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法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结构
作为罗马传统高等教育体系的代表,法国高等教育归属国家体制,在教育治理上长期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制。这种“集权”主要体现在两个“看得见的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集权特征,二是教育资源配置上的集权特征。法国教育部决定教育法令、教育政策、课程设置、教师资格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而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优秀人才、各种教育资源以及好学校都集中在巴黎,所以巴黎各高校教职工工资以及社会地位也都超过其他各省。同时,巴黎高校除了政治优势,也具有天然区位优势,能够与各教学科研机构及教育部建立密切联系。
而在法国高校的内部管理制度方面,根据1984年法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综合性大学内设置校务委员会、科学审议会和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等三个部门。大学的管理通过校长的决定以及三个委员会的决议与建议得以实现。大学校长的任免规则以及校务委员会、科学审议会和教学与大学生活委员会等三个部门的权力与责任详见图2。而大学校的管理,一般而言行政性较强,校长由主管部门任命,也不像综合性大学那样有许多咨询机构。
图2 法国高等教育系统的内部管理结构
注:根据相关文献整理而成。
但这种集权的状态也在慢慢改变,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引入。自1984年开始,国家与公立高校之间引入了一种合同制治理模式,国家与法国教育部管理的大部分高校之间签订一种合同,对国家与高校的关系加以约定,以国家评估委员会对高校的评估报告为基础,每四年签订一次。合同制治理模式表明法国将高校的发展与国家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国家治理的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同时加强高校对自身所拥有财产的管理,支持高校的自主权和责任,实际上代表着政府对高校的一种放权(孙巍,2007)。2007年,法国颁布了《大学责任与自治法》,试图让大学在财政管理、人事决策方面拥有一定的权限,从而促进大学自治,激发大学办学的积极性。根据此法律,到2012年底,法国80多所大学已全部实现自治(周伟,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