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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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坏身体后,消费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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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5日清晨,农民工小李在街边名叫“好再来”的小摊吃了一碗馄饨后便到工地参与施工。搬运建材过程中,小李感到有些头晕、胸闷,本以为是体力透支休息一下就好,不料,小李的晕眩感越来越强烈并伴有呕吐症状,工友将其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亚硝酸盐中毒。事发后,小李的妻子找到“好再来”小吃摊,向经营者索赔,经双方协商,经营者同意支付小李医疗费及误工费,但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李妻子就其是否有权索要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会如何答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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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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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小李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权利受损的具体内涵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法律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由此可知,因食用劣质食品导致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赔偿项目。本案中小李因食用劣质食物致身体受损是健康权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其可以向摊主索要相应的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