条款中增加“被造物主赋予”(endowed by the Creator)的措辞。苏联代表回应说:“很多人并不信仰上帝并且《宣言》意在保护人类整体,无论是信教者还是不信教者。”[11]最终这项提议未通过表决。后来,荷兰代表在经社理事会第七届会议上表示应将上帝或者造物主(creator)写入宣言第1条,加拿大表示支持。在联大第三委员会对《宣言》的审议中,巴西代表对第1条的修正案表述为:“人是依照上帝的形象和意愿创造出来,并被赋予理性和良心。”[12]但中国代表张彭春指出,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很大一部分,他们“有着不同于基督教西方的思想和传统。这些思想包括好的举止、礼仪和礼貌以及体谅他人。然而,中国代表并没有主张《宣言》应当提及它们”。他还主张删除关于“自然”的一切表述。最终,联大第三委员会决定避免宣称、暗示或否认国际人权体系是基于任何自然、本性或上帝的基础的。法国代表勒内·卡森(Rene Cassin)对此评价认为,《宣言》最终能够被全世界所接受,大部分应当归功于它的纯粹世俗性质。[13]
2.从男人的权利到男性和女性平等享有的权利
从秘书处大纲到卡森草案再到日内瓦草案阶段,《宣言》中提到“人”的部分都采用了“men”的表述。丹麦的Bodil Begtrup女士以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主席身份参加会议,提出应当用“human beings”代替“men”。这一建议得到了印度代表Hansa Mehta夫人的支持,并得以在宣言中实现。她们还提出宣言第1条“act towards one another like brothers”的表述可以考虑改为“act towards one another like brothers and sisters”,但最终版本采取折中方案,用了相对模糊和类比的表述“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张彭春的译本将此翻译为“和睦相处,情同手足”[14]。
3.从白人的权利到各种族平等享有的权利
张彭春认为,在人权平等方面,“有必要强调人类种族的团结和一致性这一观念,这样才能保证《世界人权宣言》始终能够被正确理解,以及将来任何以种族不平等的名义发动战争的可能性”[15]。《宣言》最后文本第2条明确了“不分种族、肤色”的权利平等原则。
4.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
美国只强调人们的消极权利,即公民和政治权利,反对将人民的积极权利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写进《宣言》。美国代表坚持认为,国家和社会并没有责任保证个人实现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权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宣言》最好不提及国家在就业方面的积极责任。白俄罗斯代表提出,在工作权利方面,应当写入国家的积极责任,“国家有义务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消除失业”。这一主张得到了巴西代表的赞同。[16]《宣言》采纳了苏联和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以及其他国家代表认为的人民应该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观点,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人权的内容。[17]
5.从欧洲人的权利到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的权利
直至人权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审议之前,《宣言》序言最后一段仍然将《宣言》作为“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苏联代表指出,这意味着尚未成立自治政府的殖民地人民被排除在外了。中国代表张彭春立即表示同意,“毫无疑问,那些目前尚未享有自治的人民应当被包括在《宣言》中”,主张在“所有国家”之前增加“所有人民”的措辞,以涵盖更为广泛的人权主体,从而“排除任何被误读的可能性”。《宣言》最后文本的表述确定为“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6.从绝对权利到受到限制的权利
埃及代表在评论中认为,《宣言》第16~19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应当说明限制条件,建议在第23~26条后增加一段话:“第23、24、25和26条规定的权利只能根据每个国家所具有的经济条件和潜力来行使”。[18]巴西代表在评论中认为《宣言》应当关注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并认为不应当表述为国家“限制”(limiting)个人权利,而应当将表述修改为“这些权利的行使以他人的权利、国家的法律要求和博爱的责任为‘条件’(conditioned)”,还要求将对结社自由的限制适用于那些意在以暴力破坏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结社行为。[19]墨西哥代表建议将对权利行使的限制表述为“每个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受到他人权利、法律对自由的保障、所有人的福利与安全以及民主国家的公正要求的限制”。[20]印度代表在评论中对针对一些国家没有履行人权义务而建立的国际人权机制表示担忧,认为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国家主权。[21]《宣言》的最后文本在第29条中体现了对权利享有者的义务要求和对权利行使的限制条件。
二 《世界人权宣言》发布后人权概念的扩展和分化
人权概念的分化虽然从其诞生以来就已经存在,但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概念的分化呈现加速之势。《世界人权宣言》对人权概念的中化,使其成为一个各国人民共同接受的“母体”概念。在这种“母体”概念与各地区、各国家的现实需求相结合的过程中,衍生出许多“新型”的人权主张。这种繁衍分化一方面使人权概念日益丰富,另一方面也使人权概念内部形成了许多对立和冲突。
自《世界人权宣言》发布以来,人权概念呈现以下六个方面的扩展和分化。
1.从个人人权向集体人权的扩展和分化
