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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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犯罪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将犯罪的发生责诸外人,他们便能割断自己与罪犯之间的联系。人们一般认为自己与犯罪无关:犯罪正在别处增长着。存在着一个相当不利于预防犯罪的“我们(团体内)——他们(团体外)”的二分法。

——[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

对犯罪学的研究应该是多角度的,犯罪被害人就是视角之一。然而,传统的犯罪学过多地倾注于犯罪人,之后又转向对社会环境因素的考察,被害人只是作为犯罪对象而被忽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问题也就自然不会成为探讨的主题。直至1941年,德国杰出的犯罪学家汉斯·冯·亨蒂(1887—1974年)在被害人学的开山之作“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这篇著名的论文中首次予以阐述,认为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被害人在犯罪的发生与犯罪预防过程中不再只是一个被动的客体,而是一个“积极的主体”,是犯罪或被害的一个积极构成要素。事实上,被害人“影响并塑造了”他的罪犯。[1]至此,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问题开始成为犯罪被害人学中的研究内容,并在逐步受到重视的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问题也成为犯罪被害人学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当然随着研究的深入,出现了多视角的划分,比如以动静态来划分,以犯罪事件、人际关系为出发点来划分,以犯罪产生、变化、发展过程来划分,等等。在此,我们以角色与互动之间的关系来划分,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分为互动关系和角色转换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