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外关系史研究(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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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地方实践

——晚清浸会在潮州府、嘉应州的地产租买

李期耀[1]

条约文本与条约实践是条约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条约文本能够一定程度上决定条约实践的内容和范围,条约实践除了执行条约文本外,还会产生种种与文本不符的现实,于是就有了不断的修约。对近代中国的条约体系,大多数的研究侧重于分析条约文本及其产生的影响,近些年完成的条约专题研究才更多地关注条约具体内容的实践问题。[2]基于条约,传教士获得了在通商口岸和内地租地传教的特权。相关研究基本厘清了传教士获得租地特权的经过及中外政府相关政策的变迁。[3]

笔者在检视美北浸礼会(American Baptist Missionary Union)[4]档案时发现,该组织的华南差会的地产文献较为丰富,既有总部的英文版统计(截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又有单笔地产交易的契据中英文抄件。尤其是总部的统计包含了丰富的信息:地点、购入时间、卖主、买主、是否在政府登记、面积、价格。其中地点、卖主、买主由文献制造者同时用汉字进行了登记,非常有利于对其进行解读。之后笔者在检视美国驻汕头领事馆档案时发现了更多的相关资料,有土地购买的中美交涉文书,有地契的领事馆中英文登记件,还有几起重大的地产纠纷。本文旨在利用这些文献,从条约实践的角度分析浸会在这一地区的地产租买情况,进而更加深入地了解条约实践的丰富面向。

一 传教士在华土地租买权的获得

传教士在华土地租赁权,根据地点主要分为通商口岸和非通商口岸(条约称为内地)的土地租赁权。

在通商口岸,传教士既可以以有约国公民的身份,也可以以传教士的身份租赁土地。随着《南京条约》及其补充协议《虎门通商章程》的签订,包括传教士在内的英国公民获得了五个通商口岸的土地租赁权。[6]虽然条约要求地方官先与英国领事商定租赁土地的区域,但除了列强因此在一些通商口岸获得了租界外,大部分通商口岸实际上并未执行这一规定。及至《望厦条约》,由于美国公理会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卫三畏(Samuel Wells Williams)被聘为译员,在条约的第17条给予了美国传教士在通商口岸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设立教堂的特权。基于上述条约和其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晚清时期有约国传教士都获得了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的权利。正如威罗贝(Westel W. Willoughby)描述的那样,传教士只需从原来的华人业主处取得旧的中国地契和税据,拿到领事馆,通过领事馆向中国官厅申请发给租契。新契一式三份,官府一份、领事馆一份、土地新主人一份。[7]此后只有中美《天津条约》再次提及传教士建造教堂的问题,要求“如无碍民居,不关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

相较而言,传教士获得非通商口岸土地租买权则复杂得多。在《天津条约》系列中,最先签订的中俄《天津条约》和最后签订的中法《天津条约》赋予了传教士前往非通商口岸传教的权利。[8]获得了非通商口岸传教权利的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发现,如前往内地发展教会,必然需要购置地产。于是,中法《北京条约》的第6条中文本中就无端多出“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内容。清政府方面似乎无人对这部分内容提出异议,据之后的反应,都是认为指的是通商口岸。

