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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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仲裁流程

1.确定仲裁程序日程

仲裁程序开始之初,仲裁庭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应在最后一个仲裁员被确定后的30日内发出第一个程序命令,包括:仲裁员和当事人的姓名、地址;采用的交流方式;仲裁语言和地点;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则;仲裁程序日程。

仲裁程序日程将基本固定当事人和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完成各项任务的时间点。仲裁程序日程可以由仲裁员进行修改(包括延期或中止),且无次数限制。

2.提交仲裁申请材料

仲裁程序日程确定后,仲裁员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申请材料。

仲裁申请书内容应当包含:当事人的姓名及联系信息;代理人的信息;对纠纷的简要说明;已经寻求过的救济方式;纠纷产生或与之有关的法律行为、合同或法律交易;仲裁协议;关于仲裁员人数、语言和地点的提议;如需组成三人仲裁庭,指定己方的仲裁员;适用法律。

同时附上:仲裁协议复印件;合同复印件;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的签名文件;预先交纳仲裁费的证明。应当向每个被申请人和每个仲裁员发送一份申请书及其附件的副本。

3.提交答辩材料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后15日内提交答辩书。

答辩书内容应当包含:被申请人的姓名等信息;代理人的信息;对申请书中纠纷说明的简要辩驳;对申请人救济请求的立场说明;如反对仲裁,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有效性和适用的反驳;对申请人就仲裁员、仲裁语言、仲裁地点提议的意见;指定己方的仲裁员;对适用法律的意见。

应当附带: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的签名文件;预先交纳仲裁费的证明。应当向每个申请人和每个仲裁员发送一份答辩书及其附件的副本。

4.第三人参与

如果新提交的仲裁申请与MCA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法律联系,MCA可以依据该当事人的请求,征询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意见后,把此仲裁申请并入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中。并入的新当事人无权要求重新选择仲裁员。

5.仲裁地点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仲裁地点。如当事人无约定,MCA可结合案件情形和当事人建议确定仲裁地点。原则上,庭审和会谈在仲裁地点进行。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可在仲裁地点以外的地方进行。

6.仲裁语言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语言。如当事人无约定,MCA可结合案件情形和当事人的建议确定仲裁语言。仲裁庭有权命令仲裁程序中提交的文件附一份仲裁语言译本,除非当事人同意无须翻译。

7.证据

各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仲裁员对证据效力进行评估。各方当事人有权利提前在合理期限内知晓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8.庭审

仲裁员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仲裁,除非当事人请求进行庭审。庭审前,仲裁庭应当合理提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如缺席,提交一份缺席的正当理由说明,庭审继续进行。仲裁庭负责庭审的进行。

9.证人

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当事人一方申请或仲裁员认为需要听取口头证言的除外。需听取口头证言时,如证人未出席且无正当理由,仲裁员对证言的法律效力进行评估。当事人可在仲裁员的主持之下,对证人进行发问;仲裁员也可随时对证人进行发问。

10.专家证人

仲裁员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有权指定一个或多个专家证人对具体案情进行报告。专家证人应当独立于当事人,保持公正。仲裁员有权命令当事人对专家证人提供便利,并提供相关的信息、材料、事物或证据。

仲裁员把专家报告提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可对此提出质疑。当事人有权检查专家在报告中援引的任何文件。在提交报告后,如当事人申请或仲裁员认为需要,专家应出席庭审,仲裁员审查专家报告的内容。

如果专家是由仲裁员指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其他专家,对争辩的问题进行辩驳。由仲裁员决定,两方专家可以先后或同时出现在庭审中。专家的费用和开支是仲裁费用的一部分。

11.陈述总结

在庭审结束后,或如程序以书面进行,在当事人最后提交材料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日程指定日期或在15日内告知当事人书面提交最后陈述。仲裁庭也可要求在庭审中进行口头陈述总结;如果所有当事人共同要求,也可采取口头陈述总结。

12.紧急仲裁员

在仲裁庭组成前,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采取预先的、中期的保全措施(即紧急措施)。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及其理由对仲裁庭没有约束效力。仲裁庭可以撤销或修改这些决定。

13.程序终结

仲裁员认为当事人各方已有充分机会就案件发表意见时,应宣告程序终结。在此之后,不能提交任何材料、证据,除非仲裁员因为例外情形允许提交。

14.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

仲裁员应当在答辩材料提交后或提交日期届满后,或者在反请求的答辩材料提交后或提交日期届满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此期限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延长,或依照他们约定的期限而定。仲裁庭应当对决定的作出说明理由,尽可能避免迟延。

15.仲裁裁决

仲裁员可以对纠纷作出一个裁决,或必要时作出多个部分裁决。所有裁决都视为在仲裁地点和裁决中提及的日期作出。仲裁裁决依据多数仲裁员意见而定,无法达成多数意见时依据首席仲裁员意见而定。

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仲裁员签署,可包含不同意见。如果是多名仲裁员,由仲裁员的大多数签署,否则由首席仲裁员签署,并说明其他仲裁员签名缺漏的理由。

仲裁裁决应当说明裁决理由,除非它是依据约定事项而确定的裁决;还应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参与仲裁的当事人人数确定原件份数,另增加一份提交给仲裁院。

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达成全部或部分和解协议,仲裁院应终结对约定事项的仲裁程序。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院也不反对,可以把和解协议以约定条款形式记录在裁决中。

16.仲裁院对仲裁裁决的事前审查

在签署裁决前,仲裁员应把裁决发送给仲裁院,仲裁院在10日之内对裁决的形式进行严格审查。在不影响仲裁员裁决自由的前提下,仲裁院可以要求他们注意案件的部分事项、仲裁成本的确定和分配。仲裁院的事先审查不意味着仲裁院对裁决主文责任的承担。

17.仲裁裁决的纠正、解释和增加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仲裁裁决作出后的10日内,各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院纠正计算错误、抄写错误、打印错误或其他类似错误;或对裁决中的内容进行解释;或对裁决中遗漏的请求增加裁决。仲裁院应在10日内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在20日内作出新裁决。如是国际仲裁,仲裁院应在1个月内听取其他当事人意见,在2个月内作出新裁决。

18.保密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院有义务对仲裁和裁决保密。仲裁院可以命令采取任何措施,保护交易或工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仲裁庭的评议保密。

仲裁裁决在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公开:当事人向仲裁院提出公开请求,或仲裁院认为仲裁裁决的公开有利于推动法律学术研究;当事人的姓名和与身份鉴别有关的信息应当删除;在仲裁院确定的日期内当事人没有对公开裁决表示反对。

19.简易仲裁程序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简易仲裁程序。简易仲裁程序适用于标的总额不超过10万欧元且不存在必须适用普通仲裁程序的情形。适用简易仲裁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在简易仲裁程序中,仲裁院可以缩短指定仲裁员的时间;如果当事人要求依据非文件的证据仲裁,仲裁庭可以举办一次庭审,获取证言和专家证言,听取口头总结。仲裁院应在答辩材料提交后或提交日期届满后,或者在反请求的答辩材料提交后或提交日期届满后4个月内作出裁决;此期限仅能延长1个月。简易仲裁程序由独任仲裁员主持,除非仲裁协议规定选择仲裁庭。如果当事各方在仲裁开始前同意指定三人仲裁庭,仲裁院将邀请当事人同意指定独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