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规定
17.将自己的汽车牌照借给朋友使用,不知违法自尝苦果
案例背景
小孙从北京某大学毕业后就决心在北京打拼。五年以来,小孙一直在一个经营饲料的私营企业中任经理助理职务。眼看着自己已到三十岁,加上远方父母频频提及婚事的问题,小孙也在同事的介绍下见了几个相亲对象,但结果都不太理想。女方不是嫌弃小孙没有北京户口,就是不满小孙的经济现状。
小孙父母拿出全部的积蓄给小孙置办了一辆别克汽车,希望能对孩子的终身大事有所帮助。很快,在同事刘生的引荐下,小孙和一位姓张的女孩取得了联系,两人会在晚上空闲时间聊聊微信,互相取得了对另一方的初步了解。一个月后,小孙觉得时机成熟,便约女孩见面,女孩也欣然同意了。见面后,双方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在两人宴请介绍人刘生时,刘生提出自己最近也买了一辆北京现代汽车,但是车牌号一直没来得及办理,想在周末的时候暂借小孙的车牌用一下。小孙对刘生满怀感激之情,自然不好回绝刘生的这一请求,况且小孙也觉得外借车牌并不是什么大事,便爽快地答应了。后来,小孙接到刘生打来的电话,称其开车至某街道时,因闯红灯被监控电子眼抓拍,处理违规信息时,监控中心发现车牌照与车辆信息不符,自己的现代车因违法借用车牌被扣留,车牌照也被收缴了。这个消息给正在筹备婚礼的小孙一次突然的打击,小孙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好心出借车牌,却给自己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心情烦躁的小孙无法控制内心的慌乱急躁,和女友吵了起来,女友一气之下,提出了分手。小孙的母亲得知婚事告吹的消息后,急得卧病在床。原本和美的日子就这样被不懂法的小孙毁得支离破碎,现在真是悔之晚矣!
律师分析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难以完全避免借用他人物品来应对突发问题的情况,一般来讲,这种物品借用行为并非法律所禁止的,同时,我们的道德观对这种互帮互助的行为是持肯定态度的。因此,总会有人对出借个人所拥有物品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忽略,案例中小孙就是这样轻信出借个人拥有的车牌不会产生什么恶劣影响,更不会违法犯罪。但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车牌派发权力仅归于交通管理部门,车牌所有人不能将自己的机动车号牌再次派发他人,更不能允许他人悬挂该车牌。同时该法对借用人的行为也明令禁止,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否则,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因此,案例中交管部门所做的扣押车辆和收缴车牌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同意向好朋友出借车牌或许在情理之中,但却处于合法地带之外。对此毫不知情的小孙仅凭个人主观感觉,就做出了出借车牌的决定,殊不知这一决定会给他带来多么严重的法律责任。现实的法律处罚给小孙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落差,致使其向女友进行了不适当的发泄,更使得其母亲气急伤身,一家人痛苦不堪,这不得不归责于小孙对法律的无知,但凡他能够对法律有基本的了解,出借车牌的事情就难以发生,法律的惩罚就可以避免,和美的生活也就少了几分叨扰。
温馨提示
当前,购车一族迅速壮大,办理汽车牌照成了一件耗时耗力的事,在小客车限购地区尤为明显。因此我们可能会遇到尚未成功办理车牌就需开车上路的紧急情形,对此法律作出了变通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号牌,以供机动车所有人解决燃眉之急。切勿通过借用他人车牌的方式来规避交管部门发放车辆号牌的法律规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