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定居的华侨离婚向哪里起诉?
现实困惑
梅小姐在北京工作期间认识了一名澳大利亚男子贝伦,双方一见钟情,不久便坠入爱河,并且在北京办理了结婚。结婚后,梅小姐不顾家人的竭力反对,办好签证同贝伦一起到了澳大利亚。贝伦在澳大利亚有自己的别墅和跑车,应当说物质生活条件还是很好的。但梅小姐在此居住了一段时间后,觉得非常孤独和寂寞。澳大利亚地广人稀,虽然居住条件很好,但周围没有邻居、朋友可以交流,梅小姐很喜欢吃中国菜,但到了澳大利亚却很难吃到可口的饭菜。经过近一年的生活后,忍无可忍的梅小姐终于冷静地向贝伦提出分手。但是,当她向澳大利亚当地的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时,当地的法院却以自己没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请问,梅小姐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国际化步伐不断加快,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的不同,涉外婚姻的离婚率较高。如果夫妻之间不想再维持彼此间的夫妻关系,此种情况下应由哪国法院管辖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提醒
随着涉外婚姻数量的逐年增加,涉外离婚这个话题也浮出水面。涉外离婚有可能牵涉到一系列的利益纠葛,因为国别不同、规定不同,涉外离婚更显纷繁复杂。所以,选择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先弄清楚所在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