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法治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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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等的价值追求

平等在人类思想的发展进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平等是人类追求的最大的价值和理想之一。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正义,他将平等解释为“数量相等”、“比值相等”,即“你所得的相同事务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根据个人的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务”。近代资产阶级更是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口号。在中国,平等思想也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的法家就主张法不阿贵,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封建社会的农民起义几乎都用过“均贫富”或与其相类似的口号来号召跟随者。这些平等思想的提出虽然具有较大程度的进步意义,推动了社会向前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共同性的缺陷和不足。比如,近代法治宪政确立和施行的平等主要是形式平等,它对身份制度和特权制度进行了否定,强调“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但它的缺陷在于它是建立在抽象虚构的“个体”之上的,而忽略了“人”的历史社会性。完全舍弃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差异,不可避免会导致现实的不平等,出现社会的两极分化。

科学社会主义在批判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把实现社会平等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基本目的之一。一方面,它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不平等的根源;另一方面,将劳动作为衡量平等的根本尺度和实现平等的基本途径。它反对剥削,又承认个人天赋、劳动能力和贡献的差别,主张通过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实现人类社会的平等,以克服强调形式平等而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状况。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平等。对平等,邓小平有着系统的阐释。邓小平始终把大多数人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放在首位,提出社会主义平等的精神实质是“共同富裕”。[82]邓小平曾指出,“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本质的一个东西”。[83]

中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就是强调要把平等贯彻到法治的全过程。讲平等,首先是反对特权。受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邓小平同志认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84]邓小平尤其注意反对特权,他曾有针对性地指出:“越是高级干部子弟,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治了,效果也大。”[85]“反腐败、贪污、受贿,抓一、二十件,……要雷厉风行地抓,要公布于众,要按照法律办事,该受处罚的,不管是谁,一律受处罚。”[86]在邓小平主持下,我国改革初步实现了政治身份平等、公民身份平等、智慧身份平等。现行宪法表述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平等观受法律适用平等说影响很大,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得区分适用对象,要平等地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的人。这种平等并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未来,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法律对平等的保护,应当由法律适用的平等,转到法律制定的平等上。

形式性平等之外,是对实质平等的追求。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实行公有制,为追求实质平等提供物质基础。现行宪法在第6条至第10条对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生产资料所有制等进行了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有例外);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的建立,是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证,可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现实质平等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出现的土地财政、利益固化、农民工户籍、个别地方利用资源暴富等问题,并非公有制本身的问题。相反,是公有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的结果。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将会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非常充分的前提条件。[87]追求实质平等的另一方面的努力是实施和完善社会保障,为弱势公民提供物质帮助。关于物质帮助和社会保障,现行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此外,我国还专门制定有《社会保险法》等专门性社会保障法规。

追求平等,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十分重要。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正义,由此可见平等与正义的紧密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在这五个方面中,公平正义被表述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可以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法治不仅在于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的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都得到体现和贯彻。公平正义的核心是制度的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