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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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将财产赠与他人,丈夫能以不知情为由要回钱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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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齐某的弟弟准备结婚,但是想买一辆车,齐某知道后,为了报答弟弟将上大学的机会让给自己,就瞒着丈夫程某给了弟弟20万元。后来,齐某的弟弟买了新车后,找朋友庆祝时,酒后说出了此事,不久此事传到其姐夫程某的耳中,程某恼怒妻子对自己隐瞒情况,满腔怒火地向妻弟索要钱款,声称自己不知妻子赠款的事实。请问,程某能将这笔钱款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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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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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齐某和程某作为夫妻双方,对他们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齐某或者程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齐某给弟弟的20万元,是瞒着丈夫给弟弟买结婚用的轿车的,其弟弟是知情的,法律即认定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共有人丈夫程某的合法权益,齐某对弟弟的赠与行为无效。所以依据有关法律程某是可以将这20万元要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