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权百事通(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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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的个人财产遭受损失的,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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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郭某结婚后因无法忍受对方的家庭环境而协议离婚。在离婚时,郭某称自己结婚时父母赠与自己的电动车因两人经常使用已经老化,将近报废了,要求用二人的共同财产来抵偿电动车的损失。林某认为这是正常使用造成的,不能够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请问,林某与郭某谁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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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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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即使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本案中,郭某的电动车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在郭某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然消耗、灭失,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