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国家工具理论
——基于16~17世纪西欧特许公司的实证研究[1]
胡明[2]
摘要:现代企业制度起源于16~17世纪的特许公司是史学界和法学界的共识,但既有的企业理论对此无法提供完整的解释。笔者基于特许公司的国家主导、特许法人和垄断特权等核心特征,提出一个国家理性选择的分析框架,并进行历史实证考察。笔者认为,特许公司的存在和发展是赋有经济理性的国家推动的结果;法人资格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特许垄断是一种激励结构。即使在当今高度开放的经济环境中,现代企业依然是国家结构性实力的体现。
关键词:特许公司 理性国家 法人资格 特许垄断
导言
在目前所知的三种企业形态中,除公司制外,业主制和合伙制古已有之,中外并无多少差别。如果组织形式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的话,那么公司制产生虽晚,却最为重要。科斯认为,经济学要研究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按此标准,解释现代企业制度[3]起源于16~17世纪的特许公司这一历史事实[4]就是经济研究的应有之义,但是经济学领域的相关研究明显不足(参见文献评述及问题部分)。不仅如此,相关研究还具有更为广泛的学术意义:一则,目前学术界普遍将16世纪视为资本主义时代的开端,[5]理性经济人和包括市场经济的一般理性在16世纪后才逐步形成,[6]因此对彼时西欧出现的特许公司进行研究有助于解释资本主义的起源;二则,虽然中文中的“公司”一词最早出现在2000多年前,但该词近代的国家特许之意却是在晚清通过法律移植运用于中国实践的。[7]如果公司起源于特许公司,那么中国汉代的盐铁官营为何不能衍生出现代企业制度呢?因此,对特许公司的考察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中国历史上没有产生现代企业制度,也可为分析当下中国国企改革的争议提供某种参考。[8]基于上述目的,笔者尝试对此进行分析。
研究路径:第一部分讨论相关文献及问题;第二部分基于特许公司的国家推动、特许法人和垄断等特征提出一个现代企业的国家工具理论;第三部分对国家工具理论进行历史实证;第四部分讨论理论的现代适用性问题;最后是结论与启示。
一 文献评述及问题
要解释特许公司的起源,就必须分析其产生的源头,并解释其实质及核心特征。特许公司是在合伙制[9]和特许规制公司[10]相结合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一种企业形态。[11]之所以将其作为现代公司的源头,是因为特许公司已具有了以下特征:准政府职能、特许垄断、法人资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垂直管理(存在内部治理结构),[12]其中前三项为特许规制公司所独有,后三项是在结合合伙制特点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因此它已具备了现代公司制的法人资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和集中管理等四项核心特征,如最有代表性的特许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1600年获得法人资格,并实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等集中管理制度,1662年实行有限责任制度,1688年股票在伦敦证交所上市交易。这一演变过程,特别是现代企业的两个源头——合伙制和特许制,能否用既有的企业理论加以解释呢?
目前主流的企业理论都“将企业视为一个契约的联结”。[13]很明显,基于自由契约的企业理论可以解释罗马法时代的合伙制。首先,罗马法时代相当长时间内的契约方面的法律允许人们自由合伙,开展贸易,保障财产,准许转让财产,无须官方机构特许,且当时的法院判决也将这种合伙视为实实在在的组织;其次,在亲戚、朋友或特定团体等熟人圈中选择,可明显降低交易成本,使合伙变得容易,这也是罗马法时代合伙制流行的主要原因。基于此,巴克豪斯将有限公司的源头追溯到罗马法时代,认为当时已有独立于参与者而存在的实体。[14]同样汤普逊认为,中世纪已存在诸多类似于合股公司的合伙制组织,“它的全部股份划分成若干部分,而利润则以股息的形式,按照每人拥有股份多少来分配”。[15]
能解释合伙制是否意味着也能解释股份公司的法人资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和集中管理制度等特征呢?由于法人资格起源于特许规制公司,在此先考察后三项特征。
首先是有限责任。由于事前的契约安排存在契约不完备或各种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所以没有法律事前的明确规定和必要的法律保护,有限责任制度很难真正产生。有两项历史事实为证:其一,多数学者对“罗马法时代即已出现法人”(其最核心的特征是有限责任制度)的说法表示怀疑。[16]其二,康孟达的有限责任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存在有限合伙人被追讨的可能,[17]故仍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因此,对于侵权的有限责任不可能通过事先的约定来实现,受害人在侵害事实发生前无法确定。[18]所以契约理论解释不了有限责任制度。
其次是股份自由转让。理论上如果入股时股权转让契约完备,只要存在外在的法律执行机关,投资者可以保护自身的利益。但这些理想境况很难满足,且不说契约完备很难达到,股权交易市场受困于组织化程度和效率差异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合伙制的股份转让不仅严格受合伙协议约束,而且股份受让人要对受让之前的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单纯从自由契约的角度难以解释股份的自由转让问题。
最后是集中管理。主流的企业理论均涉及了团队生产、集中管理或科层问题,但均针对存在公司法的现代背景而言。对于不存在公司法的中世纪而言,除有限合伙的康孟达存在一定程度的集中管理外,普通合伙和行会组织没有集中管理制度。没有集中管理制度的公司是难以想象的。对于特许公司时代而言,“尽管个人之间可以通过契约来对双方进行约束,团体可以采用有效的规章来调整其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但他们都没有立法权……(规章)只有在得到国家承认并保护其实施时,才具有法律效力”。[19]因此契约理论不能完全解释公司治理机制。
上述分析说明契约理论无法有效地解释现代公司的核心特征。同样历史事实也证明自由合伙很难独立地演化出公司形式,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组织经济活动的契约方法遇到了交易成本很高的问题。[20]若组建公司的交易成本很高的话,公司就无法产生。因此波斯纳认为,企业理论可以解释为何如此多的经济活动采取了企业组织的形式,但却未能解释为何大量的企业都采取了公司的形式。[21]
如果契约理论不能解释上述特征,那么交易费用理论又如何呢?很明显,只要存在交易,现代企业就必然涉及交易费用,因此交易费用理论适用于公司制企业。但适用于公司制企业并不代表能解释公司制企业的全部,特别是不能解释公司制的起源。例如,交易成本理论无法回答,在公司制发展初期,当市场的交易成本和基于自由契约组建企业的内部交易成本都很高时,市场和公司制企业如何存在及发展的问题。如果市场的交易成本很高,市场就无法发展;如果基于自由契约组建企业的交易成本也很高,公司也无法存在。罗马法时代和中世纪没能降低两种交易成本,市场和企业发展都只能处于低水平状态。如果此时有法律介入(如制定公司法),或可打破这种低水平均衡。[22]但问题是,为什么在19世纪中叶公司法律出现之前特许公司就已存在?实际上单纯依靠关于法律作用的讨论不能解释特许公司的产生与发展。首先,公元11世纪诞生的普通法并没有对英国特许公司的产生直接发挥过重要影响,因为特许公司主要通过国王或议会的特许状组建。其次,用普通法也无法解释如下事实:1604年英国议会公开讨论东印度公司、莫斯科公司、利凡特公司和商人冒险家公司等垄断问题,英国普通法院拒绝受理对上述公司的垄断诉讼。最后,国家对公司的支持行为并非仅限于制定和执行法律,还包括国家的政策支持、金钱补助、税收优惠等。更重要的问题是,降低交易费用仅仅是公司存在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还必须考虑利润存在的问题),因此交易成本理论不能解释公司必然存在的问题。
实际上,从合伙制到现代公司法出台之前西方经历了300余年的特许制,是现代公司发展的关键和枢纽环节,必须要加以解释。其重要性不仅在于特许制对现代公司的发展不可或缺,而且在于特许公司存在演变成股份公司的可能性。[23]特许公司曾在某些成员范围之内实行合股制度。[24]因此,特许公司对于理解现代企业的起源或许要比合伙制更为重要。如果没有特许制,合伙制几乎没有可能过渡到现代股份公司。中国古代存在合伙制却未能发展出现代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证。总体来看,特许公司的存在必须依赖于权力机关的特许状从而拥有法人和垄断等特权,因此权力机关的特许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法人资格和垄断是其主要特权。[25]故而要解释特许制,现代企业就必须解释以下三点:①国家推动特许制的内在逻辑;②法人资格对公司的产生与发展的必要性;③垄断对特许公司发展的意义。