中外并未很快在这一条上发生纠纷,天主教传教士忙于收回康雍年间被没收的教会财产,基督教传教士则完成了从广州到上海的传教中心转移。但是,随着教会的发展,中外双方势必会因为这部分内容发生交锋。同治三年(1864)底,浙江会稽县常姓民人将土地卖给天主教会,在向官府税契时被拒绝,于是向法国驻上海总领事提交此案。[9]法国驻上海总领事于是与上海通商大臣李鸿章进行交涉,李鸿章答复道:“如当日立约有意该括此外省分,即应于各省下加增地方内字样。”[10]并且认为该条只是允许在通商口岸购买田地。其实李鸿章这样答复事先已经与总理衙门沟通过。对此,法国驻华公使柏尔德密(Jules Berthemy)显然不同意,直接以条约条文为依据与总理衙门交涉。经过九天的交涉,1865年2月19日(星期天),总理衙门与柏尔德密商定:嗣后法国传教士如入内地置买田地、房屋,其契据内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为本处天主堂公产”字样,不必专列传教士及奉教人之名。另外,总理衙门后来向李鸿章透露,曾希望加入“至卖业之人,嗣后须令于未卖之先报明该处地方官,请示应否准其卖给,由官酌定准否,方准照办,不得径将己业私行卖给。如有私卖者,立加惩处”字样,柏尔德密虽不反对,但顾及天主教的反对而不同意写进文书。[11]这份协定达成后,总理衙门发给李鸿章两封信:一封用于交涉;一封属于密信,解释这样做的原因,让他“转饬各地方官,以后遇有此事,均即照此办理为要”,并将柏尔德密不愿写入协定的部分也一并传达给地方官。至于民众卖地给教会须先报官一节,后来法国公使只以协定为准,不予承认,并迫使清政府在1894年底通知地方官取消此规定。[12]

“柏尔德密协定”是中法双方的协定,且不是条约,按理只有法国天主教传教士能在非通商口岸置买田地。但由于清政府的默认,基督教传教士实际上也享受了这一权利。美国政府的意图是:外人在各条约口岸之外取得土地,即要取得批准和成为惯例,而且这件事由于长期实行而获得巩固,又为其他国家公民和属民普遍地主张并且获得了认可。[13]即造成既成事实,即便将来清政府反对也无力改变。1897年,总理衙门曾致函美国驻华公使,表明此项权利“美国教士仍应与法国教士同等待遇”。[14]1903年的《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第13款规定:美国教会准在中国各处租赁及永租房屋、地基,作为教会公产,以备传教之用,地方官查明地契妥当盖印后,该教士方能自行建造合宜房屋,以行善事。从此,美国传教士可以毫无顾虑地在非通商口岸购置房产。

二 潮州府、嘉应州租买地产情况

晚清时期,潮州府下辖海阳、澄海、潮阳、揭阳、饶平、普宁、惠来、丰顺、大埔9个县。根据《天津条约》,潮州成为新一批开放的通商口岸之一。由于中美《天津条约》率先完成换约,美国公使华若翰(John Elliot Ward)要求先开放潮州和台湾。经双方反复交涉和海关人员的协助,最终汕头于1860年1月1日(咸丰九年十二月初九日)[15]以“潮州海口”的身份正式开埠通商。[16]这并不表示汕头代替潮州成为通商口岸,1865年的潮州入城事件即是证明。此时,汕头是潮州府澄海县鮀浦巡检司管辖的商埠,行政级别很低。值得注意的是,汕头开埠初期,外国人在汕头隔海相望的礐石租买土地建造商行、领事馆、教堂等,而该地属于潮阳县管辖的范围。

(一)汕头、石、马屿的情况

为了应对通商带来的种种地方问题,潮州地方政府于同治八年(1869)颁布《酌议潮州通商事宜》。其中有三条关于外人租地建房条文:外国人如有租赁房地之事,应由领事照会地方官妥议办理;租赁房屋,须洋人与内地人两相情愿、公平议价,彼此不得勉强捐勒,以符条约;外国人如果嗣后在郡建造房屋,应由领事会同地方官查勘,择地租与外国人兴造,不准任意起建高楼,致碍风水。[17]这三条规则的加入,使地方官对外人租赁土地有了更多的约束。1874年初,英美领事与惠潮嘉兵备道张铣商议订立《酌定中外租地章程》八款。从外方提供的初稿和张铣的修订来看,与之前租地规则不同之处有:外人租地须10日内向领事禀报;联合勘明四至后,由潮惠嘉道台核发租照;租地凭据一式三份,采用联票之法,填明租地详情,各由租地人、道府、领事馆收执;土地转租须向领事禀明并由道台另发租照;外人租地道、县衙门另立专簿登记,如遇纠纷可申请查看;上手原契由道台写明“涂销”二字存放道署;中国人典当土地给外国人,给典照写明赎回与未赎回办法。[18]虽然该章程由于张铣的很快离职并未付诸实施,但可见地方政府与领事在条约框架下合力解决外人租地问题的努力。

