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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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条约与近代中国专题

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作为条约交涉场所或涉外“公所”的寺庙

廖敏淑[1]

摘要:探讨清季中国涉外官员以寺庙作为会见、议约、缔约场所,以及寺庙作为临时涉外“公所”的历史背景及其实际状况。清朝设立中央专责外事机构的外务部之前,中国并无接待前来议约、缔约的外国使节之官方场所,于是在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外官员为了交涉和约等事宜,经常临时利用寺庙作为议约、缔约场所。条约生效后,一时之间也出现了外国领事以寺庙作为办公场所的“公馆”,甚至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还存在清朝官员利用寺庙作为涉外“公所”等情形。

关键词:公所 寺庙 两次鸦片战争

一 前言

所谓“公所”,在清代大概有以下几个意思。第一,作为官方办公场所或官方所辖机构,如关税公所[2]、兵房公所[3]、铁钱局公所[4]等。第二,指商人同业组织或同乡团体的会馆或洽商、议事场所。在传统商业中,有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即同乡或同业的组合。同业的组合指同一行业的组合,同乡的组合即一省或数省商人的组合,其聚会或议事场所都被称为会馆或公所。同乡的组合,官吏亦可参加,以办慈善和教育事业为主,如济南的潮广会馆、浙闽会馆、中州会馆、八旗会馆、山陕会馆、安徽会馆、江南会馆,青岛的三江会馆、广东公所、齐燕公所等。同业的组合较同乡的组合为少,但在较大的城市亦有设立,如济南的福德会馆(估衣铺的公所)、集云会馆(旧式银号的公所)等。[5]在清代,这样的会馆或公所也经常设置于商人同业组织或同乡团体所设立的道观或寺庙之中。第三,指临时被官方利用办理公务的道观、寺庙等宗教场所。在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外官员为了交涉和约等事宜,经常临时利用寺庙作为议约、缔约场所,如城南海光寺公所[6]、城隍庙公所[7]、东岳庙公所[8];另外,清季,西方传教士依据条约得以公开传教后,教堂及其附属机构也被称为公所而见于官方档案之中,如“各处天主堂、学堂、药材房、育婴堂等公所”[9]等。

欧洲国家在进入近代的过程中,由世袭的皇帝、国王、贵族等所执行的外交交涉和签约仪式之地点,经常是政府办公厅乃至宫殿。如被视为欧洲从中古封建迈向近代之重要里程碑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的签订地点就是如此。此约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神圣罗马皇帝和瑞典女王以及他们各自的同盟者之间的和平条约》(即《奥斯纳布鲁克条约》)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神圣罗马皇帝和法兰西国王以及他们各自的同盟者之间的和平条约》(即《明斯特条约》)两部分组成,系由三十年战争的各参战国及其同盟,在1648年分别于威斯特伐利亚区的明斯特市政厅(Münster Rathaus)和奥斯纳布鲁克市政厅(Osnabrück)谈判后签署的;[10]又如拿破仑战败后,反法联盟国于1814年9月至1815年6月在维也纳的美泉宫(兴勃隆宫,Schonbrunn Palace)举行会议,美泉宫为哈布斯堡(Habsburg)王朝的夏宫,拥有1411间厅堂和2平方公里的园林[11],足以容纳众多议约使节和外交官员;其后1873年10月,奥匈帝国、俄国和德国三国君主又于此宫签订了《三皇同盟条约》;[12]1878年6月13日至7月13日,德国首相俾斯麦(Otto Eduard Leopold von Bismarck,1815~1898)召集欧洲列强和土耳其,在柏林帝国总理府(Reichskanzlei)举行会议,签订了《柏林条约》取代俄国和土耳其的《圣斯特法诺和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列强对土耳其的瓜分。[13]

相较于欧洲上述的议约、缔约地点,由于在清朝设立中央专责外事机构外务部之前,中国并无接待前来议约、缔约的外国使节之官方场所,于是在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外官员为了交涉和约等事宜,经常临时利用寺庙作为议约、缔约场所。而条约生效后,一时间也出现了外国领事以寺庙作为办公场所的“公馆”,甚至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还存在清朝官员利用寺庙作为涉外“公所”等情形。

本文试图探讨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国涉外官员以寺庙作为会见、议约、缔约场所,以及寺庙作为临时涉外“公所”的历史背景及其实际状况。

二 寺庙作为“公所”利用的历史背景

道教建筑常由神殿、膳堂、宿舍、园林四部分组成,其总体布局基本上取中国传统之院落式。道教建筑作为中国古代社会重要公共建筑之一,除供宗教活动外,还为人们提供社交、休憩、节庆乃至物资交易场所,较其他宗教建筑具有更浓郁之世俗气息。[14]

关于佛寺建筑,根据梁思成的研究,公元67年天竺高僧迦叶摩腾等人来到当时中国的首都洛阳,当时的政府把官署鸿胪寺作为他们的招待所。“寺”本是汉朝官署的名称,但日后就成为中国佛教寺院的专称了。中国佛寺的院落式布局是有其历史和社会根源的。一方面,除了一般地采取了中国传统的院落布局之外,还因为在历史上最初的佛寺就是按照汉朝的官署布局建造的。因此可以推测,用寺这样一个官署的名称改作佛教寺院的名称,那么,在形式上佛教的寺很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汉朝官署寺的形式。另一方面,在南北朝,从皇帝到贵族官吏、富有人家乃至一般的老百姓,许多人舍身入寺,还舍宅为寺,即把他们的住宅、府第施舍给他们所信仰的宗教。这样,有很多佛寺原来就是一所由许多院落组成的建筑物。由于这两个原因,佛寺在以后180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一般都采取了这种世俗建筑的院落形式,并加以发展,成为中国佛教布局的一个特征。[15]

