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普及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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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时代法治实践中的普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新时代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需要立足全民视角,科学审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与“全民普法”的内在关系。近年间,我国普法呈现全面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活动的现象,如《立法法》修订中引入有关普法内容、“谁执法谁普法”的推进、以案释法的开展等。在此基础上,立足新时代法治实践需要,由“全面普法”态势向“全民普法”升华,是兼顾国家、社会和个人多方利益的普法发展新样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其兼顾国家、社会和个人多方利益的多种现实功能,为“全面普法”向“全民普法”转化提供了必要价值指导。一方面,借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的发展态势,促进“全面普法”由法律制度普及向法治运用普及转化。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的过程,也是法律理念转化为人们法治认同和法治习惯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传播兼顾了“全面”和“全民”两个维度。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过程中,采纳了“全民”视角,即坚持全民行动、干部带头,从家庭做起,从娃娃抓起。青少年和国家公职人员历来是我国普法重点人群。新时代加大全民普法力度,青少年和领导干部同样是重中之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普法的“全民”维度高度重合,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新时代普法实践提供更为直接的价值指引。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下,立足“全民”视角,深化新时代全面普法实践,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在重点法治实践问题方面,强化全民的政治与法治立场。

比如,在合宪性审查中,在现有整体法制框架内,应当秉承必要的全民立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至此,对于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但现有研究热点集中于合宪性审查的模式选择和顶层设计等方面,[1]由于偏重于从法治角度探究宪法监督问题,对于合宪性审查的政治维度问题缺乏应有的关注。这导致对于合宪性审查的根本目的缺乏全面认识,从而对致力于维护宪法权威的合宪性审查功能认识有些片面。

宪法权威来源于社会共识,维护人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权威的根本来源。[2]所以,在现有法制框架内探究合宪性审查问题,应当秉承必要的人民立场。深言之,以法治实践的角度审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应当关注法治实践中的人民这一重要参与方。普法融入立法,成为破解合宪性审查等立法问题的人民立场的重要突破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普及法律首先是普及宪法,以民众立场进行宪法理念传播是有效法治传播的关键。深化新时代全面普法实践,应当以合宪性审查为切入点,坚定新时代法治的人民立场,合理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获得实质性推进。

第二,在重点法治实践发展方面,发挥全民普法的跨领域沟通作用。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目前依法治国各个领域存在不同的运作机制,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将是现有运行机制的再度整合。近年间,普法呈现向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领域拓展的趋势。从实质上讲,这是发挥了普法作为法治沟通形式的内在优势。在此基础上,普法的“全民”视角,进一步深化了现有普法在法治实践中的全面发展态势。换言之,新时代普法兼顾“全民”和“全面”的两个维度,普法的柔性法治优势在各法治领域获得实质性的全面发展,从而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协调发展中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在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建设中,目前法治宣传教育议事协调机制存在值得借鉴思考之处。普法工作涉及多部门工作,为应对多部门普法协调不利问题,国家正式出台了普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尽管具有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部分单位普法责任意识不强、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问题。[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普法,为通过价值认同克服形式法治的弊端开辟了思路。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的运用,应当充分吸收借鉴包括普法在内的各种议事协调机制的发展经验,通过有效发挥全民普法的跨领域沟通作用,以深化法治价值认同的科学路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以上以重点法治实践及发展问题为例,阐释了在法治实践层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诠释“全民普法”的途径和方式。这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化发展的重要趋势。尽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十分必要,[4]但这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全民普法发挥引领作用的全部。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多局限于普法内容方面,对于普法行为合理化、普法方式科学化等缺乏应有的关注。换言之,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同时,更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普法行为和普法形式进行必要指引,从而全面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普法的价值引领作用。

第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普法行为科学定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丰富,囊括了国家、社会和个人多层面的价值,法治价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诸多价值之一。从实质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价值普及提供了一种法社会学视角,即以更加开阔的社会视角看待法治价值,在多种价值比较中科学审视法治价值。相应地,普及法治价值的普法行为,应当注重结合国家、社会等现实发展的多种需求。更为重要的是,与法社会学视角下的普法内容和形式发展相适宜,以现实理性视角对待全民普法,应当对普法行为进行科学定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的普法行为,是普及法治价值的重要法治沟通行为。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代建设中,治理理念需要必要的沟通行为为载体。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必要的法治沟通方式不可或缺。换言之,普法行为不应仅仅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的伴生行为,通过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多层面法治沟通交流,普法行为将法律信仰建立在合理商榷过程之中,增进法律的精神文化基础,[5]从而有效克服法律工具主义的弊端。深言之,作为柔性法治方式,普法行为在国家法治建设、社会法律治理、个人行为规范等多层面具有重要法治发展潜力。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科学指导下,普法以全面沟通的法治形式提高全民的现代理性程度。

第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普法活动深入开展。

随着多种新媒体的应用日益丰富,近年来普法方式日益多样化。我国普法属于严格意义上具有中国特色的党政主导的司法行政行为。在三十年普法成绩基础上,加大新时代全民普法力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合理匹配多种普法方式的重要价值根据。一方面,以法治政府理念统合党政主导的普法活动,以行政法治视角合理规制普法主导形式。另一方面,在普法具体形式方面,实现法治宣传教育领域的“供给侧改革”,[6]以各种普法形式的合理结构化为依托合理配置多种普法形式。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联系普法活动的主导形式和具体形式的价值纽带。归根结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宽广视角和价值底蕴,是普法活动相关主导方和参与方的重要共识。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普法活动深入开展,普法行为的相关方的行为规制和协调是重要前提。在缺乏有关普法的制度顶层设计的情况下,以文化认同推进行为规制势在必行。正如喀麦隆思想家丹尼尔·埃通加—曼格尔认为,“文化是制度之母”。从法治宣传教育角度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的普法,普法宣传最终致力于普法教育的目的。借鉴“言传不如身教”“正人先正己”的优秀传统教育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普法活动深入开展,必然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理规制普法相关主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