获得汕头开埠通商的消息后,在香港的美北浸礼会传教士即搬到当时海关所在地和外人聚居的马屿。至1911年,浸会在汕头、礐石、马屿有15块土地,大部分在华南差会的总部所在地——礐石。[19]卖主方面,除了主要的两块土地购自外国人外,其他的都是从当地居民手上购入。从当地居民手上买入的土地,大都有中间人的身影。汕头开埠通商后,外人有大量的购地需求,这催生了一大批中间人。有些中间人会先以自己的名义购入土地,然后卖给外国人,这主要发生在开埠早期;后来大部分中间人则只是居中促成交易。从契据的情况看,浸会在礐石、马屿的土地买卖主要通过后一种中间人,也暂未看到其他地方流行的用基督徒名义购地的现象。购买形式方面,从现存的地契抄件来看,卖主往往在契据开头即写明“卖断”字样,[20]与条约规定的租赁不符。这虽与当时中国民间习惯的卖地契约文书书写有关,但也可见条约的规定最多只能贯彻到县衙,普通民众了解并执行的情况并不理想。

买主署名方面,购自外国人的两块土地只有英文转让契据,买主是浸信会的耶士摩和耶琳(Baptist Mission,Ashmore,Sr./Jr.),只在美国驻汕头领事馆进行了登记。其他13块土地之中文契据上的买主名称不一:1份为“礼拜堂先生”;4份直接是传教士的名字,如耶士摩先生、旨先生娘;3份为“国籍+传教士名字”,如美耶士摩先生;4份为“教会名+传教士名”,如浸信会耶士摩先生;另有1份比较特殊,为传教士将私人财产转给教会,买主署名“美浸信会”。契据中的买主署名有一个明星的变化,即从传教士名字向教会名称转变。这一变化主要是总部在经历了几次与传教士的土地所有权纠纷后,加强了管理,而“柏尔德密协定”中列明教会名的规定为教会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现实资源。因此到了1920年代,买主署名就统一为“美浸信会”。

向官府登记方面,这15块土地的契据只有6份在官府进行了登记,且登记了的中几乎所有买主署名都带有教会的名字。说明条约规定的在通商口岸租地须由领事向地方官登记只得到部分执行,至少在汕头是这样。未登记的地契看起来在发生纠纷时不能得到官府的保护,但在当时情境中,汕头的外国人是能得到官府保护的。

在这些土地交易中,最特殊的是传教士耶士摩(William Ashmore,Sr.)在汕头购地的案例。故事主角耶士摩曾在泰国和中国香港向潮州人传教,是潮汕浸会的开拓者,在此长达半个世纪。耶氏潮语流利,深悉潮汕社会的运作规则,曾任美国驻汕头领事馆翻译、副领事。根据传教计划,赞臣(John W. Johnson)和耶士摩也在汕头寻找购买土地的机会。经过两三年的努力,1866年初两人以993.24元的价格从砂尾乡人李联兴手中购得汕头西北福安街口海坪一片。[21]当年4月5日,美国驻汕头领事温若瑟(Joseph C. A. Wingate)根据条约中租地条款,将该地上手红契和卖契向澄海知县冯镇税契,并换领新红契。由于在同时进行的德记行与广孚行争地交涉中被压制,冯镇在收到地契后稍微刁难了一下温若瑟,先是提出地契上少了一个买主的名字,等到补上去后又说还少一个签名。急于完成此桩土地交易的耶士摩就以温若瑟翻译的身份带着签名亲自面见冯镇,以解决地契上的问题。冯镇告知地契已经没有问题,但须获得惠潮嘉道台张铣核准。[22]这样复杂的登记程序难免会让教会在购地时,在能保证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到官府登记,于是条约规定的登记制度常常形同具文,遑论购买前报明官府了。