由此可见,无论是道教的宫庙还是佛教的寺院,基本上都是采取了中国传统世俗建筑的院落式布局,原本就拥有宽广的空间。同样作为中国社会重要公共建筑,除供宗教活动外,当世俗官厅及公众因各种事务需要利用其空间时,两者一般也都能给世俗官民利用。

唐代,在中国已经普遍存在的佛寺,除了为游方和尚提供挂单之外,有的寺院还热衷于将空闲房舍出租给店家或往来商旅。许多大寺院不仅民间常常作为往来行旅的旅馆,而且官府有时也把它们当成临时性的旅馆来利用,[16]如唐宪宗元和三年(808)三月敕制:“举人试讫,有逼夜纳策,计不得归者,并于光宅寺止宿,应巡检勾当官吏,并随从人等,待举人纳策毕,并赴保寿寺止宿。”[17]光宅寺位于长安光宅坊,仪凤二年(677),望气者言此坊有异气,敕令掘,得石碗,得舍利万粒,遂于此地立为寺。[18]保寿寺亦位于长安,由唐朝僧官左右街功德使管辖。[19]唐开成五年(840),日僧圆仁来到山东登州,“城西南界有开元寺,城东北有法照寺,东南有龙兴寺,更无别寺。城外侧近有人家。城下有蓬莱县开元寺,僧房稍多,尽安置官客,无闲房,有僧人来,无处安置”[20]。可见,唐代寺院已成为官方驿馆、世俗民间旅店的重要补充。[21]

唐代以后,官民行旅游居时投宿寺庙的情形也一直存在,如明朝吴文梓在《建东岩佛殿碑记》中写道:九华山东岩佛殿“先为之殿以焚修,次为之堂以收东南诸胜。复面东为楼,楼下为轩,以憩游客”[22]。晚明进士、清初官至大学士的胡世安,也记载了峨眉山建设梵舍以接待住宿游客的情形:“沿本山迂行度凹,则十方院。又里许,华严楼,接大悲庵。再前,兴圣庵,梵舍历落,皆延憩游客邸。”[23]

此外,由于寺庙拥有丰富藏书、清幽环境,唐代以后文人士子游居寺庙读书、[24]题咏唱和、留下书迹等现象相当普遍。[25]而晚唐五代士子读书于寺院之风尚,也促成了书院的产生。宋以前,岳麓山寺庙林立,据南宋岳麓书院副山长欧阳守道《赠了敬序》记载,唐末五代僧人智璇等二人“念唐末五季湖南偏僻,风化陵夷,习俗暴恶,思见儒者之道,乃割地建屋,以居士类”。岳麓书院便肇始于此。[26]

明代以后,更是经常将寺庙作为书院等教育或乡约场所使用,如嘉靖三十二年(1553),陕西耀州知府赵时责令有司整顿寺庙,将五台山的数座佛寺改作文公祠和文正书院,以纪念北宋范仲淹。还将一部分寺庙改造为乡约所,作为处理民间纠纷的场所,并择乡里年长者长之。[27]

清代的乡约一般都设有乡约所。治城的乡约所一般设在城隍庙或其他寺庙中。乡村的乡约所也多分布在寺庙中。[28]如山西澄城县韦家社,于嘉庆八年(1803)所制定的社约中,可以看到社中关帝庙是该社公众议事场所。[29]又如余治提到“予于咸丰八年,在下塘双庙镇惜谷会中讲说乡约,知该处亦多溺女风,因重言以劝男女,环听者数百人,惟群相称善而已。越明年又因乡约事至宋帝庙”[30]。以上均可见清代地方乡约利用寺庙作为公众事务处理、宣扬政教等场所之情形。

通过上述种种史料可知,寺庙拥有公共且清净、宽广的空间,除供宗教活动外,时常作为各种“公所”而被世俗官厅征用以及民间利用。

三 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作为议约、缔约场所使用的寺庙

鸦片战争前,当林则徐前往广东查办禁烟事宜时,曾传唤英商到“公所”加以晓谕:

臣林则徐当谕帖,责令众夷人将趸船所有烟土,尽行缴官。……查各国卖买,以咭唎为较大,该国自公司散局以后,于道光十六年,派有四等职夷人义律到澳门经管商梢,谓之领事。臣等发谕之后,各国则皆观望于夷,而夷又皆推诿于义律,其中有通晓汉语之夷人等四名,经司道暨广州府等,传至公所,面加晓谕。[31]

由于林则徐是官员,此处提到的“公所”可能是官府衙门或办公场所。不过,当时在广东的行商组成的公行组织,也和其他工商业同业组织一样,把公行议事场所称为“公所”。

第一次鸦片战争时期的1840年代,耆英作为议约、缔约的钦差,相继与英国、美国、法国等国签订了一连串的条约和章程,其中以寺庙作为议约、缔约场所的情形有如下几例。

(一)南京静海寺

静海寺位于南京应天府北二十里处,[32]仪凤门外狮子山之阳,系明永乐年间命郑和等人航海出使之地,永乐十七年(1419)明成祖朱棣在敕令重建弘仁普济天妃宫完工之后,又新建一座禅寺,此即静海寺。[33]正德己卯(十四年,1519)重修殿四、堂六、亭亦四,若门、若阁、若楼、若方丈室各一,若画廊以间计则四十。[34]