首先,国家特许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通常是以界定产权来定位国家作用的(如诺思),总体上对国家干预企业给予了负面评价。[26]但即使如此,科斯也希望经济学界分析“为何政府经营能作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替代方式而存在”的问题。[27]目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学领域。例如,坎贝尔、霍林斯沃斯和林德伯格认为,国家会追求自身的利益,并且会视情况对生产者的组织施加影响,如国家保护和修改产权的行为,或通过法律规则和实施程序影响企业对资源的获取。同时,企业制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也依赖于国家使机制合法化的能力和愿望。[28]维斯认为,国家在决定资本主义制度形式方面自主地扮演了重要的角色。[29]
其次,特许法人资格问题。目前的企业领域关于法人的研究并不多见,甚至未予以重视。例如,威廉姆森在谈到公司特征时,只谈到了有限责任和所有权可以转让,并将其作为既定事实可以不去讨论(当然他并不认为这两点无关紧要)。[30]如果没有法律人格,现代企业就没有签约和投资能力,也就无法持续存在。法人不会自动产生,更不能由自由契约而产生。目前对法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社会学、史学和法学等领域。在这些学者看来,法人的概念具有授权法的特征,[31]公司拥有属于自己的产权,且这种产权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产权的性质。[32]法人资格意味着公司有其自身的利益,当今社会,公司拥有巨大的权力,而自然人仅比毫无权力强一点点。[33]
最后,特许垄断问题。现代企业理论对垄断问题鲜有关注,主要原因在于,科斯受其导师普兰特影响,认为“除非受到政府促进和支持,垄断往往是暂时的,而且一般来说是不显著的”,故在其企业理论中没有分析垄断。[34]相反,熊彼特却认为垄断对于早期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35]总体看,除熊彼特外,既有的企业理论缺乏从公司起源的角度讨论垄断问题。
另外,除了主流的契约和交易费用理论外,企业能力、企业间网络、企业家和劳动管理型等企业理论也从不同角度对现代企业的部分特点进行了分析,但这些理论既不能完整地解释公司起源历史,也不能有效地解释特许公司的上述主要特征(当然企业家的作用、企业自身能力、企业间网络等并非特许公司时代的突出现象或问题)。故本文在此不做进一步的评论。
当然不能解释以上特征并不意味着上述理论就是错误的。实际上特许公司的兴起和发展是民间商业力量与以皇权或议会为代表的国家力量联合推动的产物。因此本文并非要否定上述理论,而是要解释上述理论不能解释的事实。基于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建构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以对上述三方面问题做出解释。
二 现代企业的国家工具理论
在此笔者认同萨普的观点,[36]需要跳出过去只就企业讨论企业的传统,从更广阔的视角分析企业问题。按照实证经济学方法论,解释变量的选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对解释对象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不仅在于解释变量对所解释现象是否必需,还在于解释变量对解释对象的影响大小。故此,本文从政治经济学视角提出一个基于国家理性选择的分析框架。
(一)理论假设
1.国家是一个行为体
此假设主要针对当今主流经济学领域基于个人主义方法[37]不将国家视为一个行为体的观点。按照个体主义方法论,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从个体到整体的研究路径,即只从个人的角度研究组织,如国家或企业,而不能倒过来,因为只有个体能够思考和行动。这必然从逻辑上排除对国家的研究,使国家成为经济学中的“黑箱”。[38]当然个体主义视角的观点对于解释组织内经济现象有其合理性,但不能成为教条,例如从方法论个人主义视角就无法解释“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宏观现象,因此需要依被解释问题的不同而变通。[39]实际上,国家作为组织,是一种特殊的行为体,是一种群体性存在,它有自己的边界、管理原则和奖惩机制乃至行动力,是类似于法律上的“人”。诺思就认为,在一个拥有规则和制度的国际框架内,国家也可被视为行为人。[40]因此根据特许公司发展的历史事实,本文假设国家是一个具有自身利益和自主性的行为体。[41]
2.国家具有持续的经济偏好
方法论个人主义者认为不存在公共利益,只承认“集合的个人利益”。[42]而本文认为,既然国家是个行为主体,那么就可假设国家拥有自身的利益。通常国家利益多种多样,但主要体现在军事安全和经济利益方面。在此只考虑经济利益,即假设国家具有扩大其经济利益的长期偏好。
3.国家能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理性选择
一个简单的常识是,如果国家、企业等组织不能整体地理性行动,就不可能持续存在,而其持续存在本身就是集体理性存在的基础。按照西蒙的说法,决策如果以组织目标为指导,就是“组织”理性的。[43]按照汤普森的解读,[44]组织理性体现在:①组织必须面对的限制条件;②组织必须应对的可能事件;③组织可控制的变量。[45]实际上这种假设在其他学科中并非少见,当今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家也多将国家视作一个理性的利己主义的行为体,例如新现实主义的理论家华尔兹和新自由主义的理论家基欧汉都将国家人格化为理性人假定,张宇燕、李增刚甚至认为国家比个人更理性。[46]如果这种理性能够存在的话,那么国家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经济“人”,[47]能基于特定的信息与机会集选择实现其经济目标的行动。[48]
最后还需假设,具体的经济环境为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重商主义时代,彼时个体理性和市场机制处于早期的待发育状态。当然笔者在此并不否认商人自利动机在公司制企业形成中的作用,但考虑到特许公司的早期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推动,本文在此并不过多地考虑商人自身的能动性(既有的企业理论能很好地解释这一点),只是从什么样的国家会推动且能推动公司制发展的角度进行理论建构。
基于上述假设,本文将满足上述条件的国家视作一个具有经济偏好的理性国家,并提出以下经济学命题。
(二)理论命题
1.经济理性的国家会推动先驱公司发展
具有经济偏好理性国家的目标选择集为:收入增长、增加就业、投资、出口、获取海外资源、促进产业发展、培养跨国经营人才等。一般情况下,这些目标并非相互冲突,而是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如果一国追求GDP、就业或投资增长,则该国就必须发展公司,因为它是解决就业、促进投资进而带动经济增长的工具。同样,为了发展进出口、发展新兴产业并形成增长极,也需发展公司,这样公司又成为开拓国际市场的工具和促进创新的工具。这些构成了国家促进公司发展的核心理由。
为了更清晰地解释,不妨设想一下人类现在对火星的探索,这类似于16世纪以前欧洲的探险家和各国政府开拓与探索新的通往中国和印度的贸易航道时的情形。各国政府均意识到,开拓火星贸易航路非常必要。为了获取火星贸易的利益,理性的国家会怎样行动呢?按照标准经济学的观点,应该优先选择让公民个体通过合伙契约自主地选择探索火星贸易的方式。出于火星探险前期投入高、过程风险大、结果不确定等原因,民间和社会即使有意也无力从事。在这种情况下,为促进发展和管理火星贸易,国家必须出面参与,甚至牵头设计贸易方式。无论如何,所选模式都必须是:一则是享有特权的法人机构(模式1是行政法人,模式2是公司法人);二则都须享有特别优惠的权利,如特许垄断(即独家开展火星贸易的权利,才能保证火星探测和贸易的顺利开展)等。因此对于先驱公司来说,国家的支持主要体现在赋予其法人资格和垄断两项特权。为什么问题的关键在于法人资格和垄断呢?下面分析特许法人和特许垄断的内在逻辑。
2.法人是国家设计的一种降低交易费用的机制