传统的人权专注于个人权利,但在非殖民化运动和亚非拉国家民族解放运动的推动下,殖民地国家人民在人权的框架下提出了民族和人民自决权、自然资源与财富主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属于集体人权,超越了传统人权的个人权利范畴。殖民国家与被殖民国家围绕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产生了分歧,那些老牌殖民国家不承认殖民地人民的自决权,为此,殖民地人民奋起抗争,例如,阿尔及利亚人民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争取从法国获得独立。发展中国家人民支持非殖民化运动,要求维护殖民地人民的自决权。1955年4月,第一次由亚非国家自主发起和召开的亚非会议在印度尼西亚万隆举行,此次会议的基本主题就是反对殖民主义、争取和保障民族独立。大会一致通过《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反对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1961年,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在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召开,会议通过《不结盟国家的国家或政府首脑宣言》和《关于战争的危险和呼吁和平的声明》,提出“必须根绝一切形态的殖民主义”。第一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促成了1964年77国集团的诞生,1964年在埃及开罗举行的第二次不结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和平与国际合作纲领》,以取得自决权和主权平等为前提,更加鲜明地站在反帝、反新老殖民主义的立场。[22]1992年非洲国家通过的《突尼斯宣言》[23]指出,“非洲仍然坚持个人权利,同时重申它重视对人民集体权利的尊重……非洲重申所有国家均有自决权利和在尊重国家主权基础上自由选择其政治和经济制度与机构的权利”(第13条)。1993年亚洲国家通过的《曼谷宣言》[24]重申“国家不论大小,都有权决定它们的政治制度,控制和自由利用其资源,并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第6条);重申“在外国统治、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自决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也是一项联合国承认的普遍权利,基于这项权利,他们能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和自由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不许自决则构成对人权的严重侵犯”(第12条);强调“自决权利适用于在外国统治、殖民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而不应用来破坏各国的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第13条)。1993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通过的《圣约瑟宣言》[25]指出,“我们强调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加强发展、民主和国际关系中的多元化,充分尊重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充分尊重各国人民的主权平等和自决等是我们区域体系的支柱”(第4条);“我们认为需要思考以人道主义为由的干涉对各国人民自决和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以及尊重人权原则的影响后果,因为这些原则是形成美洲体系的基础”(第24条)。
2.从“消极权利”向“积极权利”的扩展和分化
传统人权概念专注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等“消极权利”,政府对这类人权只承担“消极的”尊重义务和在权利遭受侵犯后的保护义务,但社会主义国家将工作权、基本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和文化权等权利纳入人权。这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属于所谓的“积极权利”,即国家除了要对这些权利承担尊重和保护的“消极”义务之外,还要承担满足和促进的“积极”义务,这就超越了传统人权的“消极权利”范畴。东西方国家围绕“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出现了分歧,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西方国家反对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人权,美国至今没有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社会主义国家主张维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将这些权利写入宪法。1961年欧洲理事会成员通过的《欧洲社会宪章》也将许多经济和社会权利纳入其中。《突尼斯宣言》指出,“人权不可分割原则是不可更动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不能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分开。所有这些权利一律平等”(第6条);“如果不同时尊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政治自由仍然是不稳固的”(第7条)。《曼谷宣言》指出,“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并必须对所有类别的人权给予同等重视”(第10条)。《圣约瑟宣言》也认为,“公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互相依赖和不可分割是考虑人权问题的基础,因此,对某些权利的行使不得也不应当以尚未实现充分享受另一些权利为借口而不被承认”(第3条)。
3.从人权的平等享有向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扩展和分化
传统的人权概念强调权利的平等享有,但随着各种社会群体争取权利运动的兴起,许多社会组织提出对妇女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老年人权利、原住民权利、少数族裔权利、移徙工人权利、无国籍人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这种特殊保护的要求超越了传统人权的权利平等原则,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围绕权利的平等享有与特殊保护出现了分歧。弱势群体主张,由于他们自身在生理上、社会上或历史上的特殊状况,需要获得特殊保护,才能有条件和机会与其他社会成员在实质上平等享有各项人权。而强势群体却认为,要求权利的特殊保护违背了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不应予以支持。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非洲裔美国人为了争取实质平等和特殊保护开展了旷日持久的争取民权斗争,迫使美国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发布《平权法案》,给少数群体保留相应的配额,以增加他们在高等教育、住房、经济合同、工作竞聘及其他福利领域的机会,使少数族裔和女性在很多社会领域的竞争中可以享受若干照顾。但是,对《平权法案》始终存在争议,2018年7月4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废除奥巴马时期留存的有关大学招生录取的“平权法案”的指导意见,指引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采用“种族中立”的录取标准。《曼谷宣言》强调,“必须保障诸如族群、民族、种族、宗教和语言方面的少数人、移徙工人、残疾人、土著人民、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等易受损害群体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第11条)。《圣约瑟宣言》指出,“我们极其重视遵行脆弱群体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消除针对他们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制定保护那些尚未被包括在有关文书内的群体的标准”(第16条);“我们强调,因为自由市场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或促进享受人权,所以各国应接受义务为保护它们人口中脆弱群体制定并实施适当措施”(第27条);宣言中还专门就儿童、妇女、土著人民、残疾人、移徙工人、老年人、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的权利保障表达了主张(第13~20条)。
