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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法律规范的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国,也不是什么样的法都能治好国。这是非常深刻的。应该说,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法治国家治理制度中的绝大多数制度、体制和机制,已通过立法程序规定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表现为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27],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实施法律并且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使法律规范更加具有科学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就提升立法质量作了专门部署:“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8]法律规范的质量主要体现在其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上。一个制定精良的法律,其所具有的利益导向机制可以起到规制引导行为向善的作用,促使行为人选择最理性、最有利的行为方式。比如分蛋糕的人最后行使选择权,就是这样一种利益导向机制。通过这样一种程序性机制实现了对实体问题的公正处理,通过制度性手段使行为趋于理性化。可见,实现立法的科学化,除了使法律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具有可操作性或可实施性以外,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发掘内在的动力机制,即通过利益导向机制使法律具有可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