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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德国关于犯罪所得没收的新法
——刑法基础规定综览
王士帆[1]
摘要: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为普适基本法律原则,在台湾犯罪所得没收新制于2016年7月1日施行。此次立法形成,以德国法为仿效对象之一。德国2016年进一步提出《刑法财产剥夺改革法案》(Gesetz zur Reform der strafrechtlichen Vermögensabschöpfung),业经德国国会审查通过,新法于2017年7月1日施行,展现全新的没收制度。德国新法立法目的,在于根本性改革、简化犯罪所得没收法制,改革层面涵盖《刑法》(StGB)、《刑事诉讼法》(StPO)与若干特别法,单单合并计算前两者的修正条文即有上百条,是德国犯罪所得没收法制自1975年于刑法全面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变革。本文以德国新法犯罪所得没收之基础规定(§§ 73,73c,73d,73e,75,76 StGB)为综览范围,盼提供比较法启发意义。
关键词:犯罪所得 没收 德国刑法典 总额原则 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