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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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检举权——公民揭发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有效途径

★控告、检举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

★控告、检举可以促使国家机关更好地行使权力

★公民要依法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权利

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控告、检举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是国家为了发现、纠正公权力行使中的错误而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于公民控告、检举权的行使,国家要通过完善制度,给予积极引导、认真对待和加强保护,以保障公民民主监督、政治参与的自觉性、理性和合法性。现实中,控告、检举往往也是破获刑事案件的来源和线索。

保护权利

控告就是名誉侵权吗?

1997年8月,时任重庆某县副县长的徐某,在县城职业中学旁边的灯光球场开了一家夜总会,取名“情人岛”。为方便客人停车,夜总会拆除了学校围墙,让操场变成停车场。学校找来工人重建围墙后不久,夜总会又强行拆了围墙。几个月内,双方拆、建围墙3次。学校多次向徐某提出抗议,但都无济于事。不但如此,学校的篮球场、单双杠、跑道等,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毁坏,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

1998年3月,媒体对此事曝光后,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建委、县国土局联合执法,拆除了夜总会。在1999 年1月,徐某当上了县政协副主席。1999 年11月18日,职业学校校长李某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突遭袭击而受伤。报案后,一直未得到处理,李某后来发现此事与徐某有关。但徐某却说自己根本不知道什么“情人岛”,也没开过夜总会,不存在与谁结怨,更没有雇凶伤人。

1999年12月,李某以学校名义向县委发送了《关于校长李某被人报复致伤的情况报告》,控告该县政协副主席徐某以1000元雇凶伤人。该《报告》同时送达了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

2002年5月,徐某持《控告信》将李某和某县职业学校告到法院。徐某在诉状中说:“李某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情况下,怀疑我雇凶伤人,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散布材料,并联络某县全体中学校长进行书面呼吁……是对我的大肆诬蔑、诽谤,给我的名誉造成了伤害。”

依法办理此案的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以书面形式控告徐某雇凶伤人,该《报告》没有向社会公开传播,属于依法实施的控告行为,该行为并未侵害徐某的合法权利。因此,李某的控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徐某向有关领导索取控告材料来反告控告人,其证据来源不合法。审理中,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实施了向社会散布贬损其人格名誉的言论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裁定书》送达李某和徐某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涉及的是公民的控告、检举权。本案中,李某是在行使控告权。行使控告权和检举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机关均不得予以干涉。但是公民行使检举权和控告权应该采用合法的方式,不得损害他人的名誉,并且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李某采取的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公民行使控告权的表现,应该得到法律认可。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