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如果有关于自己的不利言论,可以要求网站删除吗?
案例实录
胡某是一家公司的业务总监,为了工作,经常和客户出入各种娱乐场所。有一次,胡某因为业务关系遇到了高中同学王某,老同学久别重逢再加上现在的合作关系,难免经常在一起洽谈项目或叙旧。某天上午,胡某一进公司就发现同事们都对自己指指点点的,她有些纳闷,找秘书了解情况,秘书从电脑上打开一个网页让胡静看。胡某十分生气,网页上说胡某是狐狸精,专门勾引有妇之夫,并且还贴上了她和王某在咖啡厅的照片。胡静找到王某了解情况,才知道是王某的妻子误会两人的关系,才把信息放在了网上。那么,胡某可以要求网站将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删除吗?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如何消除网络侵权影响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网站及相关责任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影响。具体操作程序可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即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此外,申请不能是口头的,必须要有书面的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含:(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2)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尽到相关义务,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其就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网站上发布的针对胡某的不利言论,经证明是恶意攻击,胡某可以要求网站删除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但是要提出书面的通知书。网站在删除侵权信息后应当通知王某的妻子和胡某,如果网站不采取措施,胡某可以就该侵权信息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要求网站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温馨提示
与传统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具有流动性和互动性,使得举证成为被侵权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一大障碍,法律规定网站的责任,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我们应当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约束自己的行为,为净化网络和促进网络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也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实录
刘某高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在家待了一段时间后,刘某心想自己不能一直在家当啃老族,应该自食其力。于是,刘某便考取驾驶证,开起了出租车。这天,刘某送两名乘客去市郊,转弯的时候对面突然跑来一群羊,为了避免撞到羊,情急之下,刘某将出租车向右急转弯,结果出租车翻倒于公路边的沟内,造成出租车受损、车内两名乘客受伤,并将路边骑电动自行车的于某撞伤。那么,本案中刘某能否主张紧急避险而不赔偿行人于某的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时责任承担的问题。刘某不得以紧急避险为由主张免除自己对于某的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的条件之一是损害尽可能小的合法权益去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只有牺牲较小的权益保护较大的权益,对社会、国家和人民才是有利的。如果本末倒置,因小失大,避险是为了保护较小的利益,而牺牲了较大的利益,这种紧急避险就超过了必要限度。超过了必要限度的紧急避险可能会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通则》也有相同规定。
本案中,刘某为避免撞上羊群而使车内乘客受伤,同时撞伤路人,显然不符合紧急避险“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利益而牺牲一个较小的利益”的要求,其行为属于超过紧急避险必要限度,对于车内乘客及行人于某的人身损害,刘某均应当适当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温馨提示
紧急避险中引起险情的原因有很多种,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灾害,比如洪水、地震、狂风等自然界的力量;还可以是猛兽的追赶,牛羊的踩踏等动物的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