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利全知道:不可不知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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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婚姻家庭平等权——男女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身份、人格等地位平等

★夫妻的一方不得对另一方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欺侮

了解权利

男女婚姻家庭平等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地位平等的权利。具体指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体谅,不仅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人格地位平等,而且绝不允许一方对另一方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欺侮。

保护权利

结了婚就只能当家庭主妇吗?

张某和赵某(女)在经过了一年的恋爱时期后,二人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赵某结婚后辞了工作,专心做起了家庭主妇,男主外,女主内,婚姻生活过得很是美满。一年之后,赵某生下了可爱的儿子,等儿子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赵某认为家庭主妇的日子实在是很无聊,提出要找份工作。但是张某说儿子还小,自己工作太忙,请保姆又不放心,所以就不愿意赵某出去工作。但是赵某实在是厌烦了只能当家庭主妇的生活,二人的感情因此出现了裂痕。

本案涉及婚姻家庭平等权的问题。

夫妻双方不仅人格地位平等,同时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女方婚后有当家庭主妇的自由,也有选择工作的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妻子赵某不愿做“全职太太”,丈夫张某对此应理解与尊重妻子的选择,不能过于限制干涉。二人应该心平气和地、好好地讨论赵某工作的问题,因为赵某有工作的法律权利,这和张某是一样的。

孩子应该跟谁姓?

王某和宋某(女)二人都是独生子女,通过别人介绍从相识、相知,一直到步入婚姻的殿堂。宋某的父亲是当地有名的企业家,白手起家,生意做得很是红火。王某和宋某结婚后,夫妻之间也很恩爱。一年后,二人有了自己的儿子,但是由于宋某是家里唯一的女儿,宋某的父亲希望将来外孙能够接替自己的企业,所以希望外孙姓宋。这个提议遭到了王某的极力反对,宋某一向听父亲的话,父亲也是一片好意,觉得儿子姓宋也没什么不好的。这让王家人很难接受,本来幸福的家庭生活出现了起伏。

本案同样也涉及到夫妻家庭平等权。

《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孩子必须要跟父姓或者是跟母姓,这全由家庭自主决定。王某也不能一味的大男子主义,为了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双方还是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以上两个案例涉及的就是婚姻家庭平等权的内容。男女婚姻家庭平等权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享有地位平等的权利,具体指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相互体谅,不仅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人格地位平等,而且绝不允许一方对另一方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欺侮。只有夫妻之间互谅互让,和谐相处,才能使家庭生活越来越美满,才有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有助于社会的稳定。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