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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承认对方请求会产生什么结果?

现实困惑

甲欠乙5万元,后双方闹到法庭,甲聘请了其做律师的弟弟黄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并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标明黄某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的权利。后在诉讼中,黄某见欠条确实为其哥哥甲所签,就承认了甲欠乙5万元的事实,法院遂判决甲还钱,甲得知后,认为黄某无权承认欠条是甲自己所签,于是上诉到二审法院,被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决。那么,黄某承认甲欠乙5万元的事实有效吗?

律师点评

黄某的承认有效,他所承认的内容应该视为是委托人的承认。在民事诉讼中,授权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的活动与委托人实施的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代理活动的后果根据代理授权的性质有所区别,对于特别代理人来说,其所为的一切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活动都对委托人产生法律后果,即使是其对事实的承认导致直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也对委托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一般代理人来说,如果其对事实的承认导致直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则对委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黄某是特别代理人,有代为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因此他所承认的内容应该视为其委托人甲的承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三款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特别提醒

从特别授权的内涵看,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所从事的行为的约束力当然及于被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