4.从单层主体人权向多重主体人权的扩展和分化
传统人权概念都指向单一层次主体,先是个人权利,后来发展出民族和人民的集体权利,以及各种特定群体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前后,发展中国家提出了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国家和人民的权利,还是人类整体的集体权利,超越了传统单层主体权利的范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围绕多重主体人权出现了分歧,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国家不承认发展权、和平权和环境权属于人权范畴,美国几乎在联合国每一次有关发展权的决议中都投反对票,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坚决支持这些新型人权。《突尼斯宣言》指出,“发展的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第8条)。《曼谷宣言》重申“《发展权利宣言》中确立的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尊重所有基本人权、设立监测机制和为实现此种权利创造必要的国际条件等途径,促其实现”(第17条);申明“有必要发展人类享有干净、安全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第20条)。《圣约瑟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国际社会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通过适当机制实现这一权利,这种机制应考虑到根据《里约热内卢宣言》把在一个健康和生态上平衡的环境中进行发展的权利作为一项普遍权利”(第7条)。
5.核心人权的扩展和分化
传统的人权概念以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为基础,将个人自由权利作为核心人权,而将其他人权视为支持性权利。然而,随着各国人权实践的不断深入,许多发展中国家根据自身的实际国情将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人权发展战略的更核心地位,这是对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观的超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围绕核心权利问题出现了分歧,发达国家坚持将个人自由权利作为核心人权,并将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程度作为检验人权实现状况的核心标准,而发展中国家则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核心人权,当面临人权间冲突时,将生存权和发展权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例如,77国集团在其1997年外长会议宣言中指出,“实现发展权应被联合国给予最优先的地位”[26];1999年外长会议宣言中再次指出,“重申其对充分实现发展权的承诺,强调这应当被联合国置于21世纪最优先的地位”[27];2002年外长会议宣言中进一步指出,“作为基本人权的发展权应当被给予最优先的地位”[28];2009年外长会议宣言重申,“消除贫困是当今世界面临的最大挑战”,“发展中国家确定他们自己的食品安全战略以努力消除贫困和饥饿是至关重要的”[29]。
6.人权基础的扩展和分化
传统人权概念以西方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为基础,将源头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理论和近代的自然权利学说。随着人权被各个不同文化的国家所接受,各国将人权与自身的文化传统相结合,对人权的理论基础作出了不同的解释。这种多元文化解释超越了传统人权概念的单一文化基础,西方国家与非西方国家在人权基础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西方国家坚持用西方文化对人权作单一文化解释,而非西方国家认为人权具有多元文化基础,可以从不同文化中找到渊源,并可以用不同传统的文化加以解释。《曼谷宣言》指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准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第8条)。2016年第17次不结盟运动首脑会议通过的《最后文件》指出,“当今世界是由具有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和宗教的国家组成的,这种不同是由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价值和文化的差异所决定的,普遍承认各国自由决定其自己进步发展的路径的权利,才能保障世界的稳定”(第27条);“宽容、相互理解与尊重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价值,文化多样性和所有人民和国家对文化发展的追求,是人类文化生活相互丰富的源泉,也是实现所有人的人权的源泉”(第31条)。[30]
人权概念的上述扩展和分化,一方面使得人权概念可以适应不同国家和不同文化的需求,在不同的文化土壤中扎根生存;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对人权概念的不同解释、观点和主张之间的对抗。如果不能对这种分化后的众多观点加以协调整合,就会使人权概念成为可以任意解说和利用的工具,失去其普遍性的光芒,甚至沦落为施加政治压力的工具。正如《曼谷宣言》所指出的,“促进人权应通过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方式加以鼓励,而不是通过对抗和将不相容的价值观强加于人”;“迫切需要根据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使联合国系统民主化,消除选择性和改善程序和机制,以便加强国际合作,并在解决及实现人权的所有方面确保采用积极、均衡和非对抗性的办法”;不应当“利用人权作为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
三 人权概念的和化
人权概念的和化是将各种新的人权主张融汇协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和化通过许多不同的机制来实现,这些机制包括联合国通过的相关决议、宣言和公约等,它们以不同方式将各种新产生的人权主张纳入人权概念的体系之中。
