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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可以算作证据吗?
现实困惑
某建筑公司与承建公司就某大楼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进度、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后来,工程完工后,双方因质量和价款问题再次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是否修改过合同进行辩论。建筑公司提出双方曾达成过口头和解协议,并有录音为证,承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认有这回事。后来经法庭鉴定,录音是伪造的,那建筑公司的陈述还算证据吗?
律师点评
建筑公司的陈述仍然算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的一种,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再举证。本案中,建筑公司对案情事实的陈述,承建公司已明确承认,那么,建筑公司就不必再另行举证。尽管后来发现证明录音是假的,但承建公司已经承认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因此,该陈述仍是有证明力的。此外,我国的证据制度是重实证,轻口供。陈述的事实的确是证据,但证明力没有物证的证明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特别提醒
当事人陈述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一种形式,其证明力一般较弱,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佐证,法院是不予以单独采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