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法200问(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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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023.没有取得驾驶证就开车上路,是违法行为吗?

答: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驾照”,是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需申领的证照。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需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开车上路,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员没有取得驾驶证就开车上路,是违法行为吗?

对于上述问题,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由此看出,驾驶人员在没有取得驾驶证之前是不得上路行驶的。若未取得驾照就上路行驶,则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要受到法律处罚。

024.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该对车辆做哪些检查?

答:驾驶人员作为机动车的操作和掌控人员,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前不应当马虎对待机动车安检,不应当以节省行车时间或者过分相信机动车性能为由,不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查。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对机动车驾驶条件做相应检查,以确定是否适合上路。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在上路前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查,防患于未然,将风险降到最低,这主要是为了保护机动车辆驾驶人和乘客的人身安全,做到平安出行。

025.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符合一定的驾驶条件,如身体条件、驾驶技能等都必须符合我国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机动车驾驶人安全出行,也才能保证其他人员的安全。

对此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年龄条件:①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②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③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④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⑤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⑥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①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②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③辨色力:无红绿色盲;④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⑤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⑥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⑦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026.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答: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的申请驾驶证的禁止条件作出规定。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据此,凡符合其中上述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都不得申请驾驶证,交通管理部门也不得违反规定向不符合驾驶资格的人员发放驾驶证。

027.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向哪个地方的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答:我国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不同情况而做出不同规定。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1)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据此,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考量自己的具体情况,到有机动车驾驶证发放权的部门申领。

028.考驾照的考试内容是有哪些?怎样算合格?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其中,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规定,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对于怎么才算考试合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条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029.因故不能参加驾驶员资格考试的,怎么办?

答: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由此可见,因故不能参加驾驶员资格考试的,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向考试部门提交取消考试的申请。

030.哪些情况下应当更换驾驶证?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此外,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031.岁数大的人不能开哪些车?

答:因为人上了年纪后,由于身体方面的原因,驾驶一些车辆可能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法律对驾驶相应机动车的上限年龄做了限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032.驾驶证丢了怎么补办?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033.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当地验照吗?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也就是说,只要经过备案登记了,就可以在当地验照,不必再回原登记地参加验照。

034.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哪些?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此外,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035.实习期间不能驾驶哪些车?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此外,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需要注意的是,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036.哪些情况下会被注销驾照?

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并且,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037.驾照考试中贿赂考官的,会有什么后果?

答: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格的获得与考试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任何人不得存有侥幸心理,不得非法获得。现实中,的确存在很多贿赂考官等工作人员的现象,但这是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038.校车驾驶人须符合哪些条件才有资格驾驶校车?

答:鉴于目前校车事故频发,国务院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范校车运行,保护学生的安全出行。

根据我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驾驶人员才能取得校车驾驶证资格,运载学生上下学。

039.哪些人员可以驾驶客运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

答:客运运输不同于一般的个人机动车运行,其承载着众多乘客的人身安全,因此在驾驶过程中,乘客的安全应当时刻受到重视。对于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也应当符合相应的法律条件。我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客运驾驶人员的条件作出专门规定:(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只有符合要求才能驾驶客运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大监督力度,杜绝不具有客运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机动车。

040.哪些驾驶人可以被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答:驾驶证的审验是车辆管理所在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对驾驶人执行法规、身体问题和记分情况进行检验的业务。

同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由上述规定可看出对于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一年内没有累积记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

041.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可以驾驶机动车吗?

答:机动车驾驶人员若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行为,机动车的驾驶证可能暂时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那么在驾驶证被扣押期间,机动车驾驶人还能在无证的情况下驾车吗?

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由上述规定可知,机动车驾驶人员驾驶证被扣押期间,机动车驾驶人是不得再驾驶机动车的,以避免无证驾驶所带来的严重不良后果,甚至由此给不确定第三人带来的责任追究难的问题。

042.我国法律对交通管理部门实行的机动车累积计分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并规定一定的处罚标准和措施,有助于机动车驾驶人严格自律,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维护健康的交通环境和交通秩序。

043.我国交通法规对违反交通规则的扣分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对交通违法行为共规定了52个计分项,具体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044.哪些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员会被检查体内的酒精含量、毒品含量?

答:一般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员不会进行身体检查。但是当机动车驾驶人员存在驾驶违章等情形时,交通管理人员一般会对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身体检查。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1)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2)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3)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4)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