(一)通过联合国相关决议和宣言承纳人权新内容
通过联合国的相关决议和宣言来承认人权新主张是人权的组成部分,将其纳入人权体系之中,是人权中和过程的第一步。自《世界人权宣言》发布后,联合国先后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人权新内容的决议和宣言,将这些新内容承认为人权的组成部分,并作出明确表述。例如,联合国1984年通过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1979年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和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将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宣布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通过联合国相关公约对人权新内容作出约束性规定
通过联合国制定的相关国际人权公约来具体规定各项人权新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人权中和过程的第二步。
联合国1966年制定并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确定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体规定了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都写入了民族和人民自决权及自然资源与财富主权,并明确了相应的义务。联合国还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有关保障妇女权利、儿童权利、残疾人权利的宣言和国际公约,特别是1963年的《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和1966年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7年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和1980年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2006年的《残疾人权利公约》等,对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相应义务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三)融汇各方主张对新旧人权主张进行整合
人权的新内容与原有内容在人权体系中会出现冲突,需要通过联合国决议作出权威性解释来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消除对立,使其成为相互协调的整体,这是人权和化过程的第三步。1977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第32/130号)。一方面,它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解释,指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互为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公民和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另一方面,它对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关系进行了解释,指出“个人和各国人民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
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第45/155号决议,决定再次召开世界人权会议,以便在最高级别讨论联合国在促进保护人权方面所面临的各种关键问题,消除国际人权活动中的对抗。1993年6月14日,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会议,并于6月25日协商一致通过了最后文件《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31]。该文件充分吸收了会前各地区所通过的宣言内容,对各种不同的人权主张进行了协调,并作出了相对平衡的表述。
第一,针对人权的普遍性与文化相对性的争论,该文件一方面强调“《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是启迪的源泉,是联合国据之以推进现有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标准的制订工作的基础”(序言);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在突尼斯、圣约瑟和曼谷召开的三个区域会议通过的宣言以及各国政府提出的意见,并考虑到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所作的建议以及独立专家在世界人权会议筹备过程中编写的研究报告”(序言)。该文件一方面要求“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另一方面又指出“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包容性的——“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第一部分第5条)。
第二,针对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问题的争论,该宣言一方面强调“所有民族均拥有自决的权利。出于这种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另一方面又指出“这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权和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但其条件是“只要这些主权和独立国家是遵从平等权利和民族自决的原则行事,因而拥有一个代表无区别地属于领土内的全体人民的政府”(第一部分第2条)。
第三,针对各项人权之间关系的争论,该宣言一方面采纳了各地区宣言中的共同主张,承认“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第一部分第5条);另一方面又特别强调了贫困对人权的影响,指出“极端贫穷的广泛存在妨碍人权的充分和有效享受;立即减轻和最终消除贫穷仍然必须是国际社会的高度优先事项”(第一部分第14条),并申明“绝对贫困和被排除在社会之外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加强对绝对贫困现象及其成因的了解,包括与发展问题有关的原因,以便促进最贫困者的人权,解决极端贫困和被社会排斥问题,让他们享有社会进步的成果。各国必须扶助最贫困者参与他们所生活的社区的决策进程,促进人权和努力扫除绝对贫困现象”(第一部分第25条)。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发展权的地位和实现发展权的重要性,指出“《发展权利宣言》所阐明的发展权利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分割的权利,也是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求各国“应互相合作,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障碍。国际社会应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实现发展权利,消除发展障碍”(第一部分第10条)。