官府盖章的地契并没有顺利发下来,地邻万年丰会馆声称土地为他们所有,并状告卖主“将庙[23]前左畔海面影射为己业卖洋人起造礼拜堂,有碍风水”。[24]经过两次换地,耶士摩最后获得了一块汕头镇邦街口的海坪。由于官府最后以官地与耶士摩换地,所以发给土地管业执照,与一般地契有所不同。[25]虽然在交涉中各级官员注意到了耶士摩的传教士身份,但美方外交人员一直强调耶士摩的美国公民身份,所以在管业执照中虽涉及“教士”“礼拜堂”等教会信息,但在署名处都是用“国名+姓名”的方式。这块土地最后成为耶士摩的私人财产,[26]只有一小部分成为教会财产。

(二)潮阳、揭阳、潮州府城、饶平黄冈

在确定以妈屿及之后的礐石为传教中心后,浸会传教人员分别向东、北、西北、西四个方向扩展。向东,经过澄海扩展到饶平的黄冈。向北,经墟市庵埠传入潮州府城。向西北,在榕江两岸传播,并以揭阳县城为中心向周围扩展。向西,除了进入潮阳县城,更多的是沿着练江确立贵屿的传教次中心地位后再向周围扩散。至1911年,浸会在潮阳、揭阳、潮州府城、饶平黄冈分别购入土地19块、45块、7块、9块,共80块。[27]大部分土地购于1894年之后,这与传教组织构架的转变有关。此前的组织构架是以礐石堂为总部,潮汕其他地方的教会属于其分部,[28]传教士都住在礐石,大部门教会教育、医疗等事业也在礐石,这几个地方只需租购教堂地产即可。1894年后,新来的几位男传教士住到这几个地方,建立了新的传教中心,于是开始大量购入地产用于居住和建设教堂、医院、学校等。

在教会发展的初期,浸会的传教士想要在汕头及其附近之外的地方租购地产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是非通商口岸购地面临更多的官府和当地民众的阻力;另一方面是教会势力尚小,信徒大多处于社会的边缘地位,无法提供相应的支持。所以,浸会早期在潮汕腹地的教会财产主要由本土传道人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获得,而且主要形式是租赁。只有少数是由信徒出租或捐献的,尤其是老年女性信徒直接捐献自己的房产。[29]

1875年,浸礼会传教士出资以信徒林容谦名义在澄海樟林购屋一所,改为教堂,不久被当地人打毁教堂物品引发中外交涉。交涉结束后,张铣在惠潮嘉各地发布告示,要求传教士“自向华民租屋建设教堂应向业主先行议明,如果彼此情愿、两无抑勒,即于立契之日将契呈明领事官照送地方官查勘明确,分别税印送还立案”。[30]此份告示表明,随着越来越多传教士到内地租赁房屋,总理衙门当初“须令于未卖之先报明该处地方官”的命令已经无效。三年后,另一位浸会传教士在购买潮州府城凤凰洲土地时,先以私人教师欧成美的名义购买,然后再由欧成美将土地转给传教士,未通知地方官。[31]这次购地实际只购得“田面权”,传教士误以为有“红契”就获得了所有权。最后被海阳县知县以盗卖为由否决了这桩土地交易,并出告示要求此后将土地卖给传教士要事先向官府报告。当然,这份告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经过三四十年的发展,浸会在潮汕的本土传道人员队伍壮大,腹地的信徒已有些规模,加上传教士与当地社会建立了更多的联系,获得土地的途径变得丰富。最主要的方式是由本土传教人员出面获得,然后再转给教会,由早期的租赁变为购买。如揭阳就有7块土地是由当地教会的执事黄三美(Sam Mui)出面购得的,价值占浸会揭阳县城购地的一半,其中还有一块土地一直在他的名下。潮阳、潮州府城、饶平黄冈也存在类似的情况。[32]当然,并非传教士单方面利用本土传教人员获得地产,后者也能从中获益。甚至活跃于汕头的长老会信徒也会主动联系浸会传教士,代为购买地产,从而获得所购地价3%的中间人收益。[33]