从理论上讲,个人通过自由契约建立组织符合经济效率原则,毕竟集众人之力的合伙制的经济绩效远大于单个业主制绩效之和。但由于囚徒困境和大集团集体行动的困难(不仅与团体的规模有关,也与成本-收益的比值有关),根本不存在自发的协调机制,使经济提升到一种新的更高效的均衡。[49]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国家引入法人,对众人组成的组织进行认定,赋予其名称,授予其相关权利,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才能使组织像自然人一样具有统一的(不可分的)行动力。对内,组织可行使管理权力,出台政策和规定,减少内部冲突、不确定性、协商和谈判成本等,避免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无理性困局;对外,组织能像一个自然人一样同交易对手签约、交易、借贷,以组织的名义起诉与被诉,甚至制定行业统一的交易规则(准公权力)等。其经济意义在于:首先,法人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均在其名称之下实现。法律之所以承认公司等商事组织的“人格”,可视作为便利经济活动起见。[50]其次,法人所有制使集中管理成为可能,内部科层体制既减少了企业内部的协商和摩擦成本,也能发挥出企业的团队生产效率。再次,只有获得法人人格,有限责任才能真正形成。“法人因股东有限责任而独立”是现代公司最具实质意义的特征。最后,法人资格便利了投资者自由转让股份。股份自由转让促使管理者进行效率化经营。很明显,这些特征决定了商事法人制度具有经济合理性,即它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发明(其作用类似于科斯谈到的法律的作用)。
3.垄断是一种确保先驱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激励机制
交易成本虽然重要,但如果不考察收益,就无法解释公司为何能够并持续存在。虽然垄断并不必然与交易成本无关(存在内部化收益),但垄断的存在仍有其必要性。
对于先驱企业来说,获得垄断特权是必需的。[51]首先,先驱公司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性的事业,其原理类似于现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专利法,没有专利法的保护(垄断权利),就没有火星贸易公司的创新性探索。其次,先驱企业面临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和经营风险,克服风险的重要性远远高于企业管理的重要性(而交易成本理论重点强调的是企业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性),没有垄断就没有规模收益递增,[52]没有规模收益递增先驱企业就无生存和发展能力,也就没有创新的正外部性。当然,由于垄断是国家特许的,只有国家可以驾驭垄断,根据其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大小动态设定垄断时间限制或做出减少负面影响的安排。
三 历史实证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下面重点根据重商主义时代特许公司发展的历史事实,对上述理论假设、命题进行历史实证考察。
(一)假设的证实
1.国家作为独立行为体
虽然政治学界普遍认为,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始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但民族国家本身至少在16世纪就已存在于西欧,英国就是先行者,其核心标志在于英国最早获得了“主权”,不再受罗马教会制约。宗教改革前,出于宗教上的顾虑,人们服从于教廷认可的统治者;宗教改革后,英格兰国教的确立意味着中世纪只知有教、不知有国的混沌局面被彻底打破,英国人开始认同本民族的统治者,这强化了英吉利民族及其国家概念的存在,共同的语言、地理上的独立和较为完备的国家机构等因素也加速了这一过程。伊丽莎白时代英国的所作所为,如驱逐西班牙的战争等,是英吉利民族及国家对外职能的首次实践,充分证明了英国主权的实现,从此独立的国家本身就是英国领土上一切权力的来源,也是其权力的终极来源,[53]对外成为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法人”。[54]这种民族国家与改革了的国家教会联合使民族国家的全权性所导致的后果很难被高估。[55]
2.国家具有持续的经济偏好
当时欧洲的政治和社会结构及英国本身的特点塑造了英国持续发展经济的偏好。首先,当时欧洲小国林立和战争不断的政治和社会状况决定了新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好战的。[56]为了保持政治独立,应对外来入侵,需要保持经济独立和强大。因此没有军事冲突和预料会发生的战争,就缺少采取建设性政策的动力。这种政策构成了现代经济发展得以产生的母体的一部分。[57]其次,民族国家脱离了罗马教会而真正独立,也使其拥有了独立的经济意识。要知道,14世纪罗马教廷从英国收取的“圣职授职费”就相当于英王收入的5倍。[58]为了维持永久性的国家军队或者雇用外国的雇佣军,历代英国国王常常为维持开支,尤其是维持战争开支,不得不向外国商人和商人集团寻求资金支持。当然英格兰的宗教改革要比德法等欧陆国家幸运,避免了宗教战争,可以在更早的时间执行民族主义的经济政策。最后,地理大发现后,西班牙获得了美洲源源不断金银输入,葡萄牙则垄断了亚洲对欧洲的贸易,对西葡两国财富的嫉妒与羡慕激发了英国强化自身国力和开拓海外市场的动力。例如,伊丽莎白女王就深受在与西班牙战争中催生的爱国情怀的激励,认识到西班牙的统治不仅威胁了英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威胁到了英国的经济现状,着手制定和实施了海外拓展、殖民和商业扩张计划。[59]
上述种种因素,使得获得财富与经济强大成为当时英国的首要选择,持续数百年的重商主义就是这种偏好的集中体现。当时主流的重商主义者通常或明或暗地意指增加国家更多的财富,这一目的通过国家行为来实现并为国家利益服务。[60]因此,国家就成了经济领域的主角。由于国家的存在时间远远长于个人的生命,所以英明的决策者当然会意识到,“竭泽而渔”的政策不可持续,不利于国家的长期发展,营造经济可长期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才是国家的理智选择。而一旦享受到海外贸易和殖民地开发的财富与利润,就会形成路径依赖,从而使国家的偏好锁定,制定的政策具有长期性。[61]
3.国家的经济理性
虽然没有系统的证据证明早期奉行重商主义的英国决策者会持续地理性行动,但从事后结果看,英国两百多年的重商主义政策展现了明显的国家经济理性。16世纪初期甚至中叶的英国仍然以农业为主,航海能力和造船技术长期落后于西欧其他国家,英国商人在国内市场不占优势,也没有海外优势,经济实力相对弱小,但到18世纪英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一的军事和经济强国,其重商主义的经济理性功不可没。[62]作为15~18世纪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理念——重商主义,其主导观念在于“国家权力”,是一种有着经济目的色彩的政治体制,其对财富的追求多与政治或国家战略相联系。[63]因为国家利益是持久的,[64]利益集团或党派政治的利益是短暂的,不仅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而且光荣革命之后的议会,[65]都奉行了重商主义的政策。按照凯恩斯的解读,重商主义的经济理性可表述如下:各国追求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非整个世界的利益;政府关心贸易顺差是因为它会增加货币供给量,从而降低国内利息率,进而增加对国内的投资。[66]因此重商主义的根本在于认识到货币本身的重要性,即贵金属时代的货币M的增加可促进国民收入增长和就业。
上述三项假设的实证考察证实了重商主义的英国不仅是个经济行为体,而且奉行了一套赋有经济理性的政策方案。欧洲其他国家同样如此。除众所周知的法国的柯尔贝尔体制(这种体制几乎和重商主义是同义语)外,还有荷兰。“我们如果不直接考察国家所起的作用,就不能完满地阐明荷兰称霸的历史。”[67]这在非欧洲地区根本看不到。因此韦伯认为,只有在那里(理性的国家),现代资本主义才能发展。[68]重商主义绝不只是单纯的理性主义,准确地说,它更加“实用”,因为它以达到特定的结果为目标。[69]如同企业具有形式上的货币计算的理性一样,行政体制中决策的官僚们也理性地制定着行政法规指南。许多学者对英国重商主义时代的行政效率给予了高度的评价,此不赘述。[70]如果说企业的效率取决于其能否感知到获利的机会并实现获利、估计成功的概率、利用资源冒险获取潜在收益的话,那么国家的效率也是如此。只不过国家计算的是所有可能关涉其中的企业等组织构成的整体效益[71](具体分析见后)。下面就以重商主义时代的英国推动特许公司发展的实践检验国家工具理论的相关命题或推论。
(二)命题的证实
1.经济理性的国家会推动特许公司发展
