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用法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通过法治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是一个具有内在矛盾的命题。法治化要求稳定性、持续性、规范性,强调的是不变;而现代化是不断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强调的是变。这种冲突和矛盾已经在现实问题中显现出来。当改革涉及部门利益或是地方利益的时候,部门和地方就以“有法律规定、坚持法治原则”为托辞拒绝或回避改革。因此尽管各行各业都在推行改革,但改革仍举步维艰。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们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案,但改革的步骤是应统一到全会精神上,还是统一到现行法律上?统一到全会精神上,可能与法律规定相冲突,造成有法不依的问题;统一到法律规范上,全会精神不能落实,改革难以推进。那么如何破解这个僵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就此作出了回答。笔者据此建议,应当将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转变为全国人大的决定。理由有三:
1.从文件性质来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代表执政党的意志,其对改革的规划和布局充分体现了执政党的政策和主张。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转变为全国人大的决定,就是要通过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将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将党的主张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样既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的贯彻和落实,又能避免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与法律规定的相互矛盾。至于全国人大的决定与其他法律的冲突问题,运用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即可解决。
2.国家治理现代化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体制机制的重构和变革,这些制度相互关联、彼此影响,需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是发展滞后,都会阻碍总目标的实现。改革意味着相关立法都要修改,如果零敲碎打地一个制度一个制度的建构、一部法律一部法律的完善,改革的“整体”节奏将受到影响。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转变为全国人大的决定是“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方法,它既解决了改革有法可依的问题,又保证了改革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3.如果按照一般程序逐一修法,就全国人大的立法进度而言,恐怕需要几十年的时间。且法律的颁布和修改需要严谨细致地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对于未经实践检验,条件不成熟的改革措施尚不能制定法律。而面对国际上日益严峻的竞争和挑战,国内社会结构剧变所带来的利益对抗、矛盾交织以及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改革无疑具有紧迫性。建立一整套成熟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与时俱进的国家治理体系,离小平同志在1992年南巡讲话中提出的“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要求仅有七八年时间,时不我待。我们需要一个便捷的方法使改革获得法律的总体授权,待时机成熟再逐一修法,因此将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转变为全国人大的决定就是最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