第四,针对关于人权的平等享有与特殊保护的争论,该文件一方面强调“无任何区别地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国际人权法的一项基本规则。迅速和全面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仇外情绪以及与之相关的不容忍,这是国际社会的优先任务之一”(第一部分第15条);另一方面又分别对妇女、儿童、土著人民、残疾人、难民、移徙工人和少数群体成员的权利的特殊保护作出了专门的论述(第一部分第18~24条,第二部分B“平等、尊严和容忍”)。
通过上述中和过程,人权概念的新旧内容之间建立起相互的协调关系,从而使人权概念体系在扩张过程中能够保持相对的一致性和协调性,成为具有相对统一标准的全球性规范。
四 结论
从上述对人权概念发展历史的回顾,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和启发。
第一,从特殊地域产生的人权概念,需要经过文化中和过程才能走向世界,被世界上的各种不同文化所接受,并在各种不同文化的滋养下健康成长。这种文化中和过程会经历中化、分化及和化三个阶段,它们相互交织、循环往复。
第二,《世界人权宣言》的制定过程,是多元文化碰撞下对人权概念进行中化洗礼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权从上帝赋予的权利变为与生俱来的权利,从有产者的权利变为所有人的权利,从男人的权利变为所有性别的人均享有的权利,从白人的权利变为所有种族的权利,从西方人的权利变为所有人民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于2009年因成为世界上被翻译最多的文件而创下了世界纪录,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截至2018年9月24日的数据,《世界人权宣言》目前有466种不同译本[32],成为全球所有国家和所有人民都可以接受的共识,被广泛传播,是人权由地域性概念转变为全球性概念的重要分水岭和里程碑。
第三,经过《世界人权宣言》的中化过程,人权概念成为一个被共同接受的“母体”,在此基础上孕育和繁衍出更加丰富的人权理念。正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强调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各国人民和所有国家所争取实现的共同标准,是启迪的源泉,是联合国据之以推进现有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标准的制订工作的基础”[33]。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人权概念不断发展,进一步包容了民族和人民的自决自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积极权利”,对各类弱势群体权利的特殊保护,以及人民和人类的集体权利。
第四,《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概念不断扩展和分化,需要进一步加以整合。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和宣言的制定,特别是《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发挥了对扩展和分化后的人权进行“和化”的作用。
第五,人权概念还在发展,文化中和还在进行中。人权概念的“母体”仍在不断地分化繁衍,同时也在不断地和化融通。
The Cultural Compromise of Human Rights in Its Universalization
Chang Jian & Yin Haozhe
Abstract:Cultural compromise is the process by which concepts reach “overlapping consensus” through cyclic interactions of generalization and specialization.It consists of three stages:neutralization,differentiation and harmonization.For hundreds of years,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has gradually been accepted by countries with different cultures in the world by realizing cultural compromise in the process of global communication.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was born with its limitations.After a slow process of neutralization,the publication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marked that it became a common accepted concept of the matrix.Since then,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has been divided on a large scale,integrating with the actual needs of various regions.The content has been continuously expanding and many new human rights claims were formed.The differentiation reached a climax before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s(1993).The harmonization of human rights concepts is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and declarations formula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and marked by the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1993).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has been constantly enriched and shown great vitality in the cultural compromise which is the cycle of the three stages of neutralization,differentiation and harmonization.