有位传教士曾在日记中记述了一次前往揭阳购买土地的经历。浸会在揭阳因教堂拥挤且从码头到教堂步行不便,需要购地另建诊所。华南差会司库何约翰帮忙在揭阳县城购地,计划用于建设具有教堂、传教士临时住房、诊所三项功能的房子。为了实施这一计划,何约翰觉得需要一位本地助手,于是找到语言教师洪希英从旁协助。洪希英则找到揭阳堂执事黄三美商量购地事宜。黄三美得知揭阳城北门外轮船码头附近有块土地可出售后,1891年6月4日,何约翰和洪希英坐轮船抵达揭阳看地。当时已有往返汕头—揭阳的小轮船,三人商量好后,何约翰站在轮船甲板上装作与旅客聊天,实际上在看那块地。岸上黄三美根据事先商量的办法站在该地的一个角上,然后绕着走一圈,这样何约翰就知道这块地的方位和大概面积。何约翰在日记中道出了如此秘密的原因:中国人如果看见外国人看地,这块地基本就买不到;也不能让本地基督徒知道,否则可能走漏消息。[34]

从总部登记的地产买主署名来看,这几个地方情况不一。在潮阳,多是美浸信会,少量为传教士或信徒名字;在揭阳,绝大部分是美浸信会,另有少量署名医院(美国医馆、真理医馆)、传教士或信徒名字(如美国师雅谷、耶士摩牧师);在潮州府城,署名只有美浸信会、美国浸信会两种;在饶平黄冈,既有教会的名称(美国浸信会、美国浸信会耶稣教、浸会堂、美国浸会),也有以“教会名+传教士”方式署名(如美国会堂陆牧师、美国浸会李牧师)。整体上来看,虽然没有完全按照总理衙门要求的那样只列教会的名字,但浸会在这几个地方所购地产的大部分买主署名还是表明了教会公产的性质。威罗贝认为:“内地教士相当普遍习用的办法,是用中国教民的名义取得土地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土地即由教民代教会保管。”[35]潮汕这几个县的情况或有所不同,大部分经教民购买后不久即转给教会,同时也存在一些列名传教士或信徒的情况,有些没有向官府登记,有些登记了。直接署传教士名的地契获得官府登记有三种可能:一是知县对“柏尔德密协定”不太了解;二是知县或具体登记人员不敢为难传教士,或因某些原因对传教士采取欢迎态度;三是误将整个潮州府看成通商口岸。

向官府登记方面,各个地方的情况也不太一样,但总的趋势是越往后,登记得越多。在潮阳,未登记的有7份地契,主要是早期的购地;在揭阳,绝大部分登记了,只有6份地契没有登记,原因与潮阳的类似;潮州府城只登记了教堂用地,传教士住房的大片土地并未登记;饶平黄冈的购地全部在官府进行了登记。

(三)嘉应州城

相对于潮州府,嘉应州就是完全的内地了。浸会在这一区域的传教从1887年开始。经过勘察,传教士甘武(George Campbell)计划在梅江和汀江的交汇处三河租房传教。在甘武的授意下,本土传教人通过中间人于1889年年初在离三河五英里的地方租到一所房屋,[36]与他们在汀州府城租到的房屋一样,三河住房很快遭到地方官的反对。当地有位退休官员说,中美条约规定传教士租买房须通知地方官,两处租房并未遵照条约。租契上写甘武是美国来的教师,而没有以教会名义。虽然找到领事交涉,甘武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37]此后,甘武等浸会在客家地区的传教士热衷于旅行传教(trip preach),大部分时间在粤闽赣交界地区巡游,陆续在嘉应州城、镇平、上杭等地租到房子传教。[38]

