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本法律故事书:绘声绘色讲解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法律常识(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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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少年毒枭的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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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秋,中缅边境某市警方破获一起特大制毒、贩毒案。令人震惊的是,这起案件的幕后毒枭竟然是一位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此,社会一片哗然。那么,这位未成年人为何走上了制毒、贩毒这条不归路呢?

这位少年就是小宇。很小的时候,小宇的父母去了广州打工,他和奶奶住在一起。奶奶对小宇百般娇惯,视若掌上明珠。小宇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

小宇虽然学历不高,但却精通电脑,成了附近大小网吧的“常客”。在网吧里,他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朋友”。

在接触的过程中,小宇时常听到那些“朋友”提到“溜冰”“有货”等暗语。对此,小宇倍感好奇。为了求得答案,小宇悄悄跟踪了他们,结果发现这些人来到僻静的巷道内吸食一种白色粉末。

“你敢来两口吗?”其中一个“朋友”发现了小宇的跟踪,于是把仅有的一点白色粉末递给小宇,还挑衅地对小宇说。

小宇以前在影视片中见过这种白色粉末,知道这就是传说中的冰毒,他还听说吸食这种毒品后会产生一些奇幻现象。出于一种好奇的心理,小宇稍稍迟疑之后,便接过了那一丁点儿冰毒。

本来,小宇只想体验一下传说中的“奇幻现象”,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当他走出了“来两口”这一步之后,网吧那些“朋友”便把他当成了“自己人”。他们对小宇无所顾忌,时不时地和小宇“有福同享”。

渐渐地,小宇对冰毒产生了依赖,一天不吸就难受。为了筹集毒资,小宇四处借钱、骗钱,到后来,大家都不再借钱给他。

为了能有钱买毒品,小宇跟着网吧那群“朋友”抢劫、贩毒。在一次“执行任务”中,小宇认识了一个名叫小强的人。

小强19周岁,和小宇一样,小学毕业后便辍学在家,他见小宇精通电脑且办事机灵,于是向小宇透露了有人在网上传播制毒技术的消息。

小宇心想,只要制毒成功,就能“自给自足”,他便在网上暗暗学习制毒技术,没想到竟然“成功”了。由于冰毒价格昂贵,但自制成本较低,所以小宇在“自给自足”的同时,又做起了发财梦。为此,他集结了一大批吸毒者制毒,还嚣张地利用一个名为“冰工厂”的QQ群贩毒,一步步走向罪恶的深渊……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宇的“冰工厂”最终没能逃过警方的法眼金睛。

几个月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侦查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小宇的QQ群十分可疑,随即假扮吸毒人员进群。

侦查人员在取得小宇的信任后,顺藤摸瓜地引出小宇,并一举抓获。至此,这起特大青少年制毒、贩毒案得以告破。

在庭审中,小宇心想自己是未成年人,不会受到多大的惩处,表现出不以为然的样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控辩结束后,法官开始宣判。

“不是说对未成年人要减轻处罚吗?”话音未落,小宇就大叫起来。

“的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同样,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也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此条还规定了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情形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终,小宇被判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奉劝大家,特别是青少年,一定要远离毒品。尤其是在一开始就不要以身试毒……”小宇回想自己当初因为好奇吸毒,从而一步步走向贩毒、制毒的不归路,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律知识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此条同时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故事中,小宇14岁,是未成年人,但他制毒、贩毒,并且是首要分子,所以判决“轻中有重”。同时,故事中涉及的诱使小宇走上吸毒路、以及网上传授制毒技术的相关人员也受到了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