道光二十二年(1842),中国钦差耆英与英国全权公使璞鼎查(Sir Henry Pottinger,1789~1856)议约和缔约的地点即在静海寺。当时英舰包围南京,兵船四十余艘,连日驶至仪凤门外草鞋夹江面停泊,璞鼎查要求中方派大员出城面订议和事宜,中方于七月初九日派江苏按察使黄恩彤、侍卫咸龄出城,赴仪凤门外的静海寺与英方副使麻恭(Major George Malcolm)及其随员马礼逊(John Robert Morrison,1814~1843)等商议。[35]静海寺是由英方指定的,当时天热,英方觉得在船上商议不舒服,于是上岸到离舰队停泊处不远的静海寺,[36]随后双方以静海寺作为商议和约的场所。耆英于七月十五日应璞鼎查之邀登上英军船舰,并于十九日在城外静海寺对璞鼎查行答拜之礼。璞鼎查又请求入城面议和约,耆英遂定于二十一日,选择在城内的“公所”,委员妥为照料。[37]七月二十一日,耆英派拨兵弁前往迎护璞鼎查及其亲随九人,璞鼎查等安静入城,与耆英等在南京城内“公所”面议和约。[38]耆英并未在奏折中说明此处提到的城内“公所”为何处,可能是官府衙门之类的办公场所,也可能是被征用作为“公所”的公共场所,如寺庙或商人会馆等地。

中英双方最终于英国军舰“康华丽号”(CornWallis)签订和约。[39]无独有偶,两年后耆英作为钦差,又和法国全权代表在法国战舰“阿吉默特号”(Archimede)上签署了《黄埔条约》。[40]

西方国家不乏在军舰或船上签约的事例,如1905年7月德国皇帝威廉二世与俄皇在芬兰波约科(Bjorkoe)举行秘密会议,后在俄皇的游艇中签订《德俄同盟条约》;[41]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总统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1882~1945)与英国首相丘吉尔(Sir Winston Leonard Spencer-Churchill,1874~1965)于1941年8月在大西洋东北部的纽芬兰岛阿金夏湾的美国“奥古斯塔号”军舰上,签署了一项阐述战争目的和战后和平目标的文件,全名为《美国总统和英国首相的联合宣言》,此即著名的《大西洋宪章》;[42]又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军的“密苏里号”军舰上举行了日本投降仪式,仪式由美国远东区司令麦克阿瑟将军主持,由9个国家组成的盟国代表团一同出席接受日本代表团签字投降。[43]

(二)澳门普济禅院、莲峰庙

中美《望厦条约》又称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是道光二十四年(1844)由清朝钦差大臣耆英和美国全权公使顾盛(Caleb Cushing,1800~1879)在澳门东北的望厦村签署的,是中美两国间第一个条约。[44]

澳门在清代属广州府香山县,清朝将其作为葡人和西方各国来华商人等的共同居留地,乾隆、嘉庆年间英使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1st Earl Macartney,1737~1806)、阿美士德(William Pitt Amherst,1st Earl Amherst,1773~1857)来华,皆曾居停澳门。耆英接获钦差大臣关防后,随即赶赴广东,他认为夷性多躁,美国使臣顾盛守候已久,恐一闻耆英到省便将船驶入省河,冀图会晤,如此则易启民疑,故至广东接印任事后,将应办公事稍为清理,即率同黄恩彤等人前赴澳门。[45]当时“广州通商数百年,并无夷人进城之事,而民之于夷,无论妇孺,皆呼为番鬼,不以齿于人类,故一旦骤闻其进城,则以为有紊旧制,群起而拒之”[46]。因此将美使顾盛安排在澳门谈判订约,既与旧制相符,又可省去因顾盛等人入广州城而引发民众反抗的麻烦。

澳门内港北湾有美国人的商馆,顾盛当时寄居于此,并临时将之作为公使馆使用。[47]

耆英于1844年6月17日率黄恩彤、潘仕成和赵长龄等抵达澳门,旋于次日携带随员前往美国公使馆拜访顾盛。6月19日,顾盛回拜耆英。[48]耆英与顾盛互相做礼节性拜访之后,双方开始在美国公使馆、望厦村普济禅院及关闸附近的莲峰庙进行实质问题的谈判。[49]

双方反复磋商后,7月3日签订了中美《五口贸易章程:海关税则》。有学者认为该条约是在望厦村普济禅院花园的石桌上签订的,[50]但澳门史研究学者谭世宝认为,耆英行辕在莲峰庙(古称观音新庙),签署地点应为莲峰庙。[51]

普济禅院为澳门著名古刹之一,因禅院内供奉观音菩萨,因此又称观音堂。普济禅院大雄宝殿内铜钟,为信士许某奉于观音堂,献钟时间为崇祯五年(1632)正月吉日立,据此可以推断观音堂的鼎建时间。[52]

莲峰庙在明朝万历三十年(1602)初建时叫天后庙,至清朝康熙元年(1662)第一次重建时改名为莲峰庙。至光绪元年(1875)第三次重建,辟观音殿供奉观音。[53]莲峰庙住持润能向清朝官员禀称,“莲峰庙为阖澳香火,旁建客厅,以备各大宪遥临驻驿之区”[54];因此,耆英等人可能驻扎于莲峰庙。澳门半岛地域狭小,由下方附图可知,普济禅院(观音堂)与莲峰庙相距不远。作为具有公共空间性质的寺院和庙宇,无论普济禅院还是莲峰庙,都有正偏殿和院落等较为宽广的空间,可以为中美双方谈判代表议约交涉之用。

