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概念与统计
一 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相关概念
(一)工资收入差距
工资收入差距是指由于工薪劳动者个体差异,以及所处的地区、行业、企业、职业的不同而产生的工资性收入差距。工资收入差距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从所处的层面来看,宏观上表现为地区间、行业间、所有制间工资收入差距;中观上表现为不同组织之间,如企业间、事业单位间、公务员内部以及前述三者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微观上则表现为不同人员、不同职业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如企业内部岗位间、高管与一般员工之间以及性别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等。各种差距都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工资收入差距的状态,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其中的地区工资收入差距是众多工资收入差距中较为复杂的一种形态。
(二)收入差距的几个概念
研究地区工资收入差距需要区分几个概念,如“地区收入差距”、“地区居民收入差距”和“地区工资收入差距”,这些概念涉及不同的研究范围。
地区收入差距研究的内容最为丰富,涉及的范围也最为广泛,包括城乡、行业、阶层和居民个人等多个方面,涵盖财政、税收、产业、收入等多项指标。
地区居民收入差距则是比前者范围相对小一些的概念,是地区收入差距研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居民收入从人群角度又可以分为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收入两类,从收入的来源角度可以分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地区工资收入差距是各类地区收入差距比较中相对范围更小的概念,是指各地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是指居民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部分,属于初次分配的环节。虽然工资性收入只是居民收入中的一部分,但是居民收入的主要部分,近些年工资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占比基本保持在60%~70%,中低收入群体的工资性收入占比更高。因此,地区工资收入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地区居民收入差距的状态。
本书的研究范围是地区工资收入差距。
(三)研究的地区范围
为了对工资收入在地区间差距问题分析得更为全面深入,本书研究中所涉及的地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行政区划单位,包括省份和地级以上城市两种,省份未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另一类是经济区域,包括四大区域和八大经济区。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划分方法,四大区域和八大经济区包括的行政区划单位如表1-1和表1-2所示。
表1-1 四大区域的划分
表1-2 八大经济区的划分
二 工资收入的统计
(一)工资概念的界定
1.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工资的定义
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保护工资公约》中定义工资为:“‘工资’是指不论名称或计算方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对一位受雇者,为其已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国际劳工组织,1994)
2.我国工资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目前对于工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基于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简称统计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号令),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二是基于《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简称劳动法体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三是基于国家相关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简称税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三种工资界定的异同
三种工资界定都强调了工资的劳动报酬属性、支付方式和支付者与被支付者的隶属关系,但对工资组成的项目及对工资的支付方式存在差别。前两种界定除了劳动法体系将加班加点工资改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之外,对工资组成的界定总体较为一致。而税法体系的界定与前两种界定则有较大的区别,《企业所得税法》将工资的构成概括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等七个组成部分;而《个人所得税法》则将工资的构成概括为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八个组成部分。特别是增加了劳动分红这一组成部分,这是我国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具体体现。对工资的支付方式,统计口径和税法体系界定工资可以货币或实物(非现金)形式支付,劳动法体系则强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二)工资统计口径、范围和方法
1.工资总额统计口径
现行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是在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随后出台的相关文件及统计指标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从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的变化中(见表1-3)可以看出,随着就业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工资总额包括的项目也在不断调整和扩大。如随着住房和公车制度改革的进行,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以及上下班交通补贴被纳入津贴和补贴项中。而随着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单位为职工建立的养老、住房、医疗等个人账户的基金,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减的部分也纳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再如现代企业制度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后,规定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属劳动报酬性质应纳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
在规定工资总额具体项目的同时,国家统计局还对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进行了一些界定,如“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餐费、过节费、劳务费等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以工会的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除现行制度规定不应计入工资的劳保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项目外,都应计入工资统计”。
2.工资统计范围
我国工资的统计范围最早只涉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后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统计范围逐渐扩大,但依然没有涵盖全部从业人员。长期以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或者是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都只涉及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的就业人员,但并不包括城乡私营企业中的就业者、城乡个体工商户中的就业者、乡镇(村)私营企业以外其他类型企业中的就业者,以及城乡范围内主要依靠挣取工资收入维系生活的灵活就业者(狄煌,2018)。2007年国家统计局开始对私营单位工资进行统计试点,并随后在2009年开始发布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虽然目前也有个别省份发布了包括城镇私营单位和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内的职工平均工资,国家也要求社保缴费基数必须按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与私营单位合并后的平均工资数据进行核定,但国家统计局至今还没有发布包括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合并计算的平均工资数据。
表1-3 工资概念及组成的相关政策规定演变过程
表1-3 工资概念及组成的相关政策规定演变过程-续表1
表1-3 工资概念及组成的相关政策规定演变过程-续表2
表1-3 工资概念及组成的相关政策规定演变过程-续表3
(3)工资统计调查方法
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调查范围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公司)直属全部单位、原总后勤部军队系统所属全部单位。调查单位统一采取年报、季报联网直报方式,由单位劳动统计岗位网络填写工资统计报表,由单位到区县、市、省、国家层层上报。调查对象为在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1]。不包括:①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②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③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调查的内容为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收入四项)、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
城镇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2],调查范围为:城镇辖区内全部城镇私营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单位和私人投资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企业法人单位。调查对象为:在被调查单位工作并领取工资的全部从业人员,包括在本单位领取工资、奖金的私营企业雇主、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城镇单位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及户口在农村的人员。调查方法虽不同,但调查内容同城镇非私营单位一样。
三 工资收入数据的选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工资水平的统计存在覆盖范围较窄的问题,缺少一个能够真实地反映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的数据。长期以来,国家统计部门较为注重城镇单位(城镇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全部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工资水平的统计,但城镇其他类别就业者和乡村就业者的工资水平数据存在缺漏,既没有单独的统计数据,也没有城镇及城乡就业者整体工资水平的统计数据。因此在分析地区工资收入水平时,要想全面了解各地区全部城镇以及城乡就业者的工资水平,就必须利用相关数据进行估算。但由于国家统计部门各类统计资料中缺少相关人员的就业人数和工资水平数据,因而又很难进行准确估算。即便有部分可使用的数据,也因调查统计口径的不断变化,估算出来的结果也可能无法进行纵向比较。本书实证研究部分涉及的时间序列数据跨度较长,由于早期相关数据的缺失,根本无法进行估算。因此本书所用的有关工资数据,选择的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虽然这个口径的数据不能完全反映地区工资收入水平,但由于是同一统计口径便于比较,对于地区间工资收入差距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书中所有统计分析及测算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数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