16~17世纪的欧洲各国的君主们都在利用其权力为特许公司的发展创造条件,甚至是直接参与公司的创建。除荷兰联省政府主导的东、西印度公司外,其他国家如法国亨利四世、路易十三(黎塞留)、路易十四(柯尔贝尔)时期的政府不仅参与组建甚至创建公司,而且还直接管理公司。北欧的丹麦和瑞典等国的特许公司也完全由国家创办。下面重点探讨英国的情况,因为英国最具代表性。[72]
出于历史原因,早期英国的特许状最早并非授予英国商人,而是授予汉萨同盟等外国商人。1474年签订的《乌特勒支条约》就使汉萨商人获得了比不列颠商人还要优惠的关税特权。他们出口呢布时只需缴纳相当于英国商人85%的关税。[73]当时汉萨商人和其他外来者(主要是意大利人)控制着英国海外贸易的40%,[74]而英国的本土商业贸易却微不足道。更严重的是这些外国商人在商业竞争中同德国与西班牙站在一起,成为英国政府和公司的对立面。[75]
对外贸易对一国越是重要,该国政府同商人的关系就越紧密。[76]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政府支持本国商人的海外冒险也就自然而然了。[77]1554~1680年英国共成立49家特许的贸易股份公司,1688~1695年,英国的股份公司数目从32家增加到150家。[78]这些特许公司均是国家管辖之下的存在,始终按照国家主权原则行事,为英国的国家利益服务(具体绩效见后续讨论)。
2.法人制度降低了特许公司的交易费用
历史上“只有国王才能设立法人组织”,[79]“国王创造法人,犹如上帝创制自然人”。[80]虽然法人概念诞生于罗马法时代,诞生于13~14世纪的意大利公国,但这些公国的法人概念主要运用于行政、宗教等领域。[81]1564年7月,英国伊丽莎白女王为商人冒险家公司颁发特许状,授予它正式名称,使其成为“一个永恒的团体和具有政治权力的公司”,从而将法人概念引入经济领域,实现与营利性商业组织的结合,法人制度便具有了划时代的创新意义,[82]就像桑巴特所说,组织有了生命。[83]这样就解决了一个长期困扰组织的高交易费用问题,从而演化出现代公司的关键特征,也体现出了法人制度的重要性。
就公司内部交易成本的降低来看。首先,法人制度赋予公司以名称,且公司名称亦可因展期而持续,使公司人格具有远比个人生命更长的永续性(perpetual succession)。荷兰的特许公司由于没有法人地位和名称,任何人都可随意称呼。[84]这可能是荷兰的公司体制没有对后来的公司制度发挥影响力的主要原因。其次,法人制度赋予公司合法地召开股东会和选举董事会的权利(由诸多特许状予以承认),使之成为公司权力的核心,从而对公司实行集中管理,避免了合伙制无权力中心的困局。再次,法人制度许可的股权转让(由诸多特许状予以承认)避免了投资者撤资对公司资本稳定运用造成的伤害,公司股份可继承,股份转让不影响公司财产,成员死亡等亦与公司人格无关,从而逐步演化出了现代意义上的“资本”[85]。例如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1614年开始真正的合股制(此时的股份非现代意义上的股票),1657年设立永久性资本。另外特许公司股份向所有臣民敞开且股份是可转让的(由诸多特许状予以承认),如168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股票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交易,推动了股票市场的发展。最后,法人制度催生了有限责任。特许公司初期的法人特权(由诸多特许状予以承认)使公司可向股东摊派亏损以满足债权人的偿债请求。1662年的法案赋予个别公司有限责任,其初衷虽是为了防止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而非保护股东的私有财产,[86]但却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确保了“法人因有限责任而独立”,另一方面也为私商和非特许企业的发展提供了示范的榜样。如在英国,随着特许公司的发展,开始诞生非特许的合股企业,如管理及资本转让具有封闭特性的普通合伙和半开放性的有限合伙,甚至是名为合伙但实际资本已分为诸多股份且股份转让无须其他合伙人认可的事实上(而非法律上)的合股公司。当然在英国普通法中,这些企业仍均被视为合伙组织。[87]直到19世纪中叶英国通过《有限责任法案》,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制度最终得以确立。[88]
从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来看,由于其规模、实力、威望和市场支配力,特许公司可以在一个价格波动很大而且存在很大不确定的市场中克服小企业面临的市场价格不稳定和规模狭小所造成的风险。例如,英国早期的呢绒出口“分散、混乱和无序”,伊丽莎白统治时期通过商人冒险家公司的呢绒出口就体现出一种“有序管理,节制贸易”的特性,并以其稳定性和持久性著称。同时,公司也对发包制中的履约、质量标准等进行规范,使得市场变得更加透明。另外,公司以组织的名义进行交易,市场也就组织化了,从而建立起了一套不断完善的交易规则,为市场的发展创造了适宜的环境。
初期法人资格是一种特权,如1624年英国颁布的《专卖法》就规定不能将垄断权给予私人或个人,只将法人资格给予特许公司,体现了其在国家战略中的优先性。因此,“估量法人公司的价值,其出发点与其说是团体成员的利益,不如说是行会组织与国家对外政策的利益;与其说是商法,不如说是公共利益”。[89]方流芳教授认为,法人制度的起源与“私法自治”观念格格不入,国家之所以确认商业社团的法人地位——一种以团体名义受领、行使和持有行业垄断权的资格,正是将商业社团改造成推行公共政策的工具。
3.垄断确保了特许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对于早期贸易者来说,垄断无疑是他们最想得到的,却亦是政府所希望支持的。正如布罗代尔所说,“大公司的垄断具有双重的或三重的特征:垄断意味着十分强烈的资本主义活动;没有国家给予的优惠条件,公司就不可能实行垄断,公司依靠垄断独占了与许多地区的远程贸易”。[90]故在早期特许状中,垄断权为必然载明的内容。
对企业来说,当时办企业的风险非常大,如果不许以垄断和限制性的保护措施,企业根本无法生存下去。[91]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例,首先,公司建立之初的航行规模与荷兰相比较小,对于这种要面对海外竞争的公司,需要国家赋予其特权以便其生存。其次,面临国内私商的竞争。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在经营开始不久就面临私商力量的不断壮大和他们对公司势力范围及垄断权的渗透,使得英国东印度公司在17世纪30年代末陷入严重危机甚至出现了解体的危险。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这种境遇,也是其他特许公司的商人所经常遇到的。[92]对此,熊彼特特别强调,斯密和古典经济学家对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的垄断的不合批评原则的态度“走得太远了”,“即使在最极端事例中,这也是错误的”。[93]
对政府来说,由于战争、商业发展等压力,每个国家的目标无疑是确保其在所在区域的市场中尽可能地占有最大比例。如商人冒险家公司拥有出口羊毛与呢绒的垄断权是为在欧洲大陆进行集中销售英国的毛纺织品,对英国有利。同时,贸易机会的发现,如同申请专利,当然需要给予垄断特权支持。英国1624年的垄断法案常常被作为第一部专利法而引用。[94]授予莫斯科公司垄断权部分目的在于开辟同俄罗斯的贸易,部分在于鼓励公司继续寻找东北通道。[95]另外,早期特许状的有效期限几乎都不是永久性的,特许公司不同特许状的有效期亦各不相同,但原始特许状可以不断地被展期,一方面适应变化了的时代及公司自身发展的状况,另一方面意味着国家始终拥有终止公司继续设立的权力。[96]
在早期欧洲的实践中,特许公司享有特权和一定的特殊优势为的是国家财富的增加,否则,光荣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法案在鼓励自由出口的同时,就不会仍保留利凡特公司、东陆公司、俄罗斯(莫斯科)公司和非洲公司等的垄断权。[97]
(三)特许公司的综合功效