在《粤海图志》中,可见莲峰庙以北的关闸和旁边的汛营(如下图)。原本在普济禅院(观音堂)东南面的龙田村现已湮没。[55]

澳门莲峰庙位置示意图(载于《粤海图志》)

四 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作为“公所”使用的寺庙

(一)天津海光寺、风神庙

海光寺是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朝钦差桂良等人与俄、美、英、法四国全权公使议约、签订条约之处。海光寺始建于康熙四十四年(1705),初名普陀寺,为天津总兵蓝理(1648~1719)所建。康熙四十五年(1706),蓝理延揽成衡(1662~1722)为寺院主席。[56]康熙五十八年(1719)御赐名为海光寺。院内殿宇弘敞,四周植柳,是当时津门游览胜地之一。光绪二十六年(1900),八国联军入侵天津时,因首当其冲,海光寺庙宇尽毁。[57]

咸丰八年(1858),英法联军进逼天津;四月,清朝钦差桂良等人到天津与俄、美、英、法四国全权公使议约,以天津城南的海光寺作为与四国全权会见、议约的“公所”:

钦差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奏,奴才等到津次日,即派委员卞宝书持帖往各夷船知照,并分给照会,该夷等均愿分日相见。比日两国,各遣通事官前来请安,当令随员段承实与卞宝书同出接待。据该员等禀称,察其词色,尚属恭顺,遂订于二十三日申刻,在津郡城南三里之海光寺接见夷。是日夷酋唫率同夷使十余人,鼓乐乘舆,身带兵器,整队而来,带有夷兵二百余人,手持枪械,排列坐前。奴才等只带随员及弁役等二十余人,督臣谭廷襄密派兵四百名暗中防护。……现在夷订于二十五日申刻、俄夷订于二十五日酉刻、咪夷订于二十六日卯刻,挨次接见。[58]

直隶总督谭廷襄、仓场侍郎崇纶奏,现有夷船二只退赴海外,十只仍泊三岔河前后,尚属安静。臣崇纶于二十一日回津,大学士臣桂良、尚书臣花沙纳亦于是晚抵郡。次日照会各夷,分次接见。即据夷遵照于二十三日来至城南海光寺公所与桂良等晤面。[59]

另外,桂良、花沙纳等人也曾在天津东门外的风神庙[60]分别与英国、俄国议约代表会见、交涉:

钦差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奏,昨日夷有照会前来,欲求一晤,奴才等约于今早卯刻在风神庙晤面,该夷见后,即云今日起碇,一二日各船俱可退尽。[61]

俄啰斯夷酋普提雅廷昨日遣学生晃明来约,意欲辞行,藉图一晤,奴才桂良因受暑未往,奴才花沙纳于本日辰刻,与督臣谭廷襄同往风神庙晤会,据称,今日不行,明日亦必起碇。[62]

桂良等人在海光寺分别与俄、美、英、法四国签订《天津条约》,[63]如当年五月桂良等人奏报与英国全权使臣签约情形,英国全权公使额尔金(James Bruce,8th Earl of Elgin and 12th Earl of Kincardine,1811~1863)率领五六百名士兵等人前来,将海光寺内占满:

本约今日定议,并无不依,即准其于六点钟在海光寺用印画押。届时率同随员等及地方官十余人前往。夷酋唫用轿三十乘,带兵五六百名,各持枪刀,铠甲一色,夷官亦数十人,鼓乐同来,竟将寺内占满。[64]

(二)通州东岳庙

咸丰九年(1859),英、法两国前来交换批准的约本,与中国大沽口驻军发生冲突,战事再起,中国天津守军驻扎于海光寺外。咸丰十年(1860),英法联军再陷大沽,分别在望海寺、海光寺设立北营、南营。[65]随后,英法联军攻陷天津、北京,中国与其签订《北京条约》后,联军陆续撤出北京和天津城。其间,中方曾以通州的东岳庙作为与英方代表的会见、交涉之“公所”:

载垣等又奏,正在缮折间,据营员伊灵阿来通面禀,称夷人吧嗄、喴哸吗带从人二十一名,于明晚到马头,欲求见钦差等语。午刻该夷人等即已到通,经地方官令于东岳庙候见。[66]

怡亲王载垣、兵部尚书穆荫奏,窃夷吧嗄、喴哸吗等于二十九日来通,业经附片奏闻在案。嗣经奴才派出随带各员接晤该夷,据称所有队伍均驻河西务,不敢前进,所求各款,须面见钦差,方能陈说。奴才思吧嗄等职分较卑,本不应骤与接见,惟事务至紧,亟应面为开导,冀有转机,当即前往东岳庙公所,与吧嗄、喴哸吗接晤。[67]

东岳庙在(京师)朝阳门外,南向,庙门三间,左右石狮二,门内东西钟鼓楼各一。进为光联日观牌坊门三间,左右门各一。后为瞻岱门五间,左右门各一。中为甬道,东西御书碑亭各一、燎炉各一。正殿七间、两庑各三间、东西回廊各三十六间。后殿五间、两庑各三间。殿东西回廊各三间。后阁群楼三十三间。[68]系元延祐中建,累朝岁时敕修,编庙户守之。清康熙三十九年(1700)灾,赐帑重建。[69]乾隆庚辰(二十五年,1760)三月,朝阳门外东岳庙大火,殿庑皆烬,独左右道院无恙。特发内帑,并令京内外大小官员捐助,仍以裕亲王监视之,阅岁始毕工,亲临幸焉。[70]

