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投资创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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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违约后百般推诿,对方当事人一头雾水不知找谁承担责任而放弃维权

案例背景

张某是北京市某外贸公司的销售部经理,由于公司领导经营不善,公司融资困难,陷入困境。在这种状况下,张某毅然从该外贸公司辞职。辞职后,张某凭借这几年在外贸公司工作的经验,准备和朋友一起注册成立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2014年6月12日,张某与朋友王某、刘某等签署了发起协议。随后,张某便以自己的名义与东方木制品批发公司(简称批发公司)签订了《办公桌椅购买协议》,协议约定,批发公司应于2014年7月2日前交付张某订购的办公桌椅,张某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交付货款。

批发公司接到订单后,便紧锣密鼓地按照协议要求的质量、尺寸等制作办公桌椅,并按照协议约定如期交货。然而让批发公司没想到的是,交货以后张某却以资金不足为由迟迟没有支付货款。后批发公司再次向张某催要货款时,张某却称协议虽然是以自己名义签订的,但他只是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发起人之一,是为进出口贸易公司购买的桌椅,现在进出口贸易公司已经正式成立而且购买的办公桌椅进出口公司已经开始使用,因此,货款应由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批发公司遂找到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其他负责人王某、刘某,而该二人却认为进出口贸易公司是企业法人,当初与批发公司签订协议时是张某以自己的名义签的,与公司无关,货款就应该由张某个人偿还。在支付货款的问题上,张某与王某、刘某等人互相推诿,甚至最后对批发公司的人避而不见。批发公司负责人一头雾水不知道到底该找谁承担责任,最终放弃维权。

律师分析

发起人是设立中的公司的机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设立公司即为了公司利益,当然有的则可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严格来说,如果发起人为公司利益签订合同,那么合同责任义务自然应当由公司承担,而相对的,发起人为自己利益签订合同,那么合同的责任显然应当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而不应由公司承担。然而在实践中,合同的相对方很多时候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因此为了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风险、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作为该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发起人之一,为了公司的成立,与批发公司签订了《办公桌椅购买协议》。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和批发公司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批发公司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张某发起设立的贸易公司成立后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使用订购的办公桌椅,批发公司也有权利请求贸易公司承担责任。事实上,进出口贸易公司已经成立,虽然进出口贸易公司对该合同未予以确认,但是其已经实际使用订购的办公桌椅,因此,批发公司可以要求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货款。然而,批发公司却因为不懂法,因不知道合同的责任主体是谁,就轻易地放弃维权,自己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损失。

温馨提示

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在公司未成立时,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只能向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但是,公司成立后确认该合同的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