从结果看,英国组建特许公司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提高公司本身的投资回报率,更在于其所产生的在生产率、就业、国际收支及税收收入等方面的正外部性或宏观效率。[98]下面按凯恩斯总结的重商主义逻辑简要考察英国推动特许公司发展的巨大功效。从国民收入增加看,到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早期,英国人的可支配收入比欧洲任何地方都多。[99]从源头上看,财富的增长多半来自对外贸易。[100]从利率的降低看,利率从1500年的10%分别降至1624年的8%和1714年的5%。[101]从投资增长看,17世纪生产性资本的年形成率在长时期内平均达到国民收入的3%或4%的水平,这些资本品主要包括农场牲畜、建筑物、商船货物、船只和金块等。从17世纪中叶开始,英国公私两部门均不断地加大对河流、公路和桥梁等交通运输领域的投资。进入18世纪,在英国,包括建筑物、道路、桥梁、远洋船舶、码头、家畜等资本储备继续加速扩张,而英国的对内对外贸易的扩张导致了并得益于交通运输领域投资的增长。18世纪英国得自商业增长的财富积累,为其在该世纪后25年新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所需资本。[102]因此马克思认为,贸易垄断公司是资本积累的强有力手段。[103]从投资增加带来的就业增加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建立早期的20年间,在泰晤士河畔建立了2个造船厂,共建造了76艘船,成为伦敦最大的劳动力雇佣者,[104]而当时英国大部分人口依靠国外市场维持生计。[105]从技术变革和产业发展看,利率降低和投资增加使得技术变革成本较低,[106]不仅促进了英国原有工业部门,如毛纺织业和呢绒业的发展,同时还促进了新兴工业部门如造船业、采矿业甚至是棉纺织业的进步。如商人冒险家公司的呢绒出口为英国国内的毛纺织工业提供了广大的欧洲大陆市场,为其发展赢取了更大的空间,加之后来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棉花进口和转口,进一步促进了英国棉纺织工业的发展,不仅打垮了印度棉纺织工业,也使其成为后来产业革命的先导部门。从航运能力看,据麦迪森的估算,英国商船的运载量从1570年的51000吨上升到1670年的260000吨,1780年跃升为1000000吨,已远超其竞争对手。[107]上述产业升级和扩张的事实,如果以英国的工业品出口指数来衡量,则1700年为100(基期),到1730年达到142,1750年达到176。[108]因此马克思认为,商业的霸权带来工业的优势。[109]
从事后的结果看,特许公司的正外部性无疑是巨大的。它们不仅是国家促进财富、投资、就业增长和管理贸易[110]的工具,同时也是发现新大陆、开辟新的贸易航道、推动制度和技术创新以及获取国际竞争优势的工具。因此,现代资本主义与现代国家密切相关。[111]国家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最原始、最根本的动力,而且是市场深化的推进者。如果这种解读正确的话,那么中国没有诞生现代企业制度的可能原因就在于,古代中国没有诞生赋有经济理性的国家制度,也就没能建立企业的法人制度(汉代的盐铁官营仅仅是一种垄断经营形式)。
四 自由注册公司时代理论的适用性
随着贸易的增长,独立的自由商人兴起,特许公司的官僚机构复杂低效,殖民地管理方式的改变等,导致早期的特许公司逐渐退出历史舞台。1605~1606年英国下议院解散西班牙公司,1806年商人冒险家公司、1825年非洲公司、185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或被政府机构代替,或被废止。[112]这既是市场力量逐步取胜的结果,也是管理当局理性选择的结果,因为这既适应了当时环境的要求,又符合英国的整体利益。1855年的有限责任法和1862年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法的诞生,英国开始迎来自由注册公司时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秩序的完善,国家的经济治理开始从重国家干预向减少干预的模式转变,特许法人和特许垄断的主体部分也逐步演变成普通法人和市场竞争型垄断,公司成为现代经济中最重要的组织形式。
但即使如此,公司的国家工具理论依然适用,因为以下三个命题依然成立。首先,公司仍然是一国解决就业、增加投资和对外经济扩张的工具,各国仍在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特许公司仍存在于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中。[113]不仅欧洲,美国也如此。早在18世纪,美国财政部长汉米尔顿的“关于制造业的报告”就已将美国政府角色定位为企业经营的支持者,美国法院修改“第十四修正案”就使其成为保护公司法人的工具,如果公共部门官员忠于职守并依靠企业家追求强大经济实力的话,他们中的任何一位都会给予企业家们特权地位,这种职责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114]经济史学家McCraw也认为,美国企业的发展深深根植于国家本身,其法人公司成立的本意就包括“履行部分公众责任后能享有的特权”。[115]各国政府依然是该国经济领域最大的购买者、借款人、出租人、雇主、财产所有者、承租人和担保人,且规模前所未有。[116]因此,政治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经济的发展。[117]国家的经济偏好是内生的,其政策选择也是内生的。[118]其次,注册公司法人条件的放宽恰恰证明了法人的功效。现代经济中,不仅法人制度在各国被广泛推广,个人和家庭生产企业也已被公司制企业所代替,商事法人已成为市场经济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但是商事法人(公司)由公法人变为私法人并非意味着法人与公权力无关,公权力仍是营利性私法人的母体,即使放宽公司法人成立的标准,成立公司依然需要依法登记注册或备案。最后,垄断依然是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灵活选择的激励机制。在当今的发达国家,许多经济活动并不是通过市场机制引导或协调的,而是由大型公司完成的。[119]大企业因为能进行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投资,已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增长的引擎,拥有大企业的国家可以保持持续的经济增长,否则增长缓慢。[120]因此美国的三大汽车公司、微软、谷歌等公司在美国的市场地位和英国广播公司90多年100%的垄断地位并不奇怪。垄断仍是国家视情况而定的选择工具,其选择不仅要考虑垄断的收益与成本(甚至是机会收益和机会成本),还应该考虑国家本身所希望达到的规范性的政策目标。[121]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一则,在新形势和开放的经济环境中,国家对垄断企业的支持采取了更新、更隐蔽的手法,如以国家的经济安全、战略性产业为名的并购保护、国家订货、科研支持等,[122]它们仍然代表着这些国家结构性实力的持续存在。[123]二则,企业在国际化竞争中面对相同的约束可能会出现组织形式全球趋同的势头[124]并非意味着公司可以超越国家而存在。只要民族国家存在,各国就会视本国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攸关国家经济利益的事。因此,在当今全球化条件下,如何适应新形势,完善国家经济的治理体系,优化法人制度结构和垄断治理机制(灵活选择垄断的对象、行业、时限)仍可进一步探讨[125]。
五 结论
就公司早期存在和发展的角度而言,与其说法人制度和特许垄断重要,不如说赋有经济理性的国家重要:经济理性的国家不仅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推动者,也是法人制度和特许垄断制度的供给者,因为公司是国家经济扩展的工具。其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在于:①现代民族国家是一个内生的经济组织(虽然它还有其他属性);②法人制度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机制,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③垄断是一种激励手段,是先驱公司存在的辅助条件。
因此,现代资本主义发端于西欧可能与西欧最早诞生现代国家制度和国际体系有关,而汉代中国的盐铁官营体制之所以不能发展出现代公司制,可能是由于传统中国没能诞生出赋有经济理性的现代国家制度(自然也就不能产生出公司法人制度)。
[1] 本文原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2] 胡明,经济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国际商务系副主任,研究方向:开放宏观经济学、货币经济学。
[3] 本文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公司。
[4] 参见〔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8,第784页;还可参见〔英〕E.E.里奇、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四卷),张锦冬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第227页。
[5] 参见〔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8,第784页;还可参见〔法〕米歇尔·博德《资本主义史:1500—1980》,吴艾美、杨慧玫译,东方出版社,1986,第14页。
[6] Max Weber,The Protestant Ethic and the Spirit of Capitalism (New York:Scribner’s Weber,1958),p.174.