另外,在英法联军陆续撤出北京和天津城期间,英军也曾以天津海光寺一带作为驻扎之所:

崇厚次禀称,国前后撤过两次,第一次五百五十名,实已放洋,又有四百名,分两次行走,移赴大沽,尚未出口。国虽无撤兵明数,昨将四轮大车一、二十辆满装行李、兵丁,跟出南门,派弁查询,称系兵丁因天气渐热,欲移城外居住,现已撤出百余名,住海光寺内,寺后另扎账房数架,有兵看守,大约亦系渐自撤回之意。[71]

五 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作为抚局“公所”使用的寺庙

咸丰十年英法联军侵入北京,咸丰皇帝“出狩”承德木兰围场。在英法联军占据北京期间,被皇帝留下处理抚局的恭亲王奕訢等人,辗转于北京城内外几个“公所”,与英法两国会见、交涉。其中以寺庙作为“公所”的有以下几个例子:

钦差大臣恭亲王、大学士桂良、户部左侍郎文祥奏。……至臣奕訢奉命办理抚局,于圆明园如意门外善缘庵内设立公所,两旬以来,并未那动,前据豫亲王义道等公具信函,嘱臣移居城内,当以臣系奉旨应驻城外筹办,未敢他往等词答复。[72]

窃臣等于本月十五、十七等日,将设法令该夷退兵、及酋呈出伪谕各缘由,两次驰奏在案。臣等旋因在外城居住,该夷似犹有疑虑,即于十八日移至德胜门内瑞应寺。……兹于十九日,夷之兵,俱已退去,现随噶酋在京者,不过三四百人。惟噶酋须俟夷退兵,与酋同行,并欲求见。臣奕訢等旋于广化寺接见。[73]

可见,奕訢等人原先奉旨于北京城郊的圆明园如意门外善缘庵内设立公所,筹办抚局;九月十八日移至德胜门内瑞应寺办公,移至城内后,曾在广化寺接见法国全权公使葛罗男爵(Jean-Baptiste Louis Gros,1793~1870),英国全权公使额尔金、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1818~1895)、巴夏礼(Sir Harry Smith Parkes,1828~1885),[74]以及俄国全权公使伊格那提业幅(Nikolay Pavlovich Ignatyev,1832~1908)[75]等人。

德胜门内瑞应寺位于北京城内鼓楼西甘水桥胡同六号,系明成化三年(1467)锦衣卫指挥佥事万全创建,寺成后,疏请于朝,宪宗赐额曰“龙华寺”。万历五年(1577)重修。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改名瑞应寺。[76]

广化寺位于北京城内的鸦儿(俗称鸭儿)胡同十六号,元建。相传元时有僧居此,日诵佛号,每诵一声,以米一粒记数,凡二十年积米至四十八石,因以建寺。明万历年间重修。清咸丰二年(1852)又重修。[77]

六 作为外国使领馆“公所”使用的寺庙及宅第

清朝通过条约对欧美诸国开放五口通商后,允许有约诸国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具有宽广空间的寺庙,也就成了有约诸国领事办公“公所”的标的。

以福州为例,英人得允在五口通商后,于条约生效之初,即派遣李太郭(George Tradescant Lay,约1800~1845)作为领事前来福州,但福州与广州、厦门、宁波、上海原来就是清朝四海关辖下的涉外通商口岸不同,它并不具备对外通商的口岸以及外国人居住区的条件,因此李太郭未能在刚开的涉外通商口岸附近寻得合适的居住之所,福州居民也没有租赁房作“夷馆”、领事“公所”的习惯,以至于发生了英国领事辗转寻求租住寺庙屋舍以设立领事“公所”的情况。

李太郭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五月抵达福州,闽浙总督刘韵珂与藩司徐继畬等人督饬地方官在城外南台代觅民房一所,给令租住,李太郭一住数月,意甚相安。同年九月,英国公使德庇时(Sir John Francis Davis,1795~1890)至福州查看码头,认为李太郭住屋卑陋。随后李太郭恳于城内白塔寺附近代租房屋。但白塔寺地居省会之中,民居稠密,一旦该领事移入居住,舆情是否相安,自应详加体察,未便遽准。李太郭又另议租住积翠寺,其地乃城市中之山林,寺屋建于高阜,山下毗连城垣,居民互相隔绝,并无华夷错杂之嫌,应即准其暂在积翠寺租住。二十五年三月,李太郭经德庇时调赴厦门,将去岁派至厦门之领事亚利国(阿礼国,Sir Rutherford Alcock,1809~1897)改赴福州,亚利国与带来之夷官一名及其妻妇二口,并与李太郭同来之夷官一名,均在积翠寺居住。道光皇帝批准英国驻福州领事租住于积翠寺。[78]

嗣后唯领事官准租城内房屋,其余外商俱遵条约住城外港口,并令将房屋租约,送地方官用印,不准私租。[79]

道光二十六年(1846),福州领事亚利国奉德庇时命令调赴上海,福州新换领事若逊(R.B. Jackson)等人亦居于乌石山积翠寺内,[80]此处作为望远探船之“公馆”使用。[81]

