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学习读本(全国“七五”普法学习读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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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证  据

143.刑事诉讼证据都包括哪些种类?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此外,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44.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分别由谁承担?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145.采用暴力、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据此可知,采用暴力、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146.哪些人不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47.因证人在重大案件中作证,而本人或其亲属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此外,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