[7] 据方流芳教授考证,近代中文语境中最早的公司特指英国的东印度公司,其核心之意指官设独占,“公”含有“官”的意思,中文把当时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名称和“公”联系在一起,表述了“官设独占”的隐喻。因此中国最初的现代企业以“局”“司”等官场术语命名,如19世纪70年代洋务运动中的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局等(有法人资格,可发行和交易股票,有科层体系)。1875年光绪皇帝的谕旨中使用了“公司”一词而没有沿用“局”。到了1903年,清政府颁布《大清公司律》,“公司”一词泛指一切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企业。参见方流芳《公司词义考》,《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
[8] 目前,中国既面临国内对垄断行业高额利润的抱怨和国进民退的争议,又面临外国政府要求中国提高国有企业分红比例和减少国有企业信贷优惠等方面的外部压力。
[9] 合伙制(Partnership)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也叫索塞特(Societas),产生于罗马法时代,中世纪时已非常流行。其核心特征是每一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则直接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一种叫康孟达(Commenda)的合伙模式,其与索塞特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康孟达成员责任的混合形态,亦即同一康孟达之中,不仅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同时还有以投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
[10] 特许规制公司(Regulated Company)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基尔特(guilds)——一种自愿建立的行业协会。随着势力的不断壮大,基尔特向皇家申请特许,以求获得特定领域的管理特权或垄断经营权,从而发展成为特许基尔特,后演变成从事海外特许贸易的公司。这种公司以统一的名称从事经营,但没有共同账号,不进行集资合股,不分红,成员须缴纳会费,遵从公司规约,独自经营,因此这种公司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现代企业,仍相当于一个行业管理组织。由于其结构松散,成员通过缴纳会费即可维持成员资格,并可随意退出,内部冲突严重,后与合伙企业融合,演变为特许公司。
[11] 〔日〕大塚久雄:《股份公司发展史论》,胡企林、胡欣欣、江瑞平、韩朝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162页。
[12] 虞政平:《论早期特许公司——现代股份公司之渊源》,《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第52~67页。
[13] 杨瑞龙、杨其静:《企业理论:现代观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4页;Michael C.Jensen,and William H.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3(1990):366-384。
[14] 〔英〕罗杰·E.巴克豪斯:《西方经济学史》,莫竹芩、袁野译,海南出版社,2007,第19页。
[15] 〔美〕詹姆斯·W.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600~601页。
[16] 参见Blumberg(1986:579),转引自虞政平《论早期特许公司——现代股份公司之渊源》,《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17] 张力:《法人独立财产之研究——从历史考察到功能解析》,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5。
[18] 李清池:《商事组织的法律构造——经济功能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第141~152页。
[19]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第22页。
[20]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第514页。
[21]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第176页。
[22] 波斯纳认为,法律机制(特别是普通法)像市场机制一样也用机会成本的代价引导人们促进效率最大化,特别是将之用于解释股权交易、有限责任、代理成本等问题时。当然,科斯也认为法律体系能够影响经济体系运行的方式,但却是在讨论社会成本和市场扩大问题之时谈到的,而不是分析企业的存在,两个问题完全不同。载于〔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编《企业的性质》,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77~78页。
[23] 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The Age of Mercantilism (London:Adam and Charles Black,1948),p.227.
[24] 王军:《16—18世纪英国特许公司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1,第101页。
[25] 虞政平:《论早期特许公司——现代股份公司之渊源》,《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第52~67页。
[26] 但诺思的国家观似乎又是矛盾的,他在不同的地方对国家作用的评价并不完全相同。参见North Douglass C.,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New York:W.W.Norton,1980),Chapter3;〔美〕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格致出版社,2008,第18~19页、第110页、第149页、第152页、第154页、第177~178页、第193页。
[27] 参见〔美〕奥利佛·威廉姆森、斯科特·马斯滕编《交易成本经济学》,李自杰、蔡铭译,人民出版社,2008,第67页。当然科斯也谈到了政府在市场交易和企业内部组织相同交易采取的区别对待的方法,如利用政府的税收调节,就会使企业出现,否则企业的存在就毫无理由。这就为在专业化的交换经济中出现企业提供了一个理由。但他考虑的重点是企业已经存在,则政府的税收(如销售税)只能使企业变大,参见〔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编《企业的性质》,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27页。
[28] 〔美〕约翰·L.坎贝尔等:《美国经济治理》,董运生、王岩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第309~325页。
[29] Linda Weiss,Creating Capitalism:The State and Small Business Since 1945(Basil Blackwell,1988).
[30]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王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第381页。
[31] 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Volume 2)(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pp.705-729.
[32] Max Weber,General Economic History (Transaction Publishers,1981),p.228.
[33] Coleman(1993),转引自〔瑞典〕理查德·斯威德伯格《经济社会学原理》,周长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155页。
[34] 〔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西德尼·G.温特编《企业的性质》,姚海鑫、邢源源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68页。
[35] 〔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朱泱、孙鸿敬、李宏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228~234页。
[36] 萨普认为,“如果不理解导致企业出现的那些总的力量,就很难说明企业的模式”[载于〔英〕E.E.里奇、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五卷),高德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414页]。
[37] 这种研究方法主要由经济学界的奥地利学派和公共选择学派倡导,但对主流经济学,甚至主流社会科学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38] D.C.North,“Structure and Performance:The Task of Economic History,”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16(1978):963-978.