由于福州原非涉外通商口岸,不容易在城外找到宽广合适的房屋,英国领事作为清朝中国有约“与国”的官员,尚可于城内租住寺庙,而当道光三十年(1850)若逊回国,交代翻译官金执尔(William Raymond Gingeell)代办通商事务时,该国有讲经传教士二名来福州租屋,金执尔即在城内乌石山下之神光寺,代向寺僧租屋两间。但神光寺系各生童会课,作为书院使用之地,难容夷人租住。[82]英人擅自租赁福州城南门内乌石山神光寺房舍居住,则引发了是否符合条约的争论,也遭福州居民激烈反对。[83]当时的积翠寺已作为英国领事公馆被租用多年,与其相连的东畔之道山观有两处房屋闲置,闽浙总督刘韵珂与藩司徐继畬等人只好先将英人移至此处,以平息风波。[84]

英人住于福州城内之风波产生后,或许因为福州港口贸易连年亏本,[85]英国不愿再因入城居住问题在中国横生枝节,咸丰五年(1855),英国驻福州领事金执尔遂向福建地方官要求,以城外南台天安寺双江台后空旷地基建盖“公所”,并暂租该处真如庵入官房屋居住:

闽浙总督王懿德、福建巡抚吕佺孙奏,各国夷商,近多来闽贸贩,惟茶市均在城外南台一带,该领事官金执尔以夷商来闽日众,相离该领事居处较远,难以稽察弹压,请租南台天安寺双江台后空旷地基,建盖公所,并请先租该处真如庵入官房屋,俾得移居。其到闽贸易夷商,咸乞承租屋地,为储货栖身之所。租约之上,请盖地方官印信,以昭慎重。伏查和约内载,领事夷官准居城邑,所有福州通市夷人住处,定在大桥以南租赁屋地,租价务求平允,华民不许勒索,夷商不许强租等语。今远夷向化而来,自应处以馆舍,至租约内盖用印信,亦如民间税契,以资信守起见。[86]

金执尔正是先前帮英国传教士租赁神光寺房舍而引发风波之人。而无论是照料通商的商人还是作为长期的领事馆公馆,英国在福州的领事馆也有必要靠近外商聚集地的城外南台。

俄罗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于咸丰八年(1858)和清朝签订《天津和约》,取得在条约港口的通商权利。咸丰十年(1860),中俄《北京条约》第十二条也将领事官的办公场所称为“公所”:

按照天津和约第十一条,由恰克图至北京,因公事送书信,因公事送物件,往返限期。开列于后。……由恰克图往北京,或由北京往恰克图,送书信对象之人,必须由库伦行走,到领事官公所。[87]

此外,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法等国取得使节常驻北京的权利,英法两国率先在北京挑选宅第,作为公使“公所”。如英国以奕樑府第为在京公所:

惟京中住房一节,前称欲住怡亲王府,业经臣等具奏在案,兹派人再三开导,又称欲住肃亲王府,议按年交付租银等语。经臣等告以各王府皆系赐宅,未便照民间房屋擅行给付议租,该酋即向恒祺等躁跃,反复要求,殊堪痛恨。本日复据该夷照会,指称要住樑公府,议每年租价银一千两。……臣等不得已,给与照覆,允将奕樑府物件搬移。[88]

又如法国选择东交民巷景崇府第作为公使“公所”:

恭亲王等又奏,前唫请给奕樑府第为在京公所,经臣等奏明给予在案。国噶啰因先行起程,并未议定,兹该使美哩登请按照国给与公所,并欲来京看视房屋。经恒祺派委直隶候补知府长启伴送前来。到京时,仍欲指定肃亲王府第,究属有关体制。前酋欲指定各王府居住,未经允准,更未便给予国。……连日筹商,勘有东交民巷景崇府第一所。……议定令其自行修葺,……并准于景崇府西花园空地内,该国自盖房屋后,仍将府第交还,免其议租等语,给与照会,使其不至再有饶舌。[89]

由于寺庙拥有宽广、清净的空间,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经常利用寺庙作为驻扎“公所”,中方交涉人员也经常利用寺庙作为“公所”与英法等国会见、议约、签约。当英法两国在北京寻找常驻公使馆时,却不约而同都选择了王公贵族宅第作为公使“公所”,其理由或许是常驻公使馆必须是长久作为政治、外交利用的空间,不能征用只能临时提供空间的宗教场所。

七 余论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道教宫庙与佛寺均采取了中国传统世俗建筑的院落式布局,拥有宽广、清净的空间,作为中国社会重要公共建筑,当世俗官厅及公众因各种事务需要利用其空间时,也能临时提供利用。

清季两次鸦片战争期间,在中国尚未设立专门应对外政事务的机构之前,为了应对突然纷繁而至的涉外事务,一时之间,宫庙与佛寺成了中外官员临时用来会见、议约、签约的“公所”,甚至还成了缔约国领事馆的暂时“公馆”。

但如同澳门莲峰庙住持润能向清朝官员上的禀呈中提到的:“莲峰庙为阖澳香火,旁建客厅,以备各大宪遥临驻驿之区。”[90]宫庙与佛寺终究是宗教场所,虽然具有公共性质能临时提供给官方使用,但也仅能作为“临时”驻驿的“公所”,除非被官府卖断或转让成其他性质的空间,否则不能作为永久的官府公馆使用。

寺庙终归不是官方衙门,不是政治性的场所。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英国要求在南京城外的空间宽广的静海寺会面、交涉时,对当时将涉外事务视为“夷务”的中国官员而言,这是可以欣然接受的地点,因为静海寺位于城外,不具备政治意涵,又有足够容纳双方官员、随从的“公共”“公众”空间,是从事庄严“公共”“公众”事务的合宜场所。两次鸦片战争期间,能如此样样“合宜”的场所,或许只有寺庙了。而这或许也是在静海寺先例之后的两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国官员经常选择不含政治意义的寺庙作为临时会见、议约、签约“公所”的主要理由。

