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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房屋属于危房?
某大学校区后勤员工宿舍始建于1988年,因建筑年久失修且区域内多洪涝灾害,房屋整体出现了险情,墙体裂缝严重,楼板上面不断往下掉石灰等粉块状物体,在暴雨天更是不断有雨水从裂缝处滴落,雨水积在房子里泡坏了生活物品,住户们多半是年过六旬的老人,子女大多都在外地,所以老人们只能担惊受怕地住在这样的房子里。后经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政府相关部门确定该片宿舍楼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已属于整幢危房,遂启动了危房重建方案,限期进行拆除重建。那么,什么样的房屋属于危房?
危房即处于危险状况下的房屋,无法满足居住的安全需求,在危房中居住,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会受到威胁。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本案中,后勤员工宿舍楼墙体裂缝严重,结构已严重损坏,无法满足生活要求,所以,这座楼房属于危房。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公民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城市房屋如果存在危险却因对“危房”界定不清而继续使用,势必会对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对危险房屋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本法对危房界定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在房屋使用保修期满后,房体结构可能会遭受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逐渐演变成危险构件,在此情况下就会有随时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极大风险,无法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性,该类危房应予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