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还用公告吗?
某市是铁路枢纽,交通要道,每天在车站附近上下车、落脚的人很多,来自全国各地的人都在此汇集。因此,火车站附近就成了全市人口流动量最大、人口最密集的区域。为了保障火车站附近居民的生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该市政府决定将车站附近的居民房区域改为绿化带,一来可以美化环境,二来可以缓解人口密度,便于管理。这就涉及房屋征收问题。在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相关工作后,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该市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已经举行了听证会,那么,在征收决定作出后,还有公告的必要吗?
房屋征收决定依法应该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而且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也就是说,政府不但应当将作出的征收决定进行公告,而且应该将征收决定作出前定好的补偿方案一起公布,并告知被征收居民如果不满意的话该如何去反映自己意见,如何获得救济。同时,对于被征收人的种种疑惑和不解,有关部门还应该耐心解答,让群众明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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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确保公众及时知情并有相应的渠道可以寻求救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是关于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公告以及公告内容的规定。房屋征收影响居民的生活,其决定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应当张贴于较为醒目的位置,以便于公众尤其是被征收人的及时得知相关情况。当然,政府也可通过新闻媒体,例如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布该内容。对征收决定进行公告,有利于明确被征收人,促使被征收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