Keywords: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Cultural Compromise;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Action
[1]常健,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殷浩哲,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2]《权利法案》,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第241页。
[3]《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第270页。
[4]《独立宣言》,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第272页。
[5]《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第295页。
[6]〔法〕伊丽莎白·吉贝尔-斯雷泽夫斯基(ElisaberthGuibert-Sledziewski):《妇女,大革命的对象》(“La femme,Objet de la Révolution”),载《法国大革命历史年鉴》(Annaleshistoriques de la Révolutionfranaise )第267期,转引自刘大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性别歧视和女权运动》,《世界历史》2007年第4期。
[7]〔法〕阿涅斯·卡拉马尔(Agnès Callamard):《是“人权”还是“人类权”?》(“‘Droits de l'homme’ ou ‘Droitshumains’?”),详见http://www.monde-diplomatique.fr/1998/03/CALLAMARD/10138,转引自刘大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性别歧视和女权运动》,《世界历史》2007年第4期。
[8]此外,还制定了禁止工人结社、罢工的勒夏布里哀法,并保留了海外领地的奴隶制,在确认言论、出版和思想自由的同时又强调了滥用自由的责任。
[9]张瑞:《试比较美国〈权利法案〉与〈世界人权宣言〉》,《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4期。
[10]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E/CN.4/82/Add.12.
[11]Johannes Morsink,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Origins,Drafting,and Intent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9,p.255.
[12]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A/C,4/243.
[13]Sam McFarland,“A Tribute to the Architects,Elanor Roosevelt,Charles Malik,Peng-chun Chang,John Humphrey,and Rene Cassin”,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Psychology,Paris,July 2008.
[14]化国宇:《国际人权事业的中国贡献: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第126~127页。
[15]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E/CN,4/SR,13,p.5.
[16]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E/CN,4/82/Add.2.
[17]化国宇:《国际人权事业的中国贡献:张彭春与〈世界人权宣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第127~128页。
[18]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E/CN,4/82/Add.3.
[19]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E/CN,4/82/Add.2.
[20]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E/CN,4/82/Add.1.
[21]Official Document of the United Nations,E/CN,4/153.
[22]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9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第74页。
[23]以下有关《突尼斯宣言》的引文,均源自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第1014~1016页。
[24]以下有关《曼谷宣言》的引文,均源自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第1011~1014页。
[25]以下有关《圣约瑟宣言》的引文,均源自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第1016~1020页。
[26]Ministerial Declaration(1997),http://www.g77.org/doc/Declaration1997.htm.
[27]Ministerial Declaration(1999),http://www.g77.org/doc/Declaration1999.htm.
[28]Ministerial Declaration(2002),http://www.g77.org/doc/Declaration2002.htm.
[29]Ministerial Declaration(2009),http://www.g77.org/doc/Declaration2009.htm.
[30]17th Summit of Heads of State and Government of the Non-Aligned Movement,Final Document,http://cns.miis.edu/nam/documents/Official_Document/XVII-NAM-Summit-Final-Outcome-Do-cument-ENG.pdf.
[31]以下有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引文翻译,均来自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发布的译文,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other_instruments/06.PDF,同时参考了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第989~1011页。
[32]《关于〈世界人权宣言〉的翻译项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https://www.ohchr.org/CH/UDHR/Pages/Introduction.aspx。
[33]以下有关《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引文翻译,均来自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发布的译文,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other_instruments/06.PDF,同时参考了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续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第989~10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