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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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事项

1.仲裁员组成

中心作为一个独立和公正的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部分。它秉持中立人员的素质和承诺对于每个案件的令人满意的解决的至关重要的理念,因此,该中心协助各方选择中心数据库中的调解员、仲裁员和专家。这个数据库包括1500多名中立人士,他们具有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个别情况下,如有必要,中心将利用其全球联系人确定具有所需背景的其他候选人。在任命之后,该中心还在时间和成本效益方面对其案件进行监督。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的ADR程序中的各方可以利用不断更新的数据库,其中包括1500多名独立的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仲裁员、调解员和专家。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中立名单的成员包括高度专业化的从业者和专家,他们在专利、商标、版权、设计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专业知识,是经验丰富的商业纠纷解决通才。他们来自全球各个国家,符合中心解决争议的国际性质。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中立名单不向公众提供。但是,中心确实发布了一个单独的、更加侧重于制定WIPO域名的专家组名单。虽然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中立名单中包括更多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其他领域的中立者,但WIPO域名专家组名单可以向感兴趣的各方表明中心对一般候选人选择类型的倾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中立名单也包括国际商标协会商标调解员小组成员)

2.仲裁员的人数和指定

(1)由当事人提名的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应当由中心批准指定。指定自中心通知当事人起生效。

(2)仲裁员的提名在仲裁开始后15日内未作出的,指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a.中心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一份相同的候选人名单。名单一般应当包含至少三名候选人的姓名(按字母顺序排列)。名单应当包含或附有每名候选人资格的说明。当事人就任何特定资格有约定的,名单应当包含符合资格的候选人。

b.当事人有权删除其反对指定的候选人的姓名,对剩余的候选人,应当用数字标明优先顺序。

c.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名单后7日内将标注完毕的名单送还中心。当事人未在该期间送还标注完毕的名单的,视为已认可名单上所列的所有候选人。

d.在收到各方当事人送还的名单之后,或者未收齐名单,在前项规定的期间届满之后,中心应当尽快按照当事人提出的优先顺序和反对意见,从名单中指定一人担任仲裁员。

e.如果送还的名单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的仲裁员人选,则仲裁员由中心指定。被指定人选不能或不愿接受邀请担任仲裁员,或者存在其他事由使该人不能担任仲裁员,而名单上已无双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的仲裁员人选时,仲裁员也由中心指定。

f.尽管有上述规定的程序,中心如果依其裁量权认定案件不适合该程序,有权以其他方式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