由于在1895年与汕头传教士发生争夺礐石住房事件,原来住在礐石的甘武等在客家地区传教的传教士开始在嘉应州寻求购买土地建设住房。从1896年在嘉应州城购买到第一块地,到1911年,浸会在嘉应州城一共购地8块。[39]

从卖主来看,嘉应州城东门外的土地主要购自信教妇女,其他的购地规模都较小,主要是为了与大块土地连起来。与潮汕不同,嘉应州因为对外事务较少,官府和当地士绅有足够的控制力。一方面,尽量阻止真正的传教租买房地;另一方面,积极主动引进对于他们有价值的传教事业,如医疗。[40]浸会传教士要想购买土地,采用类似潮州府同事的方式不太行得通。

从总部登记的地产买主署名来看,相对于潮州府购地,嘉应州购地更为统一,且更符合总理衙门传教士购地的规定,如“美国耶稣教浸信会”“浸信会”“美国浸信会广益学校”“美国浸信会”。只有1896年的第一块土地买主写的是“教会内甘武”,与同期浸会在潮州府各地买主署名较为混乱的情况大不一样。这可能与官府和地方士绅对相关条约和总理衙门的文书较为熟悉有关。这一点在甘武三河租房的交涉中有明显的体现。

向官府登记方面,嘉应州的这8块土地交易的契据都在官府登记了,与浸会在潮州府的购地情况大不相同。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浸会在嘉应州的所有购地。一方面,或许能够说明这些土地交易都获得了官府的同意;另一方面,教会也希望通过这种完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 余论

浸会在华东和华西的地产租买情况与华南的情况大体类似。[41]说明在传教士租买地产的条约实践中,一方面,官府的执行力是有限的,尤其是在通商口岸。在汕头及附近的通商口岸范围,教会租买地产只需遵行一般外人租买地产的条约规定。虽然潮州官府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在汕头及其附近租买地产的地方性文件,但由于当时官府对汕头地方社会的控制力有限,加上外国人强势,官府的力量其实很弱,这就决定了其没有多少执行条约的能力。在潮州府的非通商口岸地区,官府也没有对浸会租买地产进行多少管理,乃至很长一段时间在执行“柏尔德密协定”之地契书写要求时都大打折扣。一言以蔽之,只要教会租买地产不产生问题,官府鉴于自身的能力是不会在意是否完全执行了条约的相关规定的。相较于潮州府,嘉应州的官府和地方士绅的控制力更强,对条约的认识也更清楚,对“柏尔德密协定”执行得较充分。不过,两地对总理衙门要求教会在购地前须由卖主先报明该处地方官的要求,都没有在实际中执行,最多只是表面上对外声明一番,并无实际意义。

另一方面,传教士在租买地产时会基于是否有利来决定是否遵守条约。事实上,传教士对于租买地产的条约规定非常清楚。但租买地产是一件十分复杂且困难的事情,传教士有时候甚至没有等到总部的批准就租买。浸会在潮州府和嘉应州租买地产,往往通过本土传道人员或与教会关系密切的中间人,先将地产购入,然后再将契约转给教会。这样做虽然不违背条约规定,但容易产生盗卖、有碍风水等纠纷。于是,传教士将部分地产交易向官府登记,并按条约的规定书写契约,以获得官方的保护。其他的地产交易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向官府税契盖印,有的甚至放在信徒和传教士名下,完全违反了条约的规定。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1890年代之前,即传教的初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官府和士绅对教会的态度从最初的强烈抵制逐渐转为利用教会获得相关资源,传教士购得土地后更容易税契;二是总部的管理更加完善,从各种财产登记和统计就可看出。以传教士个人名义购买地产的方式容易发生产权纠纷,会增加管理的成本。[42]正是在这两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教会租买地产越来越符合条约的规定,因此,条约的实践是一个复杂的、多方因素合力的过程。


