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法200问(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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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吗?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