[39] 即使大家公认哈耶克是一个本体论个人主义者,但他在晚期也逐步相信方法论个人主义不是解释社会现象的唯一方法,因为它无法覆盖所有的事例,相反,群体选择论者的论证对于处理某些依然存在的疑难问题来说,是现有的最好方法。他本人的研究充分证明了研究社会现象有各种不同的方法。因此考德威尔认为,哈耶克不是教条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者,他愿意在许多不同的层面寻找解释,这取决于他所研究的问题,故而最好将哈耶克称为“整体论个人主义者”。参见〔美〕布鲁斯·考德威尔《哈耶克评传》,冯克利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421~424页。
[40] 〔美〕杰弗里·M.霍奇逊:《制度经济学的演化》,杨虎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第419页。
[41] 当然,这种争议涉及非常棘手的方法论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问题,需专文论述。
[42] 〔美〕理查德·R.纳尔逊、悉尼·G.温特:《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胡世凯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Ⅴ页。
[43] 〔美〕赫伯特·A.西蒙:《管理行为》,詹正茂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第76页;Herbert A.Simon,Models of Man (New York:John Wiley & Sons,1957),p.ⅩⅩⅣ。
[44] 〔美〕汤普森:《行动中的组织——行政理论的社会科学基础》,敬乂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第29页。
[45] 实际上,阿罗并没有像布坎南那样否认集体理性的存在,参见〔美〕肯尼思·约瑟夫·阿罗《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钱晓敏、孟岳良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第13页、第101页、第158页。他所做的仅仅是指出基于个体理性的集体理性无法实现的条件。实际上在谈到研究不可能定理的缘起时,阿罗认为其受到当时普遍将国家视作一个理性的行为者的观念的影响。参见〔美〕肯尼思·约瑟夫·阿罗《组织的极限》,万谦译,华夏出版社,2006,第98页。
[46] 分别参见〔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第122页;〔美〕罗伯特·基欧汉《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苏长和、信强、何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第67页;张宇燕、李增刚《国际经济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76~79页。
[47] 实际上,关于理性有多种定义,如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实质理性、实践理性和程序理性等,本文无法对此进行详细讨论,需专文论述,在此只是遵从经济学一般意义上的用法,主要指工具理性,即基于特定经济目标的手段或工具选择。
[48] 关于上述三个假设的更详细讨论,还可参见胡明《中国金融业监管与国家的理性选择》,《金融研究》2010年第2期,第132~146页。
[49] 由于改变制度的高昂固定成本、制度的公共物品特性、网络外部性和普遍的信息问题,自由竞争一般来说不可能在制度层面出现,诺思也认为,政府提供的制度变革性协调是重要的。参见D.C.North,“A Transaction Cost Theory of Politics,” Journal of Theoretical Politics 2(1990):355-367。
[50] 李清池:《商事组织的法律构造——经济功能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第141~152页。
[51] 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第72页。
[52] 标准的微观经济学已证明,自由竞争的结果是边际收益递减。这种情形非常不利于创新性企业的发展。如果创新的大部分收益分散于社会大众,而非创新者获得,则市场就可能处于无效率的纳什均衡状态,或“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无理性”的困局。
[53] 由于没有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现代主权国家概念,直至清代,清政府都没有疆域和主权意识,民众没有现代意义的国家认同,导致传统疆域大量流失。因此直至清代,中国的国家属性属东方传统型的,而非现代型。
[54] 按照当时流行的国王两体论,国王被认为有两个身体,即自然身体(body natural)和政治身体(body politic),国王既是一个自然个体,又是一个具有人格的法人,这样就区分了国王的职位和国王本人,明确区分国王的权利与权力。这就为后来的国家拟人化提供了依据。按照国家拟人化的观念,国家作为政治体,其成员是全体民众,国王只是其中的一员,两者共同构成国家的政治体。参见张乃和《近代英国法人观念的起源》,《世界历史》2005年第5期,第45~55页。
[55] 〔英〕E.E.里奇、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四卷),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5页。
[56] 〔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朱泱、孙鸿敬、李宏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224~227页。
[57] 〔美〕罗斯托:《这一切是怎么开始的——现代经济的起源》,黄其祥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85页。
[58] 厉以宁:《西方经济史探索》,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第298页。
[59] 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The Age of Mercantilism (London:Adam and Charles Black,1948),pp.184-186.
[60] 〔英〕E.E.里奇、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四卷),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216页。
[61] 需要指出的是,16~17世纪英国的这种经济意识和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城市公国明显不同。后者由于不是现代民族国家,疆域不稳定,主权不独立,也就无法形成持续的发展经济偏好。比较一下中国的情况是有益的。当时的中国,由于国家相对统一且外来的军事压力不大,明朝和清朝的中国政府没有发展经济的偏好和战略,不仅没有为企业的发育和成长操过心,出过力,甚至反向剥夺。且不说郑和下西洋并非出于经济动机,单就当时政府缺乏数目字管理的传统本身就意味着政府对国家的基本情况缺乏了解,自然不可能有发展经济的持续动机。
[62] 当然这种理性并非统治者和商人们完全预先设定好的,也并非意味着统治者总是完全出于国家整体经济利益行动的,但是经过经验主义原则的锤炼并不断调整,却能大体遵循重商主义的内在原则。因此,这种理性是西蒙意义上的有限理性,存在着犯错误的可能性。
[63] 国家“强大”和“富足”并非相互排斥的概念,而是互补的概念。根据时间、地点和人物的不同,侧重点有时在此,有时在彼,不过这两个概念从未完全分离[〔英〕E.E.里奇、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四卷),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452页]。
[64] 16世纪末期,“利益”还和“国家理性”是同义词(参见〔英〕罗杰·E.巴克豪斯《西方经济学史》,莫竹芩、袁野译,海南出版社,2007,第74页)。更多关于该时期国家理性的讨论参见许章润、翟志勇编《国家理性与现代国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65] 英国经济史学家坎宁安就将英国的重商主义称为“议会的柯尔贝尔体制”。
[66] 参见〔美〕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徐毓枬译,商务印书馆,1999,第346~350页。需要指出的是,凯恩斯的上述解读依据的是赫克谢尔对重商主义的论述,但赫克谢尔并不认同这种解读,特别是投资诱导长期小于储蓄偏好的观点。但即使如此,赫克谢尔也同意特许公司推动了投资的增加,只不过这种投资多来源于特许公司的利润。参见Eli F.Heckscher,“Keynes and Mercantilism,” in Eli F.Heckscher,eds.,Mercantilism (Volume 2)(New York:Garland Publishing Inc,1983),pp.340-358。因此无论如何,通过特许公司可促进投资增加是确定无疑的。
[67] 〔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2卷),罗荣渠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第64页。
[68]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720页。
[69] 〔英〕大卫·兰德斯:《解除束缚的普罗米修斯》,谢怀筑译,华夏出版社,2007,第31~32页。中国改革开放后的政策选择也遵循了这种实用主义的工具理性,如“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的就是好猫”的政策选择。
[70] 形式理性从未在欧洲以外的地区产生(虽然产生过实质理性)。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242~243页。这里的形式理性肯定了计算的作用,既把它作为手段,也把它作为目的,以获得普遍适用的抽象法规、法律和规则。许多历史学家讨论了重商主义时代国家企业化的经营[〔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菲利普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唐家龙、吴模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642页;〔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罗荣渠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第173页;〔英〕E.E.里奇、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五卷),高德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362页]。
[71] 对于英国当时高效的行政效率,参见〔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2卷),罗荣渠译,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第363页;〔美〕S.R.爱泼斯坦《自由与增长:1300~1750年欧洲国家与市场的兴起》,宋丙涛、彭凯翔译,商务印书馆,2011,第21~22页;〔澳〕琳达·维斯、约翰·M.霍布森《国家与经济发展——一个比较及历史性的分析》,黄兆辉、廖志强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第48~54页。
[72] 按照兰德斯的观点,“没有一个国家比英国更多地对其商人阶级的要求做出反应;没有一个国家比英国更注意战争的商业含义”。载于〔英〕H.J.哈巴库克、M.M.波斯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六卷),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270页。
[73] 阎照祥:《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3,第163页。
[74] D.C.Coleman,The Economy of England,1450-1750(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48.
