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案例实录
张某与韩某是大学时候的校友,毕业后两人一直没有再联系。后来在一次同学聚会上碰到,并且聊得很高兴。因两人都是单身,而且对彼此也都有好感,就决定在一起。很快两人就结了婚。但令韩某心痛的是,婚后张某经常对韩某谩骂、殴打,导致韩某对两人的婚姻非常失望,因此韩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支持韩某的请求吗?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其中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本案中,张某经常对韩某进行谩骂、殴打,可以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如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温馨提示
婚姻案件中的家庭暴力,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并以家庭住所为特定的行为场所。主观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性,一般过失行为不构成家庭暴力。客观上,既可以是积极的暴力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使受害人受冻挨饿、不予治病等。同时,要求暴力行为已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此为家庭暴力与日常争吵、打闹等普通家庭纠纷行为之间的重要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