利用寺庙作为议约、签约场所乃至外国领事公馆的情形,并非清季中国所独有,在开国之际的日本也是如此,如1854年,日本江户幕府官员与美国全权公使在伊豆下田的了仙寺签订了《日米和亲条约》;[91]又在下田的稻田寺、玉泉寺、长乐寺以及俄国军舰上,与俄国代表会见、谈判[92],于1855年在下田长乐寺签订了《日露和亲条约》[93]。1856年,美国第一任领事哈里斯(Townsend Harris,1804~1878)来到下田,在玉泉寺开设了日本第一个外国领事馆。下田是德川将军直辖地,幕府派有“奉行”管辖港口,[94]所以该地能作为日本在封建时期与外国交涉之处。

不过,近代以前的日本僧侣属于统治阶层,在历史上也多次担当外交使节,与中国僧侣有所不同;在江户时期,朝鲜通信使到日本时,寺庙就作为使节馆舍,如备后(广岛)福山鞆浦的福禅寺[95]、冈山牛窗的本莲寺[96]和骏河(静冈)兴津的清见寺[97]等,因此日本僧侣及庙宇空间具有政治机能,与中国的情形并不相同。关于近代前后日本或其他国家的寺庙作为涉外场所等课题,留待日后进一步探讨。


[1] 廖敏淑,台湾政治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

[2] 见(清)文庆等编(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1,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戊子条,钦差户部右侍郎端华奏折:“十一月初八日,行抵同安县,接见兴泉永道刘耀椿,据称厦门虽已收回,究与克复不同,逆夷未受惩创……巡视各处村庄,俱皆安堵,并未见有逆夷在岸,惟提督衙署、总督行寓及关税公所,均已半被烧毁。”中华书局,1964,第25~26页。

[3] (清)文庆等编(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7,道光二十三年七月辛亥条,第33页。

[4]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2,咸丰十年十二月癸未条,中华书局,1979,第28页。

[5] 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山东省(1860—1916)》,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出版委员会,2015,第32页。

[6]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4,咸丰八年四月庚午条,第22页。

[7]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4,咸丰九年十月丁巳条,第33页。

[8]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2,咸丰十年八月壬戌条,第1页。

[9] (清)宝鋆等编(同治朝)《筹办夷务始末》卷9,同治元年闰八月甲辰条,中华书局,2008,第23页。

[10] 约文参见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资料选编》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第3~22页。

[11] 朱志文:《走进奥地利美泉宫》,《科学大观园》2011年第14期。

[12] 李阳:《试析俾斯麦孤立法国的外交举措——以1873—1881年德奥俄关系为例》,《传承》2011年第20期。

[13] 《国际条约集(1872—1916)》,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第32~54页。

[14] 任继愈主编《20世纪中国学术大典:宗教学》,福建教育出版社,2002,第235页。

[15] 参见梁思成《中国的佛教建筑》,《清华大学学报》第8卷第2期,1961年12月。

[16] 陈金凤、李珍:《唐代寺院旅店业初探》,《宜春学院学报》第38卷第4期,2016,第2页。

[17] (宋)王溥:《唐会要》卷76,贡举中,制科举,中华书局,1985,第1393页。

[18] (宋)王溥:《唐会要》卷48,寺,第846页。

[19] (宋)王溥:《唐会要》卷48,寺,第853页。

[20] 〔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开成五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第86页。

[21] 陈金凤、李珍:《唐代寺院旅店业初探》,第6页。

[22] (明)吴文梓:《建东岩佛殿碑记》,民国二十七年释印光重修《九华山志》卷5,台北,明文书局,1980,第243页。

[23] (明)胡世安:《登峨山道里纪》,(清)蒋超撰,民国二十三年释印光重修《峨嵋山志》卷3,台北,明文书局,1980,第149页。

[24] 严耕望:《唐人习业山林寺院之风尚》,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1,第271~316页。

[25] 金路:《唐人游居寺庙之风尚与书法传播》,《书法》2016年第1期。

[26] 邓洪波:《中国书院史》,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5,第115页。

[27] 李廷实、乔世宁:《耀州志》(嘉靖三十六年刊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第356页。

[28] 段自成:《清代北方官办乡约组织形式述论》,《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7卷,2006,第302页。

[29] 王西平、张进忠:《澄城碑石》,三秦出版社,2000,第162页。

[30] (清)余治:《得一录》,中华文史丛书景印同治八年(1869)苏城得见斋藏板,1969,第14页。

[31] (清)文庆等编(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道光十九年三月乙卯条,第12~13页。

[32] (明)无名氏辑《皇明寺观志》(明稿本),应天府,静海寺,第16页。

[33] 《南京静海寺郑和下西洋残碑》,载郑鹤声、郑一钧编《郑和下西洋资料汇编》下册,齐鲁书社,1989,图版前页。

[34] (明)南礼部侍郞杨廉:《静海寺重修记略》,《金陵梵剎志》(民国二十五年金山江天寺印本)卷18,卢龙山静海寺,第2页。

[35] 黄恩彤:《抚夷纪略(辑录)》,收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对西方及列强认识资料汇编(第一辑)·1821~1861》第一分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72,第457~458页。

[36] 张连兴:《香港二十八总督》,三联书店,2012,第10页。

[37] (清)文庆等编(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9,道光二十二年七月壬申条,第31~32页。

[38] (清)文庆等编(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9,道光二十二年八月戊寅条,第39页。