[75] 王军:《16—18世纪英国特许公司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1,第30页。
[76] 〔英〕E.E.里奇、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五卷),高德步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250页
[77] 当然,韦伯、赫克谢尔等学者将英国当局给予商人们的支持看作为获得融资所进行的交换。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第178页;Eli F.Heckscher,“Keynes and Mercantilism,” in Eli F.Heckscher,eds.,Mercantilism (Volume 2)(New York:Garland Publishing Inc,1983),p.442。当然此观点并非错误,但也非事实的全部。
[78] 〔美〕道格拉斯·诺思、罗伯斯·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厉以平、蔡磊译,华夏出版社,1999,第192页。
[79] 〔英〕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范定九、王祖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第367页。
[80] 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第153~170页。
[81] 即使如此,创造“虚拟人”(fictitious person),即和自然人具有一样法律地位的法律主体,意味着组织也有其自身的利益,对社会发展来说具有无比重大的意义。参见James.S.Coleman,“The Rational Reconstruction of Societ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8(1993):1-15。
[82] 法人化组织对近代公司制度发展的意义参见Eatwell John,Milgate Murray,and Newman Peter,“The New Palgrave: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Macmillan 1(1987):676。
[83] 转引自〔美〕小艾尔弗雷德·D.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重武译,商务印书馆,1987,第8页。
[84] Eli F.Heckscher,“Keynes and Mercantilism,” in Eli F.Heckscher,eds.,Mercantilism (Volume 2)(New York:Garland Publishing Inc,1983),p.382.
[85] 该词1630年代才出现。参见〔美〕托马斯·K.麦格劳《现代资本主义》,赵文书、肖锁章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第3页。
[86] 参见张力《法人独立财产之研究——从历史考察到功能解析》,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5。
[87] 虞政平:《论早期特许公司——现代股份公司之渊源》,《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第52~67页。
[88]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中国昔日的山西票号所承担的无限责任是其后来衰落的根本原因,与其竞争的外国同行已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运作。
[89] 转引自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第153~170页。
[90] 〔法〕费尔南·布罗代尔:《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第二卷),顾良、施康强译,三联书店,1992,第481页。
[91] 当地理大发现宣告完成时,不同国家间海外的激烈竞争、经营风险无处不在,特别是,欧洲大陆以外的海外贸易初始的运营费用大,打击海盗等防护费用高,货物周转周期长,经营中的意外灾难频发,运输中的损耗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大,传统的合伙形式无法从事这类海外“探险”。参见〔英〕E.E.里奇、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四卷),张锦冬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第215~222页。
[92] 王军:《16—18世纪英国特许公司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1,第135页。
[93]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2006,第168页。
[94] 〔瑞典〕理查德·斯威德伯格:《经济社会学原理》,周长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151页。
[95] 王军:《16—18世纪英国特许公司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1,第51页、第58页。
[96] 虞政平:《论早期特许公司——现代股份公司之渊源》,《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第52~67页。
[97] 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The Age of Mercantilism (London:Adam and Charles Black,1948),p.266.
[98] 刘元春:《国有企业宏观效率论——理论及其验证》,《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5期,第69~81页。
[99] 参见D.C.Coleman,The Economy of England,1450-1750(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7),p.197。按照现代口径估算,1688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GNP总额为5080万镑,其中出口为510万镑,进口为440万镑,出口已超过GNP的10%,进口也接近这一数值,仅比现代英美经济水平略低,可见当时英国经济的“开放”程度。参见P.Deane,and W.A.Cole,British Economic Growth:1688-1959(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7),p.2。
[100] 〔英〕查尔斯·达维南特:《论英国的公共收入与贸易》,朱泱、胡企林译,商务印书馆,1995,第159~161页。
[101] 参见〔意〕奇波拉主编《欧洲经济史》(第二卷),贝昱、张菁译,商务印书馆,1988,第462页、第469页。更详细的利率数据参见〔美〕S.R.爱泼斯坦《自由与增长:1300~1750年欧洲国家与市场的兴起》,宋丙涛、彭凯翔译,商务印书馆,2011,第35页。
[102] 〔英〕H.J.哈巴库克、M.M.波斯坦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六卷),王春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第263~270页。
[103] 〔德〕卡尔·马克思、弗里德里希·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2,第258页。
[104] 王军:《16—18世纪英国特许公司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1,第108页。
[105] E.Lipson,The Economic History of England:The Age of Mercantilism (London:Adam and Charles Black,1948),p.184.
[106] 〔英〕大卫·兰德斯:《解除束缚的普罗米修斯》,谢怀筑译,华夏出版社,2007,第64页。
[107] 同期的荷兰商船的运载量分别为232000吨、568000吨和450000吨,世界合计分别为730000吨、1450000吨和3950000吨。参见〔英〕安格斯·麦迪森《世界经济千年史》,伍晓鹰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88页。
[108] 转引自李新宽《英国重商主义经济体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5,第99页。
[109] 〔德〕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人民出版社,1978,第822页。
[110] 利凡特公司成立后,英国从地中海地区进口商品数量的下降就是该公司贸易控制的结果。参见王军《16—18世纪英国特许公司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1,第39页,第45页,第94页。
[111] Neil.Fligstein,“Markets as Politics:A Political-Cultural Approach to Market Institution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1(1996):656-673.
[112] 法国东印度公司也有同样的经历,只是废除的时间更早,约在18世纪后期两次被废除。荷兰东印度公司随着荷兰势力的衰败,早在18世纪初期就已变得日益弱小。西葡两国的机构随拿破仑军队的占领而消失。
[113] 〔英〕E.E.里奇、C.H.威尔逊主编《剑桥欧洲经济史》(第四卷),张锦冬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第223页。
[114] 〔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249~254页。
[115] 转引自〔澳〕琳达·维斯、约翰·M.霍布森《国家与经济发展——一个比较及历史性的分析》,黄兆辉、廖志强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第247页。
[116] 〔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王逸舟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156页。
[117] 参见J.A.Robinson,and D.Acemoglu,Why Nations Fail:The Origins of Power,Prosperity,and Poverty (Crown Business,2012)。当然,Robinson和Acemoglu将伊丽莎白时代的英国称为一个攫取性的政治体制却有欠公允。另外,Roe也认为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政治或政府决定的结果。参见Mark Roe,Strong Managers,Weak Owners:The Political Roots of American Corporate Finance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4)。
[118] 中国的当代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没有对投机倒把的除罪化和政府对发展个体商业的支持,中国就没有市场经济。这充分证明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期,需要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激发个体公民的商业动机,这和英国脱离中世纪基督教商业伦理束缚后采取的重视商业的激励措施没有太大的差别。
[119] 〔美〕斯蒂格利茨:《发展与发展政策》,纪沫、仝冰、海荣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第25页。
[120] A.D.Chandler,F.Amatori,and T.Hikino,Big Business and the Wealth of Nations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
[121] 这一点有助于分析中国的垄断问题。问题不在于垄断本身,而在于这种垄断是否实现了政策目标(取决于基于目标的成本收益分析结果),是否应该设定时间限制(如果成本大于收益的话)。
[122] 感谢刘元春教授向笔者指出了这一点。
[123] R.Gilpin,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7).
[124] M.Jenson,“Eclipse of the Public Corporation,”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5(1989):61-73.
[125] 譬如说,近期中国着力构建的国家治理体系、降低公司注册门槛等就是这方面最新的发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