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投资创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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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体工商户登记中,登记机关泄露了商业秘密,申请登记人不知可依法索赔而自认倒霉

案例背景

程某从小喜爱钻研生物生命,无论是小动物还是植物,他都爱研究。历经小学、中学、本科、硕士、博士的知识积累和实践拓展,加之多年的潜心研究,程某终于研究出一种制剂可以通过对动物血液的化验,及早发现动物身上存在的病状,得出早期结论,进而及早治疗的方法。但是因为程某想要将此制剂作为自己即将开设的个人宠物工作室的第一项研究成果,所以他的研究就一直处于保密的阶段,尚未公开。

经过充分的资料准备,程某已经筹划向自己宠物工作室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了。但是,就在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属工商管理机构报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时候,程某产生了顾虑,他担心自己的这项研究至今尚属首例,虽然已经申请了专利,但也涉及个人私密以及自己的商业秘密。考虑到自己合法经营必须办理登记,程某特意请求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注意资料的保密,不能流传。

办理登记后的几个月,程某和一位客户谈生意时无意之中发现客户的手中有一份制剂资料,仔细查看后发现正是自己研究的制剂,配料都是一模一样的。告别客户后,程某坐立不安,自己的资料那是绝对不会透露的,除了自己锁在保险柜的那份,就是只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时自己提交过一份。思来想去,一定是在工商机关那里出了纰漏,制剂的秘密被泄露了。程某去找工商机关理论,但是毫无结果。程某无奈,求告无门,只有自认倒霉。自此,程某终日沉默不言,郁郁寡欢,几个月下来人竟然消瘦了一圈,先前的光彩不复存在。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工商行政机关对其依法知晓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问题。在我们日常的活动和交往中,因为办理各种登记,从事各种活动的需要,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会要求我们填写必要的信息。比如办理本案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就会填写申请人的电话、经营住所、经营范围以及一些经营的商业信息等。那么有关机关和部门对于这种因为职能而获知的公民经营的隐私商业信息,应当如何处理呢?虽然各条细致的规定散落于我国法律之中,但根据我国法律精神的要义指引,毫无疑问一定是会要求做到保密。

具体到本案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根据我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即应当保密。那么本案中,程某因办理工商登记的需要,将自己的制剂成果材料提交给工商机构,并已请求工商机关保密,工商机关就应当依法保密,不得泄露。现在发生程某见到自己客户的手中有一份自己研究的制剂资料的事情,显然能够得知工商机关是未严格做到保密义务的,侵犯了程某的权益。面对自己的权利受侵,程某在工商机关求告无果的情况下就自认倒霉进而伤害了自己。但其实,这些都不应该发生,因为程某还没有穷尽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发生权利被侵害的事实,首先程某自己找侵权人工商机关去处理没有错误,但是这并不是最终途径。工商机关求告无果,他还可以依照我国侵权法律的规定,到法院去起诉工商机关的侵权行为,要求赔偿侵权损失。所以程某今日的局面,可以说是因为他不懂法律造成的后果,不懂法律伤害了他的利益,我们都应该引以为鉴。

温馨提示

当我们因为从事某些活动需要而提供涉及个人私密、商业秘密的材料时,要小心谨慎对待。对于他人或有关部门因职能知悉而又公开或泄露个人私密、商业秘密信息的,我们应当学会依法维权,积极诉求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