[39] 蒋顺兴:《关于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前的谈判》,《百年沧桑论香港——江苏省暨南京市各界举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7,第322页。

[40] 庄钦永、周清海:《翻译的政治:“皇”、“王”之论争》,《或问》第十八辑,2010,第109页。

[41] 李其泰编著《外交学》,台湾政治大学出版委员会,1962,第26页。

[42] 李铁城、武冰:《大西洋会议和大西洋宪章》,《世界历史》1985年第9期。

[43] 张淑芬:《铭记历史创造未来:密苏里号战舰纪念馆》,《国史研究通讯》2015年第9期。

[44] 孔华润(W.I. Cohen):《美国对中国的反应》,张静尔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第1页。

[45] (清)文庆等编(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1,道光二十四年五月甲戌条,第30页。

[46] (清)文庆等编(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5,道光二十六年正月戊午条,第36~37页。

[47] 乔明顺:《中美关系第一页——1844年〈望厦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第207页。黄恩彤亦谓顾盛“寄居洋馆”(中国史学会主编《鸦片战争》第五册,神州国光社,1954,第428页)。

[48] 乔明顺:《中美关系第一页——1844年〈望厦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第208~209页。

[4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七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第467~468页。

[50] Edward V.Gulick,Peter Parker and the Openingof China,Harvard Univ. Press,1973,p.120.

[51] 张卓夫:《澳门半岛石景》,三联书店、澳门基金会,2009,第15页。

[52] 谭世宝:《金石铭刻的澳门史——明清澳门庙宇碑刻钟铭集录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第112页。

[53] 张卓夫:《澳门半岛石景》,第10页。

[54]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澳门文件,01-22-003-09-004,《粤督抚咨请划清澳界以杜狡谋澳门租地钤制事》“附: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香山县莲峰庙地产界址告示”。

[55] 转引自张卓夫《澳门半岛石景》,第20页。

[56]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祠庙类,成衡蒙圣祖赐紫,中华书局,1984年影印,第4832页。

[57] 葛培林:《海光寺与〈天津条约〉的签订》,《天津政协》2014年第6期。

[58]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4,咸丰八年四月庚午条,第19~21页。

[59]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4,咸丰八年四月庚午条,第22页。

[60] (清)沈兆澐等辑《大清一统志》卷9,天津府二,风神庙,第26页。

[61]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8,咸丰八年五月辛丑条,第43页。

[62]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8,咸丰八年五月癸卯条,第45页。

[63] 葛培林:《海光寺与〈天津条约〉的签订》,《天津政协》2014年第6期。

[64]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7,咸丰八年五月壬辰条,第4页。

[65] 张玉芳:《回溯海光寺近代史上之屈辱》,《天津政协》2014年第6期。

[66]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1,咸丰十年七月辛酉条,第23页。

[67]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2,咸丰十年八月壬戌条,第1页。

[68] (清)昆冈等奉敕著(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865,工部4,中祀坛庙规制,群庙,东岳庙,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据光绪二十五年石印本,第19页。

[69] 许道龄:《北平庙宇通检》下编,四郊,东南郊,东岳庙,第5页。

[70]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方外类,京都东岳庙,第211~212页。

[71]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5,咸丰十一年三月乙未条,第27页。

[72]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4,咸丰十年八月乙酉条,第22~23页。

[73]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7,咸丰十年九月癸丑条,第54~55页。

[74]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8,咸丰十年九月乙卯条,第1页。

[75]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9,咸丰十年十月辛未条,第28~29页。

[76] 许道龄:《北平庙宇通检》上编,内城,内五区,瑞应寺,第71页。

[77] 许道龄:《北平庙宇通检》上编,内城,内五区,广化寺,第74页。

[78] (清)文庆等编(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4,道光二十五年四月乙巳条,第9~15页。

[79]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道光三十年七月乙卯条,第17页。

[80] (清)文庆等编(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6,道光二十六年九月丙戌条,第37页。

[81]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道光三十年七月戊午条,第23页。

[82]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2,道光三十年七月乙卯条,第17页。

[83]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咸丰元年二月己卯条,第13页。

[84]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3,道光三十年十二月癸未条,第44页。

[85]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4,咸丰元年二月甲申条,第17页。

[86]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0,咸丰五年二月甲午条,第20~21页。

[87]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8,咸丰十年九月丙辰条,第24页。

[88]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8,咸丰十年九月庚申条,第36页。

[89] (清)贾桢等编(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0,咸丰十年十一月戊戌条,第33~34页。

[90]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澳门文件,01-22-003-09-004,《粤督抚咨请划清澳界以杜狡谋澳门租地钤制事》“附: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香山县莲峰庙地产界址告示”。

[91] 〔日〕熊田苇城:《日本史迹大系》第15卷,东京,平凡社,1936,第6191页。

[92] 〔日〕熊田苇城:《日本史迹大系》第15卷,第6193~6195页。

[93] 〔日〕熊田苇城:《日本史迹大系》第15卷,第6197页。

[94] 〔日〕下田己酉俱乐部编《下田の栞》(下田,下田己酉俱乐部,1914),第1页。

[95] 〔日〕松田甲:《日鲜史话》第3编,朝鲜总督府,昭和二年(1927),第93页。

[96] 〔日〕尹芝惠:《岡山における朝鮮通信使の足跡》,《西南学院大学国际文化论集》第24卷第2号,2010年3月,第227页。

[97] 〔日〕松田甲:《日鲜史话》第5编,朝鲜总督府,昭和四年(1929),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