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知共有房屋申请登记必须一起去,一人去了白跑一场
案例背景
吴某高中毕业后就留在父母身边务农,为了改善家里的生活状况,吴某选择自己创业,种植、销售各种花草。几年后,吴某的生意越做越大,他决定到县城拓展业务。吴某到县城后,四处奔波,推销自己的花木。在此时,吴某认识了从农村来打工的女青年刘某,二人一见钟情。后来,刘某辞掉工作,与吴某共同经营吴某的花木生意。通过吴某、刘某二人的努力,吴某开拓出自己的销售渠道,后吴某成立了自己的花木公司。吴某和刘某在公司成立的当天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二人决定在县城购买一套商品房。二人为了方便工作,想在公司附近购房,但是公司附近只有期房,没有现房出售,无奈之下,二人决定购买一套二手房。经过朋友介绍,吴某选中了晨源小区一套二手房,吴某、刘某与该房屋的房主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楼房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刘某,房款于签订合同之日一次性付清,张某将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交给吴某、刘某,张某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协助吴某、刘某二人办理过户手续。
吴某、刘某二人在张某交付房屋后,将该房屋简单装修就入住了。后吴某接到一笔大的订单,吴某和刘某都回到农村的花圃安排订单需要的花木。此时,张某打电话通知吴某到县城办理过户手续。吴某本想晚几天再去办,但是张某说他马上就要去外地工作了,就这两天有时间。吴某就和刘某商量,由刘某携带所需证件和吴某的授权委托书到县城和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吴某则留在花圃工作。刘某匆匆忙忙赶到县城和张某办理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告诉刘某,因刘某与吴某是夫妻共同买房,房屋属于夫妻共有,必须夫妻双方同时到场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回家后,刘某就将此事告诉了吴某,可吴某觉得是工作人员嫌弃刘某是个农村妇女故意为难她。于是,第二天,吴某就叫刘某继续在家赶工期,自己穿戴一新,又带着好烟好酒去了县房管局。可是,得到的答复还是一样的。无奈之下,吴某跟张某商量第三天再来办理,可是张某已经买好了去外地的机票,不同意吴某的提议。吴某只好许诺给张某重新买机票并办理退票手续,还答应给张某1000元的误工费,张某这才同意了再陪吴某夫妇到房管局一趟。吴某自己到房管局碰了灰,这才相信共有房屋必须共有人一起来办理过户手续,自己非常懊悔,要是自己稍微懂点这方面的法律,也不至于跑这么多趟,现在白白地耽误了两天的时间,还得再付给张某1000元的误工费。
律师分析
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重要的形式。《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二人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共有财产仅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会产生很多的纠纷,也容易造成权属不清的混乱局面,因此《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这样既可以提高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共同申请登记的意识,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本案中,吴某、刘某领取了结婚证,就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二人共同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么该房产就是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吴某、刘某二人就应该和张某一起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过户手续。吴某不了解相关的规定,本想由一个人去办理相关手续,另一个人则可以忙订单的事,但是没想到不仅没节省时间,反而多浪费两天的时间,还得赔张某的误工费。
温馨提示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买房的,一定要共同去办理房产手续,这样才能将房产明确为夫妻共有财产。有的夫妻将夫妻共有房产变更到一人名下,在这种情况下也是需要双方同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的。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