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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13〕 14号)设立,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设区的市按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在有关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由其派出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履行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市场体系的规划、培育;负责商标的统一注册和管理;实施对广告业的宏观指导;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指导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