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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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抵押财产的范围有法律限制——某农村信用社因抵押财产不合法未能实现抵押权案

【案情】王某是某村养鱼专业户,为了扩大养殖规模增加投资,王某与某农村信用社达成贷款协议,信用社贷款10万元给王某,王某以其所居住的房屋、所拥有的货车一辆、养鱼场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家中彩电作为抵押物。后来王某因经营亏损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追偿未果,于是向法院要求拍卖抵押物。

法院经调查发现,签订抵押协议时,对于房屋,王某由于继承原因与其兄弟发生争议,并已诉至法院,货车因违章行车拒不接受罚款,一直被有关部门扣押。

【评析】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享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提供担保的财产即为抵押财产,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抵押。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物权法规定如下:

(1)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案中抵押财产有四种:房屋、货车、养鱼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彩电。由于王某用于抵押的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符合《物权法》第184条第(4)项的规定,不得抵押。货车在签订抵押协议时即已被扣押,符合第(5)项的规定,不得抵押。其养鱼场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得用于抵押,因此,只有彩电为其合法的个人财产。因此,法院认为信用社仅可以就彩电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未能实现的债权或受到的损失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王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