[1] 李期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近代史编辑室编辑。

[2] 对近代中国条约制度进行整体研究的著作主要有:顾维钧《外人在华之地位》,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王绍坊译,三联书店,1957;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这些著作虽侧重于分析条约的文本和影响,但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条约的实践问题。2010~2011年出版、李育民老师主编的“中外条约与近代中国研究丛书”中,大约有5种是关于条约条文及其实践的专题研究。此外,对近代中国海关等的研究也涉及大量条约实践的问题。

[3] 顾维钧:《外人在华之地位》,第188~197页;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421~432页;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第204~233页;李传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教会租地政策》,载栾景河、张俊义主编《近代中国:文化与外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第770~793页。此外还有一些传教士租地的个案研究。

[4] 浸礼会,又称浸信会,或简称浸会;美北浸社会于1845年与美南浸信会分立,在中国曾辟有华东、华南、华西、华中四个传教区。本文涉及的浸礼会之华南差会从1860年汕头开埠通商开始,主要在广东东部的潮州府、嘉应州及粤闽赣交界的地区传教。

[5] 这些统计不包括已经出售的地产。

[6] 《南京条约》第2条,《虎门通商章程》第7条。

[7] 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308页。

[8] 中俄《天津条约》第8条,中法《天津条约》第13款。

[9]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教务教案档》第1辑(1),1974,第52页。

[10] 《教务教案档》第1辑(1),第51页。

[11] 《教务教案档》第1辑(1),第50~54页。

[12] 《教务教案档》第5辑(1),第170~171、179页;史式徽:《江南传教史》第2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第136~137页。

[13] 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422页。

[14] 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429页。

[15] 当时名为沙汕头埠。

[16] 劳崇光:《粤海关解广储司例款银两由》(咸丰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道光咸丰两朝筹办夷务始末补遗》,1966,第599~600页。

[17] 转引自吴滔《英国公共档案馆档案所见清末汕头两次争地始末》,《清华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18] March 2,1874,Samuel Wells Williams to Joseph Wingate,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 at College Park(hereafter NARA):RG84/Peking Legation/vol. 340,pp. 817-826. 《酌定中外租地章程》及租照图样中文抄件附在信后。

[19] 这是据后来的统计,并不表示1911年浸会的土地量,但因为出售土地很少,数量上差距不大。Deeds of American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 Property Located at Masu,Swatow,Kakchieh,American Baptist Historical Society (ABHS hereafter):China Material Box/Box China 2#/folder Swatow General.

[20] 尤其是没有在官府登记的地契。相关地契参见旨先生娘1874年购地契约中文抄件;ABHS:Box China 2#/folder Swatow Kakchieh General。

[21] 赞臣、耶士摩汕头汎炮台旁土地执照(汉文抄件),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NARA: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 47,p. 152。

[22] 1866年4月5日、8月27日,温若瑟致冯镇照会;1866年4月26日,温若瑟致张铣照会;1866年9月4日,温若瑟致赞臣、耶士摩信件;以上照会和信件都为英文件;NARA: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 vol.003,pp. 206,220-222,282,287-288。

[23] 指妈祖庙。

[24] 赞臣、耶士摩汕头汎炮台旁土地执照(汉文抄件),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NARA: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 47,p. 152。

[25] 赞臣、耶士摩汕头汎炮台旁土地执照(汉文抄件),同治五年九月初十日;NARA: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 47,p. 152;同治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澄海知县常给赞臣、耶士摩镇邦街口土地执照(汉文抄件);NARA: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 47,p. 172;光绪二十一年闰五月二十九日,耶士摩土地执照(汉文抄件),NARA:RG84/Swatow China consulate/vol.12,pp. 388-389。

