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可否起诉其父母?
现实困惑
小王(3岁)和小周(4岁)在幼儿园吃午饭的时候,趁老师徐某出去打电话,就打闹了起来,结果小周将一碗热汤泼到了小王的脸上,造成小王脸部被烫伤。小王的父母看见孩子被烫伤非常心疼,他们想起诉小周的父母,这样合适吗?
律师点评
小王父母的做法是不合适的,但是小王的父母可以将小周和幼儿园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本案中虽然小周应为被告,但实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小周的监护人,实践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因此法律上一般要求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法律也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遭受侵害,学校和幼儿园有过错的,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因为幼儿园、学校对在校学生有负责监管的义务,如果由于学校、幼儿园监管不当,造成学生受伤,则学校、幼儿园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本案中徐某在上班期间打电话,由于其未尽到管理和保护小朋友的责任,导致小王受伤,徐某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所以幼儿园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五十九条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
由于未成年人智力和身体发育还未成熟,他们往往对许多事情很难应对。设立监护制度,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来代理他们从事某些行为,显然更能保护他们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