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安排
事实上,在公司股权转让交易中,除了股权如何作价和计量之外,还有一个息息相关的问题就是股权转让价款如何安排支付的问题,这也是股权转让协议需要考虑的核心条款之一。在实务中,有关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安排需要结合交易的模式、交易过程以及风险控制等诸多因素综合协商确定,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形式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形式包括多种形式,最常见也是最受欢迎的毫无疑问是货币支付,但是在实践中,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中经常还会使用增发股份等非货币支付方式,较少情况下还可以使用收购方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持股公司换股”支付,非常少见的是使用非货币性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进行支付。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方式就是代替目标公司的股东承担债务。
二、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步骤的安排
在实践中,基于控制风险以及督促出让方和目标公司推进并购的目的,通常会安排分次支付的方式进行。一个典型的支付安排是,首先安排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支付少部分,在股权转让协议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和/或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再支付一部分,在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完成后再支付其他的部分。还有一种情况是,基于控制或然负债风险的缘故,收购方可能会要求在一个合理的期间(比如12个月内)滞留少部分股权转让价款,并将其作为因目标公司或然负债出让方赔偿责任的保证金。下例就是一个分次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条款示范:
【例3-2-6-1】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价款支付”的约定条款示例
事实上,除了上述最通常的分次付款方式之外,还存在其他可供选择的方式,通过银行设立监管账户(托管账户)的方式也越来越受到欢迎。在该种方式下,并购双方首先在商定的银行开立一个监管账户,然后并购方将价款全部或部分一次性或分次转入该账户。然后,出让方按照股权转让的协议履行义务(譬如取得审批手续,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凭协议约定的议付手续向收购方和银行议付收购款项。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出让方而言具有风险较小的好处,但对于收购方而言如果收购周期很长的话,将存在占用资金的缺点,同时,银行提供监管中介服务还存在费用问题。
要解决收购方资金占用的问题,还可以通过银行提供信用担保及融资(往往是银行保函)的方式进行。在这种方式下,首先,收购方可能支付一笔最初的价款之后(往往是10%~20%),由担保银行向出让方出具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出让方在收到初始价款和保函之后,按照股权转让的协议履行义务(譬如取得审批手续,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待取得股权之后,收购方可以以该股权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以支付剩余的价款。
三、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中的汇率确定和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
如果股权转让交易涉及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时,并且要求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属于外汇时,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条款中,还需要明确该等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折算汇率(参见【例3-2-6-1】)。同时,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这个时候非居民企业有缴纳预提所得税的义务,股权价款支付方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未完成税款缴纳的义务,在股权价款的外汇登记以及购汇出境中将面临障碍,所以取得非居民企业所应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是必需的(参见【例3-2-6-1】)。
四、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滞留保证金以及股权质押
如前所述,在实践中,为了保证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出让方的赔偿责任的履行或者对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或然负债的出让方赔偿责任的担保,收购方可能会要求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滞留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以作担保,这样可以在赔偿责任明确后及时获得赔偿价款。这个合理的时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为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之后12个月左右,滞留的价款比例也无定数,可以根据价款总额的大小和赔偿责任可能发生的概率和金额考虑滞留5%~10%。
反之,股权出让方也会考虑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它将丧失股东身份,如何保证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可以收取?所以,有时出让方会要求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受让方以取得的股权作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质押,如果受让方取得股权后怠于行使或拒绝行使价款支付义务的话,出让方还可以依据股权质押条款收回转让的股权,从而也一定意义上促使受让方适当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