[26] Ashmore Land Case of Swatow. n. d.,pp. 8-10. 此文献笔者从俄勒冈大学图书馆特藏部获得,索取号:Ashmore Family Papers (1850~1937),Ax 546/Series IV/box 14/folder 16。

[27] Deeds of American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 Property Located at Leng Chen,Chaoyang,ABHS:Box China #1/folder South China,Chaoyang General;Deeds of American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 Propertt Located at Kityang,ABHS:Box China #1/folder South China Kityang General;Deeds of American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 Propertt Located at Chaochowfu,ABHS:Box China #1/folder South China,Chaochowfu General;Deeds of American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 Property Located at Ungkung,ABHS:Box China 2#folder Ungkung General.

[28] 在教会文献中称为外围传教站(outstation)。

[29] 潮阳县城和揭阳县城最早的教堂就是本土传道人陈永泉利用自己行医的社会关系租到的。在潮州府城和其他外围传教站的大多数房子也是这样租到的。另外,总部每年给每位传教士的拨款也显示每个外围传教站的租房开支。October 6,1864,William Ashmore,Sr. to Jonah Warren,ABHS: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5/folder William Ashmore,Sr.,1863-1867;《岭东浸会七十周年纪念大会特刊·会史之部·揭阳堂》,岭东浸会干事局,1932,第2~3页;January 22,1863,John W. Johnson to Jonah Warren,ABHS: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8/folder J. W. Johnson,1863-1866;July 27,1880,William McKibben to John Murdock,ABHS: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50/folder William McKibben,1879-1880。

[30] 文中有该告示的中文原文和英译本。S. B. P.,“Persecution and Reparation,” The Chinese Recorder and Missionary Journal,vol. 7 no. 2 (1876),pp. 63-65.

[31] W. K. Mckibben,“Tenure of Property,” The Chinese Recorder and Missionary Journal,vol. 11 no. 3 (1880),p. 225. Joseph Tse-Hei Lee,The Bible and the Gun:Christianity in South China,1860-1900,New York & London:Routledge,2003,pp. 52-53.

[32] 潮阳有陈世全购地,潮州府城是传教士的语言教师欧成美购地,黄冈有洪希英、张连升购地。除参见前注提及的总部财产统计,另可参见May 27,1878 and December 19,1879,William McKibben to John Murdock,ABHS: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50/folder William McKibben,1878/1879-1880;June 22,1892,James Carlin to John Murdock,ABHS: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74A/folder James Carlin,1892-1893。

[33] June 22,1892,James Carlin to John Murdock,ABHS: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74A/folder James Carlin,1892-1893;May 15,1893,John Foster to Samuel Duncan,ABHS: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7B/folder John Foster,1893-1898.

[34] June 3 and 4,1891,John Foster Journal,Yale Divinity School Library Special Collections:Foster Family Papers,1851-1891,RG 1/box 8/folder 19.

[35] 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431页。

[36] March 28,1889,George Campbell to John Murdock,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6/folder 4 George Campbell 1888-1900.

[37] April 27 and May 28,1889,George Campbell to John Murdock,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6/folder 4 George Campbell 1888-1900.

[38] March 5,1890 and July 20,1891,George Campbell to John Murdock,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6/folder 4 George Campbell 1888-1900;July 3,1893,George Campbell to Samuel Duncan,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6/folder 4 George Campbell 1888-1900.

[39] September 9,1896,George Campbell to Samuel Duncan,missionary correspondence/box 46/folder 4 George Campbell 1888-1900;Deeds of American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 Property Located at Meihsien (Kaying),ABHS:Box China #1/folder South China Kaying (Meixian) General.

[40] 地方士绅曾主动向浸会的医疗传教士提供房子行医,但租约规定不能举行任何基督教仪式。

[41] Deeds of American Baptist Foreign Mission Society Property Located at Ningpo and Kinwha,ABHS:Box East China #7;华西的财产资料存于ABHS:Box West China #3,4,5。

[42] 浸会早期以传教士名义在华南购买的地产都在总部增加了英文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